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涉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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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涉税处理
信托产品涉税处理
信托产品
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如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
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但因信托计划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股票的风险,且流动性较差。
一般来说,购买一份信托合同起点是5万元,但受一个信托计划只能发行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
当融资规模较大时,购买一份信托合同的起点就往往高于5万元。
目前市场上,有好几只信托产品的购买起点均达到了50万元,因此信托主要还是面向资金较雄厚的中高端投资者。
涉税提醒
目前国家对信托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一种不错的理财产品。
由于信托产品投资数额较大,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也较大。
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设计、信托风险控制等方面来考察和防范信托风险,从而选择风险适当、回报合理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购买信托产品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税吗?
信托不是纳税主体,信托产品在运行期间和分配收益时不会被征税。
个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可以自行报税;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报企业所得税。
问:
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信托征税待统一
信托产品是新兴的理财产品,每份5万元起点,被俗称为富人的专利。
对于信托收益所得的个税,且不论银监会和国税总局尚存在的分歧,就目前实际的操作中各地不一样,有的征收,有的不征收。
重复征税是我国信托税制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以财产信托中的不动产信托为例,同一信托财产的转让将被征收二次契税、印花税和营业税,如果确定对信托产品征收所得税,那么同一笔所得将被征收二次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国开十期”在其预计收益率尚未明确标明含税,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信托产品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由投资收益人自己缴纳。
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信托产品是固定收益,当然是“预期收益率”,每半年分配一次。
有没有税务的文件啊什么支持说法。
其实咨询了税务的答复是:
公司,针对固定收益分配缴纳营业税,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税;个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是税务局的说法,对方也没能提供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持,营业税暂行条例明显没有具体说明。
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这种跟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是简单的理财投资,不用工商注册和备案登记,所以不用交税。
股权投资型信托产品,成立一个基金项目公司,一般为了规避税收,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来进行,但是还是要交税,一般20%,国家目前有税收优惠的是南京、天津、新疆,税收14.5%,项目注册到对应地区可以减少税收,目前据我所知,也就中信信托能做到这么细。
楼主说:
“但是问题是,不作为融资方的破产清算财产属于合同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从法律的角度,又存在瑕疵,与信托计划的法律地位是存在区别的。
”——我不理解?
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受益人(这些都是信托的当事方),也当然独立于信托当事方之外的各方,跟他们有啥财产关系?
不管他们的事!
这些财产本来就不是他们的。
信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比如投资到股票、债券或者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融资方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这些股息、红利、利息就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了。
法律上本就不需要专门规定信托财产需要独立于融资方(也就是信托财产投资的主体),也不需要合同去约定——在信托财产投资之前,与融资方没有任何关系,与融资方有啥关系。
即使信托财产投资之后,比如投资于房地产的股权,投入了现金,换回了股权,股权就是信托财产,股权当然独立于融资方,融资方破产清算时,信托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当然不属于破产财产,信托反而因该股权而作为股东参与到破产清算分配中,它不可能将股权作为融资方的财产去分配,纳入破产财产的是融资方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这是可以的。
再譬如,投资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信托作为债权人存在并参与清算分配,持有的债券当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财产,如何纳入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当然我们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也不允许”,不然股民扎办?
上市资格这种"壳"资源也是很值钱的,太多的"借壳上市"了.题外话,哈哈)。
非大师,进来说两句。
这个问题说来就有点复杂了。
主要是信托的税收规则问题,你说的保险资金管理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性质上是类似于信托的。
我国这方面的税法规则是不健全的,譬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的税法规则,新修订的基金法也才原则性的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是纳税义务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人负有的是代扣代缴义务,但具体的实施东东没有看到,也许是我没有看到。
对于信托是否本身构成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等等,我们的规则都不健全和完善,散见于很多文件中。
总体上,我看了有关保险资金管理公司以及债权投资计划的文件规定,其实质与资产证券化(ABS)中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或SPE)的性质类似,独立于管理人或受托人自身的财产,又独立于其他投资计划的资产,还独立于投资人或委托人的资产,这是这种SPV”财产独立性”引致的““破产隔离”的本质要求,只不过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专门立法来确定其法律地位,从而税法上没有确定其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当然需要管理人来实际缴纳,我国就是管理人或受托人代扣代缴),一般都将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比如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是投资人也是受益人)。
拙见。
你说的很对,理财计划的投资人是纳税人,SPV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
这是明确的。
关键的问题是在哪呢?
