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投资建设合同BT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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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投资建设合同BT模式

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

(BT模式)

甲方:

交通运输局

乙方:

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XX市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投资建设合同

(BT模式)

甲方:

河南省XX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

河南省XX市第X行政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XX市人民政府授权,是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XX市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XX市产业集聚区道路工程(详后附(工程项目一览表)进行“BT”(Build-Transfer)模式招标,XXXXXX发展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济源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1.1本工程范围:

XX市高新产业集聚区、虎岭产业集聚区、玉川产业集聚区共6条道路工程,工程估算总投资约元(中标价)(只含建筑安装费用,不含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等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涵洞工程、路面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工程、路灯、管网(排水、排污、管涵工程等)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示及甲方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全部施工内容。

1.2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

建设一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

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乙方按回购价款分三年收回投资。

1.3建设期:

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后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4回购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5回购期:

指本工程或单条道路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本工程回购期3年。

1.6基准日:

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6.1通车基准日:

指本项目全部工程或单条道路工程交工通车之日。

1.6.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各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6.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各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7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8不可抗力: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2.1.1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

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除业主已到位20%财政资金之外的施工所需资金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及管理。

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和建设管理(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回购款项。

2.1.2暂列金:

明确本工程中标价的10%做为本工程暂列金,用来调整工程中不可预见部分工程费用。

2.2甲方应在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及按市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达到工程开工条件。

2.3乙方承诺:

乙方确保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180天有效工期内全部完工,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征地拆迁不到位时,完工时间应顺延,并按顺延时间支付乙方已划入专项账户内资金银行利息及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及机械停滞费。

2.4建设期资金监管:

指乙方按工程进度和甲方安排及时足额将项目建设资金划入乙方项目公司为本工程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便甲方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

2.5资金到位: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将本工程合同金额10%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用账户,其余资金根据乙方编制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项目公司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第三条回购价款及支付

3.1回购价款

本合同的回购价款暂定为(应该是合同价+合同价10%的暂列金),回购价款由本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资金占用费组成。

3.1.1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则确定的预算价,金额暂定万元,最终工程造价需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经甲乙双方商定后,以政府投资办、审计局或财政局审核的造价为准,政府投资办、审计局、财政局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及正式的结算文件。

以审计报告及结算文件内双方认可的结算价做为本工程的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

3.1.2资金占用费

建设期利息以计量款为基数,以审批时间为基准时点,按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减去下浮率计算。

回购期利息从进入回购期之日起分段计算利息。

基数按照当期尚未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

利率按照每笔还款额相应的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减去下浮率计算,利息计算期根据在回购期内当期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3.2回购价款的支付

3.2.1本项目以单条道路为单位进行计量。

当月工程完成工程量,支付计量款20%;

3.2.2每条道路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签发《交工验收交接单》后即进入回购期,剩余工程款项分三年按3︰3︰2比例,每12月支付两次。

第四条预算、决算

4.1编制原则

道路工程执行交通部《2009公路工程招标范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管网工程、照明安装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市政工程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8)。

材料价格按照定额类别分别执行乙方施工期间济源市交通定额站或市政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公布的价格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参考周边地市材料价格或由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共同认定的价格进入决算,并由甲方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投资办、审计局。

4.2工程量计算办法

按照施工图及双方认定的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参照《2009公路工程招标范本》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据实结算。

4.3编制确定程序:

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办、审计局审查,按市政府规定程序审定。

4.4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工程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按市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整(执行济政【2011】32号文)。

4.5工程变更由承包人按程序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纳入同期工程计量。

4.6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4.6.1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允许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整:

A、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主材价格的涨(跌);B:

如因市场波动材料价格比招投标清单中材料价格涨(跌)在±3%(含3%)以内,则不调整投标报价,超过3%的部分(如材料价格涨幅为5%,超过3%,其调整部分为2%),据实调整;

4.6.2调整价格的主材品种:

排水管材、钢材、水泥、沥青、汽柴油、砂、碎石、片石、商品混凝土、粉煤灰、机砖及砂砾石。

4.6.3调整方式:

以上材料价格涨幅超过3%以外的部分金额,由业主承担;跌幅超过3%以外的部分金额,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5.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3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主材及设施设备采购,其供应商的选择由乙方牵头,甲方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履约保证

6.1甲方承诺:

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6.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符合6.1条精神的回购承诺函和甲方所在地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保函,承诺回购款由市财政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6.3乙方应与甲方签定诚信承诺书,并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义务。

6.4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履约保函,待竣工验收10内退还。

第七条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1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线迁移工作、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并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网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

7.1.2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监督各单位按规定履行职责;

