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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

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

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

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

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

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

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

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

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

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3—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

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

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

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

一菅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

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赞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

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

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

理费。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

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

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

—4—

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

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

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

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应

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

有关规定。

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

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

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

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

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

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

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

—5—

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

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

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l0%。

(九)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

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

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

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

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

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

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

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

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

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

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

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

—6—

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

理机构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

握在300一1000元。

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

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

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

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

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

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

社会社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柬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相目预

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

社科规划办。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一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7—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

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全目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

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

如确

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

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

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

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

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车

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

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

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

关出版社资助出版。

末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

不能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8—

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

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

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

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菅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

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

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都

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

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

账。

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

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

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

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

—9—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

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

停拨款,特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对无故不完成研

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

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

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

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

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

科规划办。

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

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

的菅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

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

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

一10—

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

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

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

绩效考评:

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

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

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己拨经费等

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

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目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

时度止。

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11—

主题词:

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事务管

理局、中宣部办公厅、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

司,社科院科研局。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0份200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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