就是理财计划的投资人作为纳税人应该开发票给融资人,但是根据现在的操作规定,投资人投资于理财计划,而理财计划不具有民法主体资格,所以没办法开发票。
而真正的融资人,支付了利息,却无法取得发票,带来了非常多的沟通成本
的确是你说的这样,实务中这个问题也争论不休。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信托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给融资公司(我觉得正是混淆了信托独立性所导致的),融资公司取得发票后可以税前扣除。
但正如你说,信托公司说,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
既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属于纳税义务人,则税务总局就应该明确,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并不属于他自身的营业额(信托财产独立性),不征收营业税,应该由委托投资人纳税并开具发票。
拙见。
我在网上找到的
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差价收入按买卖金融产品缴纳营业税;
购买信托产品,如取得固定收益,视同贷款,取得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购买信托产品,取得保本但不固定收益,在税法不明确的情况下,暂不缴纳营业税;
购买信托产品,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同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问题在于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不是纳税主体,这个问题我们的税局一直就没有明确,对理财收益的收税是追根溯源到资金的具体用途,还是不管资金用途而把理财收益,比如像利息,那样来看待来收税?
理财信托产品的运作是,投资人通过购买理财信托计划,将资金交付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对募集成功的理财信托计划单独立账核算,按理财信托计划中约定的资金用途管理资金进行投资(有指定用途的,也有不约定用途的),投资计划完成后对理财信托计划结算,对计划上的最终收益按合约对各个投资人分配,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理财服务费。
如果理财信托产品作为纳税主体(目前税上面还不是纳税主体),像日本的规定,那么资金怎么使用、取得了什么报酬、该怎么交税就比较好判断。
对于投资人来说,取得理财收益就有些像税后的分红,不应该再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可能还是有个人所得税)。
如果理财信托产品作为透明体,对理财收益收税要追根溯源的话,由于资金使用五花八门,收税也会遇到技术上的问题。
例如证券投资类,该理财收益可能既有来源于一级市场认购股票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也有来源于股票持有期间的分红,还有产生于股票抛售取得的价差;而理财计划运行的过程中,可能有投资者提早赎回,可能也有新投资者进入;当理财计划结束时,理财收益根本无法划分利息、分红、价差的具体构成,让投资者去缴税,怎么缴?
如果碰上PE项目会更复杂。
由于税务机关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创新,相关税务处理迟迟没有明确(目前也就只有公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的规定),金融机构的态度多数是如果评估后税收风险大,就代为扣缴税款,比如某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就是用于贷款,取得的理财收益很纯碎,就是贷款利息收入,不缴营业税的风险很大,金融机构多数会代为扣缴营业税(虽然现在营业税条例中金融机构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或者要求投资者将自行缴纳营业税的凭证交金融机构备份。
个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个税如何处理呢?
真实麻烦,总局为啥不赶紧出文明确呢,包括个税、营业税。
购买信托产品收益营业税问题
原出处:
(大连市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日期:
2013-08-26
问题:
我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性质属于低风险型、非保本型、浮动利率产品,想咨询购买信托产品去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复:
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
(一)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如:
企业对外发放贷款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可以按照上述的原则来确定是否需要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文章介绍的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猜想其信托结构大概如下:
一、万科在满足下述业绩指标的条件下提取年度激励基金:
1.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
2.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
3.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
二、万科与深国投签署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当年提取的年度激励基金信托给深国投,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购买万科的股票,受益人为:
如T+1年的股价均价高于T年,则受益人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由于3年间公司专业员工总数随公司规模增大,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数量会处于变化中。
2006年度的激励对象在200人左右),信托终止,T年激励基金所购买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激励对象;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延至T+2年,均价仍需高于T年,此时,受益人仍为激励对象,信托终止并按上述方法分配,否则所属股票必须出售,信托终止,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万科。
