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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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瓦房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2.2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3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制

2.4现场指挥机构

2.5应急专家组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接收

3.2监测预报

3.3响应分级

3.4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分部门响应

4.3分灾种响应

4.4信息报告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响应调整、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救灾资金

6.2救援物资

6.3交通运输

6.4人员防护

6.5治安维护

6.6通讯保障

6.7气象装备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7.3责任追究

7.4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8.2名词术语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市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军地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武部部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为成员。

成员单位: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和口岸局、市农发局、市林水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广播电视台、大连车务段瓦房店站、市公安消防大队、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人保财险瓦房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大连市政府支援等。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行政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由交通、公安、铁路、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4)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重大环境事件、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5)气象灾害造成通信基础设施破坏,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乡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乡镇街道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高温、雷电、冰雹、暴雪灾害,由乡镇街道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2.4现场指挥机构

出现上述气象灾害或衍生灾害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进驻单位,并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指挥、调度和抢险救灾工作。

2.5应急专家组

由救灾、气象、水文、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应对灾害及影响不同,从市政府专家库(各相关部门技术骨干)选取。

专家组主要职责:

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接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24小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渠道和联系人,准确研判气象灾害预警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第一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3响应分级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综合研判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科学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四级,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红色为重大。

3.4预警发布

3.4.1发布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所有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4.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范围和发布机关等。

3.4.3发布途径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完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对接,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及《瓦房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气象局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利用短信、预警显示屏、大喇叭、手机客户端等向社会受众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市政府。

4.2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时,农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通、铁路、国土、水利、测绘、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驻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3分灾种响应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台风灾害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台风、大风灾害发生后的救助和救济工作,及时统计并上报因灾造成的损失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通知水陆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防汛抢险、灾害救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暴雨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及重点人群发布暴雨影响信息。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运输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重特大雪灾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发布学校停课和复课通知;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学校除雪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发布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料,保障畜禽正常生产;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发现患病畜禽及时救治,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恢复铁路交通运输;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瓦部队参加除雪救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为低保户、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紧急防寒防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负责受灾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9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了解大雾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10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了解霾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及时发布空气污染指数预报和可吸入颗粒物预报以及预防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预防霾与健康知识宣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卫生事件。

4.4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应急响应调整、解除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调整情况,综合研判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

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应急保障

6.1救灾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救援物资

民政部门应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6.3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市港口和口岸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4人员防护

卫生防疫、环保、气象、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灾区群众的防护工作,避免因灾害引发的传染病、危险有毒化学产品、重污染天气的危害。

6.5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6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全市统一安排指挥调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6.7气象装备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等。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常态机制。

市气象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由气象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市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由相关负责部门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市政府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3.23”气象日等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

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工作纳入应急宣传计划。

气象部门负责印制宣传材料和预案简本,免费向公众发放。

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知识。

7.3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本预案由瓦房店市气象局制定与解释。

根据本预案,相关各乡镇街道政府结合实际,各自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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