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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下册

第一节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募集的概念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等四个步骤。

二、基金申请、注册、发售、核准生效的流程

(一)基金募集申请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募集说明书草案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设计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1、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走简易程序的产品包括以下:

(1)常规股票基金

(2)混合基金

(3)债券基金

(4)指数基金

(5)货币基金

(6)发起式基金

(7)合规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

(8)理财基金

(9)交易型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2、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封闭式基金:

达到核准规模的80%,人数不少于200人

2、开放式基金:

份额不少于2亿份,人数不少于200人

3、发起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合同生效3年以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以下的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认购的概念

(一)开放式基金

1、认购步骤:

(1)认购:

填写认购申请表、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款、已受理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确认:

T日提交申请,T+2日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如认购申请无效,资金退回

2、认购方式

认购申请时,按金额认购,结束后再将金额换算成投资人应得的基金份额

3、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4、认购费率

股票基金:

前端一般不超过1.5%,后端持有期限越长越低

债券基金:

收取认购费,一般不超过1%,一类不收取认购费,成立后收取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

一般不收取认购费

5、认购费用和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二)封闭式基金

(一)发售方式

网上发售:

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

网下发售: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

(二)认购价格

按1元认购,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的认购费

(三)认购程序

1、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

2、在资金账户里存入足够资金

3、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认购申请

四、各类基金的认购方式和程序

(一)ETF份额的认购

认购方式:

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证券认购

认购开户:

(1)场内现金认购:

具有沪深证券账户

(2)场外现金认购: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沪深证券账户

(3)证券认购:

沪深A股证券账户

(二)LOF份额的认购

认购方式:

(1)场外认购:

注册登记在中证登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场内认购:

注册登记在中证登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户:

(1)场内认购:

深交所人民币普通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场外认购:

中证登深交所开放式基金账户

(三)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特点

(1)基金管理人

1、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2、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2)计价货币

人民币、美金或其他外汇货币

(四)分级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方式

合并募集:

投资者以母基金代码进行认购;募集完成后,场外募集基础份额不进行拆分,场内募集基础份额自动分拆成子份额。

分开募集(仅限于债券型分级基金):

分别以子代码进行认购、通过比例配售实现子份额的配比

2、认购方式

(1)场外认购:

注册登记在中证登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场内认购:

注册登记在中证登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第二节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规则

(1)账户开立:

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

(2)交易时间:

和普通证券交易时间一致

(3)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4)交割:

实行T+1交割

(5)报价单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申报数量应为100分或其整数倍。

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三)交易费用

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四)折(溢)价率

(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100%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一)短暂封闭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部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开放式基金交易原则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

(1)未知价交易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2、货币市场基金

(1)确定性原则。

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交易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

(四)交易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2、赎回费用: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3、销售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按一定比例计提。

(五)申购份额计算

1、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申购费用=净申请金额×申购费率

3、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六)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全额支付、赎回7日内支付

(八)申购、赎回登记

T+1日办理登记

四、巨额赎回处理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2、单个开发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基金申购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的余额。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份额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份额转换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是指投资者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可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份额。

2、非交易过户

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

3、转托管与冻结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六、ETF、LOF、QDII基金及分级基金的交易

(一)ETF基金

1、份额折算

(1)折算时间

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建仓后,基金管理人选定一个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0.1%或者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份额变更登记。

(2)登记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3)原则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

(4)折算办法

折算比例=(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标的指数的收盘价/1000)

2、上市交易原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3、申购和赎回

(1)场所:

参与券商或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

(2)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数量限制: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一般为10万份或100万份

(4)申购、赎回原则:

①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②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③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5)程序:

提出—确认与通知—清算交收与登记(T+2内)

(6)对价及费用:

场内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交付现金对价赎回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

4、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1)清单内容

T日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1、禁止现金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3、必须现金替代: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该证券×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余额=T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5、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和赎回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LOF基金

1、上市交易

LOF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

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上市首日起执行

(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2、申购和赎回

(1)注册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的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场外办理LOF的申购和赎回;

(2)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在场内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LOF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T日在深交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以在神交易卖出或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1日可以在深交所卖出或者赎回

3、份额转托管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处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托管

(1)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的LOF份额

4、LOF与ETF的区别

(1)申购和赎回的标的不同。

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与一揽子股票,而LOF的申购和赎回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对价;

(2)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不同,ETF的申购和赎回通过交易所进行,LOF的申购和赎回既可以在代销网点进行,也可以在交易所进行

(3)对申购和赎回的限制不同。

只有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50万份以上)才能参与ETF的申购和赎回,而LOF没有限制;

(4)在二级市场的报价上,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参考净值报价;而LOF的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常每1天只提供1次或几次基金净值报价;

(5)基金投资策略不同。

ETF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个指数为目标,而LOF则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增加了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是指数型基金,也可以是主动管理型基金。

 

(三)QDII基金

1、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相同点

申购和赎回渠道、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与程序

2、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点

(1)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和赎回,并进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登记: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规模不可超出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四)分级基金

1、上市交易

(1)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基金成立后,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申购、赎回;

(2)对于以母基金代码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础份额按比例拆分成不同风险收益的子份额,部分或全部类型份额上市交易。

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

(1)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以子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2)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通常只能以母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子基金份额只能上市交易,不能单独申购和赎回。

3、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第三节基金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

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

二、现行登记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证登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三、登记机构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份额登记业务流程

对于不同基金品种,份额登记时间可能不一样,一般基金通常如上所述,是T+1日登记,而QDII基金则通常是T+2日登记。

登记流程为: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代销机构网点—代销机构总部—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资金结算

基金申购款一般能在T+2日内到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赎回款一般于T+3日内从基金的银行账户划出。

货币市场会快些。

具体流程如下:

申购为正向,赎回为反向

投资者的资金账户—销售机构网点资金清算账户—销售机构资金清算账户—登记机构资金清算账户—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第一节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与遵循的原则

1、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改革

(四)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2、信息披露内容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3、信息披露形式的基本原则:

规范性、易解性、易得性

三、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层次

1、国家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

2、部门规章: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规范性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原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

4、自律性规则: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ET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LOF业务规范与业务指引。

四、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合同、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公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七、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向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

(2)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生效公告

(3)

(4)

(5)

(6)

(7)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送证监会。

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信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悉后对该信息进行公开澄清,并报送证监会;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送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的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底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高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热的负责人收到严重行政处罚,等等,托管人应当在时间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产证监局备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开后,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的,召集基金持有人的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一节合规管理的概述

一、合规管理的概念

(1)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是否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公众投资者的基本需求等行为进行风险识别、检查、通报、评估、处置的管理活动。

(2)上述相关规则包括:

立法机关和证监会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基金也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遵守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二、合规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基金管理人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控制违规风险,减少违规处罚导致的损失以及由于声誉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加强合规管理不仅对基金管理人也对基金行业具有非常长远的战略意义

三、合规管理的目标: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四、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协调性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可能有专门的合规部,也有可能称为法律合规部,也有称监察稽核部,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安排督察长分管合规管理部的工作。

六、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责任

(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抱我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基金经营的影响,并及时为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

(3)审核评价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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