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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龙滩水力发电厂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

(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七条班组(值)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准确、完整;

(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向部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八条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

各部门应定期及时审核所属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各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值)要经常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十六条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地方政府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

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

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

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七)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

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八)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除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以及由企业员工持股会等形式组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

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

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

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三)汽车加油站、绝缘油库、透平油库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四)生活水厂、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

按饮用水标准定期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二条新增加的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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