在信托设立至约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期间内,受益人应为万科,即万科首先设立的应是单一的自益信托。
即受益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是激励对象,也可能是万科。
因此如果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发生,激励对象为受益人时,意味着相当于万科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一定资产赠与给了激励对象,此时激励对象应以届时信托财产总额为基础,根据各自应得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产生纳税义务。
但税率不适用公司薪金所得的税率,而应适用20%的税率。
应视适用不同税率可能产生的应纳税差额看是否能够达到避税的效果。
因此断言可以避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对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没有法律规规定信托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信托公司一般不代扣代缴,导致一些自然人受益人未对信托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此种情形下,自然人信托受益人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主动纳税申报,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所以说信托在这方面具有节税功能的说法是有疑问的。
信托的节税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托不认为是一个纳税主体而不会产生双重纳税上。
万科“股权激励装置”精巧有效进行避税操作
2008年06月11日09:
3221世纪经济报道徐广蓉
王石一面道歉,一面身家暴涨。
面对“捐款门”造成的万科股价危机,6月3日,万科公告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向激励对象第三次补充计提和预提激励基金共10亿元,由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入万科股票。
至此,万科2006-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接近完成,各高管层的身家亦浮出水面。
如获行权,董事长王石身家达到约1.92亿元,总经理郁亮则坐拥1.34亿元。
“从理论上讲,类似于万科这种激励基金,通过信托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进行避税操作。
”6月6日,美国万通投资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孙飞评价说。
精准的时机选择
2006-2008年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公布伊始,曾引发资本市场上的争议波澜。
争议平息3年后,这个股权激励的生产线上已经制造出第一批亿万富翁。
这是一个设计非常精巧的股权激励方案。
首先,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需达成一定的业绩指标条件,具体为:
1.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2.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3.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
除此之外的情形,比如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并、换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配售转债和股票衍生品种等,则不受此限制。
至于股权激励的覆盖面,按照方案,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由于3年间公司专业员工总数随公司规模增大,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数量会处于变化中。
2006年度的激励对象在200人左右。
2006-2008年正值国内房地产行业景气周期最好的时段。
万科的相关年报显示,2006、2007年万科的净利润分别增长59.56%和110.81%,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39%和16.55%;EPS增长率分别为35.81%和87.18%,而为保证2008年的业绩,2007年预留171.8亿元未结转,如此巨额销售将在2008年直接形成营业收入。
另外,万科通过降价促销,在今年一季度完成销售金额101亿元,2008年达到业绩指标条件已基本没有悬念,整个3年激励计划也已顺利完成。
根据公告,万科曾前后三次动用激励基金购入股票,分别是:
2006年6月,以激励基金1.42亿元,购入2491万股,平均成本5.68元每股。
2007年4月,以激励基金3.15亿元,购入1493万股,成本为21.09元每股。
2008年6月,以激励基金10.07亿,购入4933万股,成本20.4元每股。
在此期间,万科股权激励基金购入万科股票,已获得两次派息/送股。
第一次,已于2006年7月享受了一次分红,当时万科获得分红款373万,购入53.8万股。
第二次,2007年5月,获得派息款约709万,以当时万科市价计算,估计约可购买47万股。
由于2006分配方案是10派1.5转增5,根据此次送股除权,至目前为止,万科股权激励奖金购入的万科股票总计达到9764万股。
6月6日,万科收盘于19.67元,以此价计算,万科股权激励的总市值约19.2亿元,其中王石占10%,郁亮占7%,这两人所持万科股票的市值分别为1.92亿元、1.34亿元。
此外,目前万科正在等待2007年分红。
由于其2007年分配方案是10转六派1,万科仍将有上千万分红款用于购股。
股价一道坎
至此,整个股权激励计划中唯一剩下的一道坎,就是万科的股价问题。
因为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还设计了一个精巧的、有时可能相当致命的机关——“当期归属”,即,在等待期结束之日(即T+1年年报公告日),限制性股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以当期归属方式全部一次性归属激励对象:
PriceB>PriceA(即万科的2008年股价一定要比2007年股价高)。
