《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资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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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资料1

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概述

法:

是有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的总和。

法律规:

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

法律规的结构:

法律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法律规的种类:

禁止性规、义务性规、授权性规

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是指在调整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

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容三要素构成。

项目管理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围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围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产生的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

除了法律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公司:

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依法成立

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2---50人)6、组织机构简化性

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也不管理业务。

股东会的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2、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执行公司业务。

董事会的职权是: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

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

职权是: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

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的特征:

1全部股份等额2股东人数无上限3公开募集资本4股份自由转让5资合性公司6信息公开7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

公积金:

是为了增加或稳定公司资本,每个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金额。

法定公积金(利润的5%——10%)、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用途:

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资本。

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

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

1建筑业企业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工程监理单位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这些建筑活动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职业技术人员3有应有的技术准备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的分类: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法律制度

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围:

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优点和意义:

实行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

公告制度:

《价格法》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定价行为的透明度,也便于经营者执行和社会监督。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形式有几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容:

1抽查制度。

即国家对某些产品采取的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对象有三类,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种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社会监督。

其具体容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类。

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凡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该

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

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结果3、产品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消费者的权利:

主要包括1安全保障权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工程监理单位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服务产品的特点:

1无形性2非贮存性3同时性4多变性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国的合同法规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

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守信原则。

建设工程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分为: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审批、登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为依据来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

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合同的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首要条款。

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和工程项目等。

3数量。

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4质量。

质量是标的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

5价款或报酬。

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不同点:

1要约撤回必须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撤销则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

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发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迟到的承诺:

超过了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了承诺,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各国主要有:

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世界各国都采用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到达主义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又称为标准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论述题)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缔约一方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

3合同尚未成立。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原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3、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义务。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无效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于法律保护的个合同。

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的应满足的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是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就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

中间验收是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

试车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围相一致。

索赔:

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2不可抗力3合同缺陷4合同变更5工程师指令6其他第三方原因

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提供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第六章项目采购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等,原则上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其次,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开。

2公平竞争原则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对待每一个供应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供应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3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行为应当公正,特别是在确定供应商和评标时,标准都应当公正、明确、严格4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项目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方式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询价采购方式6自营工程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的优缺点:

优点:

1在涉及使用公共基金时,政府代理机构必然对所有与公共基金有直接或间接捐款关系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2竞争的结果有利于最经济地利用公共基金3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法可以起到防止浪费、贪污和偏袒的保证作用。

缺点:

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本身的缺陷2招标成本高3招标周期长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并且被邀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如施工招标,被邀请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2资信良好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

1技术比较复杂或者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工程、服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比较了解2期限紧或者采购价值低3需要

联合体共同投标: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

其法律特征:

1必须联合签订协议2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3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也只有这种自愿的基础,才能发挥联合体的优势。

第七章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自行解除

集体合同:

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即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集体合同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为主要容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并且要求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全体劳动者,即劳动合同规定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项目风险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4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即我们一般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构成保险关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两大类。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1业主2总承包商3分包商4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5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即保险的免赔):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五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第九章项目管理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项目管理纠纷:

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对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而发生的纠纷。

处理的基本形式有: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和解:

是指项目管理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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