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docx
《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5吨(5000发、5000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上25吨(2.5万发、2.5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量在25吨(2.5万发、2.5万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量在50吨(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5万发、5万米)以上的。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轻微违法
行为
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超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超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00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00件以上1000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000件以上1万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万件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轻微违法行为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轻微违法行为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20吨(2万发、2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2万发、2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