这就是说,虽然股权激励的激励条件都已达到,应该计提的基金也已经计提,但股票能不能划归王石、郁亮他们个人名下,还需要满足这个“当期归属”条件,否则要延后一年,如果下一年还不能够达到,就有作废的危险。
不容乐观的是,2007年股市暴涨,万科股价由年初的15.7元最高升至去年11月1日的40.78元。
这显然为2008年股价超越上年增加了难度。
于是,恰在这时,去年12月13日,王石抛出“拐点论”,踩了股价一脚。
他高调提出“楼市拐点已经到了”,并上演了一系列降价秀——提出“三四年内不买房论”,“不跟着万科降价就没有出路论”,万科的降价行动同时在成都、上海等地铺开。
同期,多家基金公司开始调查万科,中信系基金曾经高调调研万科在成都等地项目的降价情况。
大盘压力加上“拐点论”,万科股价应声狂泻,短短3个月从去年11月最高点的40.78元跌到今年3月14日的最低下探20.10元,此时正是2007年年报公布前夕。
而股权激励的周期结算时间就是每年年报的公布日。
2007年全年复权均价约为22元。
“年报公布将是一个分水岭。
”英大证券首席分析师李大霄解释说,因为业绩发布会后,股权激励计划进入2008年股价计量区间。
3月21日,万科召开业绩说明会。
会上包括万科总经理郁亮在内的管理层表态认为,地产市场在逐步回暖,房价不具备深幅下跌空间,并将公司中期市场份额目标提高到5%。
而在此前的万科年报上,万科的董事会报告也以很大的篇幅就王石的“拐点论”作出“理性回归”的阐释。
“万科认为,目前市场面临的,并非从长期上涨到长期下跌的转折,更非从大涨到大跌的转折,而是经历前期一段时间过快上涨后,市场需要一个理性回归的阶段。
”郁亮说,“我们认为,未来的房价没有进一步深幅调整的空间。
”
与此同时,万科表示不再降价。
“那些去年房价上涨不多,或者目前价格与自住购房的供求关系本身就比较吻合的城市,并无价格调整的必要。
部分城市售价调整,对万科的预期收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因为这些城市去年的价格上涨,是超出开发企业之前预期的。
因此近期虽然发生了理性回归,但仍然具备合理的利润空间。
”郁亮表示。
这些言论放出去后,股东大会前后的3月中旬,万科出现一波短暂的反弹行情,但是受大盘压力,反弹并没有发力,最高仅回到27元附近,万科股价在19-22元区间徘徊。
再拉高本已不易,偏在这时,王石一篇博文又闹出了“捐款门”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万科股价从5月14日到6月5日暴跌7.2%,最低跌至18.70元,振幅22.94%。
这一突发事件打乱了高管们的计划,王石赶忙出面道歉并首次提到“辞职”以表示内心的歉意。
“这次除了在灾区,我也很关注万科的股价表现,王石在6月5日的万科股东大会上说:
“如果因为我的个人言论,导致万科走势弱于大势,弱于行业,我会立刻辞职。
”
在6月3日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买入自家股票前,其总共从二级市场上四次买入,每次动作后的共同特点都是股价在短时间内出现暴涨。
万科第一次购入是在2006年6月12日,成本约为5.64元/股,同年7月21日因为所持的这部分股权所得现金分红,再次买入53.8万股,成本6.94元/股。
在第一次购入后的半年时间内,股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到2007年1月16日股价已经上冲到了19.41元,涨幅超过300%。
2007年5月9日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再次出手,购入1493.2万股,成本大约在21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5月9日股价涨停,而且当天已经是连续第二个涨停。
9个交易日后,万科A已经实施了10送5,股权激励计划奖励基金再度出手购入39万股,成本大约在15元左右。
这一次购入之后,万科A的股价在盘整一段时间后再次暴涨,20个交易日内股价从18元左右上涨到35元左右,几乎翻番。
而最近的这次万科回购便有了另一层意义——力挽股价。
信托之手
如果万科股价最终达标,股权激励计划成行,王石、郁亮他们从中获得的巨额财产,是否也和现金收入一样,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呢?
对此,孙飞的理解是:
“不一定。
”
为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万科聘请了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操作,规定“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将独立开户和独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励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依该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所购入的股票将分设独立的股票账户”、“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信托本来就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转到个人账户,避税是有可能的,”孙飞说,“同时,股票也不增收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税的。
”
而另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信托公司的高管认为,信托本来就是集合理财产品,将激励基金设计为一种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产品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只要不变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据要求设计避税方法,所以万科的股权激励可能只需要交纳信托管理费用。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名人财富传承那些事儿
比尔·盖茨疑以慈善捐款规避遗产税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带头的德国汉堡船运巨头彼得·克雷默表示,富豪捐身家承诺等于将应该缴税的钱捐出去,令富人凌驾于国家之上,影响公众利益。
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遗产给子女,联邦政府会从中抽掉过半的遗产税。
事实上,许多美国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规避遗产税。
欧洲媒体也对此次活动大泼冷水,很多评论都表示美国富豪与其参加“捐赠誓言”行动承诺捐款,“不如按时交税”。
乔布斯遗孀被收高额遗产税
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辞世后,名下至少三座房产置于信托机构名下,这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