7.1.3有权选择试验检测单位承担甲方需要对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任务;

7.1.4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施工环境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施工环境协调等相关问题;协助乙方联系当地建设、劳动、税收等主管部门,减少项目施工期间的额外负担与支出。

7.1.5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1.6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工程项目决算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X[2011]32号)文件执行。

7.1.7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7.1.8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7.1.9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处理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居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关系,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1.10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7.1.11负责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7.1.12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7.1.13甲方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不能适应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需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其相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

7.1.14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目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资料移交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使用权;

7.1.15甲方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7.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2.1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并组织工程施工;

7.2.2有义务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职能单位的监督,对甲方和甲方委托单位的整改通知和意见有义务及时反馈和整改,若存在异议,则应于按到通知和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并与甲方达成最终处理意见,或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

7.2.3在甲方协助下负责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自行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电、水、气的供应;

7.2.4有义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并处理有关纠纷并承担责任制;

7.2.5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由乙方承担,保护本项目范围内发现的文物、古迹;

7.2.6按规定建立、保管本项目建设、合同、技术资料、财务、帐薄、帐册等档案;

7.2.7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7.2.8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7.2.9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甲方认可;并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执行;

7.2.10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乙方应承担费用;

7.2.11乙方务必做好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执行国家和XX市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

7.2.12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规定完成工程建设,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7.2.1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回收投资金、享有投资收益;并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工程管理

8.2.1甲方派驻专人成立工程现场指挥部并负责工程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8.2.2本合同明确甲方派驻指挥部的责任人,代表甲方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程管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

8.2.3指挥部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8.2.4指挥部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8.2.5审查乙方进度计划,并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8.2.6指挥部有权组织甲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8.2.7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8.2.8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2011]32号)文件执行

8.2.9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8.2.10无论验收与否,指挥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8.2.11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8.2.12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8.3工程验收

8.3.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3.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复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甲方有权按11.2条c款执行或拒绝移交和回购,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3.3在通车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工程交工验收及结算

9.1竣工文件: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要求编制交工文件。

各分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甲方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整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及甲方要求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9.2交工与验收:

工程完工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向监理提出申请交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监理收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交工文件起7天内组织交工验收。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甲方同时签发《交工验收交接单》该日即为工程的交工验收日。

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公路工程可开放使用,甲方应指令有关部门负责开放后的相关工作。

9.3工程结算:

本项目按照合同书中的工期交工后,乙方须分项目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30天内应予以审核确认;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6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予审核确认的,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结算与审计时间的推迟不影响回购款项的支付,在最终结果前,甲方按计量金额按时支付回购款。

9.4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自签署《交工验收交接单》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无施工质量问题期满终止。

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自费修复。

第十条工程移交

10.1移交范围和内容

10.1.1乙方应在约定完成工期内将本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通车使用。

10.1.2乙方应每条在通车基准日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甲方积极组织配合。

10.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1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1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10.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交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10.2移交程序:

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1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10.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

10.4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乙方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1.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1.2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b.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85%支付。

审核结算期间不影响甲方另定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c.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结算金额经审计后视情况按80%支付,相关工程区域维修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d.因甲方主要原因及甲方协调不力,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及造成乙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保证要在15日内给乙方结算完毕,并按结算价的2倍赔偿乙方损失。

结算完毕两周内支付完乙方结算工程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违约

12.1.1非甲方原因(单条道路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重大设计、方案修改原因及拆迁不到位等)外,乙方的移交基准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该单项工程建安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1.2因乙方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30天以上,按11.2条b款执行。

12.2甲方违约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款时,乙方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收取违约费用。

并且甲方不得损害乙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济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提交更高一级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十四条其它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项目全部移交完毕,回购款全部支付,本合同终止;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拾贰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和一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二〇一一年月日

 

诚信行为承诺书

致: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及济源市政府诚信管理部门:

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设环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我公司及参与本BT模式工程的被委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郑重承诺:

1.按合同约定,足额划入本工程合同金额10%的资金(即自有资金)到项目部专用帐户,其余资金根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按工程实际进度及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进行支付,不得违约拖欠农民工工资。

3.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

4.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经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

若发现进度缓慢,及时查找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因我方原因延迟工期,致使工程明显无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

5.严格遵守国家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杜绝事故发生。

6.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若出现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情况,我公司和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愿意接受业主单位和济源市政府进行的以下处罚:

1.被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列为不诚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并在媒体上公布。

2.若业主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我公司愿意无条件退场,因此造成对我公司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已完成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结算。

本《承诺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签名人对本《承诺书》内容完全理解和知晓。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亲笔签名):

拟派往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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