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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docx

中山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金融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作用,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新模式,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贷款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撬动金融支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扶持,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现代农业加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合作单位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农业局(市委农办)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合作单位

农业“政银保”项目对合作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开放合作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

依法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具有开展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可直接开展“政银保”项目融资业务。

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

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

须经省金融办许可,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本市开展业务;在市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依法在市税务部门纳税一年以上,守法经营,没有发生违规和失信行为;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估制度规范健全。

每家银行只能选择一家保险(担保)公司合作,每家保险(担保)公司可选择与多家银行合作。

  (三)主要职责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资金下达工作;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项目,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我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业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订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推荐放贷对象,负责扶持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工作。

2.合作银行。

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无抵押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贷款规模随农业“政银保”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规模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3.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

首席承保人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对承保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和评估,并进行保后管理。

三、设立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扶持资金

市设立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扶持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费补贴、贴息及风险准备金。

当出现超额赔偿时,由合作保险公司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追加资金并按比例支付。

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是指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无抵押贷款。

四、贷款对象、用途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合作贷款对象:

1.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评审资料;

2.确保贷款用于批准推荐的项目,并承诺在获得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3.按照贷款要求,购买保证保险,并交纳保证保险费,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试点期内,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经联席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贷款对象的适用范围。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用途

1.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3.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4.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5.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6.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7.经中山市农业“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三)普通农户要求

1.拥有中山市户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有技能素质、创业潜质的农业生产者;

4.无不良贷款记录者。

五、贷款额度、期限、保费

(一)贷款最高额度

1.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普通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市级认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镇级认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4.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5.省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00万元、400万元;

  6.休闲农业示范点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各扶持对象贷款最高额度调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保费计算。

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保险保费(担保费)按贷款额不高于4%收取,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十一个月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保费收取。

由市专项扶持资金补贴不超过贷款额度的2%,其余保费由借款人自付,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若中央、省安排对我市农业“政银保”项目资金扶持,则相应调整省市补贴比例,具体调整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3、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

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申请表》,并签署《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借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股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提交合作银行各分理点。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三)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审查,向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出具保单。

(五)合作银行收到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责任的证明。

七、贷款逾期赔付、逾期追偿、追偿分配

(一)贷款逾期赔付

  1.免赔额。

当贷款本金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免赔额度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原则上银行承担免赔率一般不高于15%。

2.超赔处理。

每个合作周期(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度的9月30日)内,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从合作周期开始之日起,累计实收保费的200%(赔付额累计超过实收保费的200%但未超过100万时,仍由保险公司自行负责,不启动超赔程序)。

具体赔付程序与到账时限,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

每个合作周期内,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超过实收保费的200%且超过100万时,启动超赔程序。

超赔部分由专项扶持资金承担80%,上限为900万元(如专项扶持资金规模扩大,放贷规模随之扩大,承担上限按比例相应提高),余额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

合作周期产生的超赔资金由保险公司预赔付(具体赔付程序与到账时限,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超赔部分由保险公司于当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拨付资金。

3.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二)逾期追偿

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还息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超过60个自然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方案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作银行获悉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如合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委托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协助进行催收。

若合作银行通知保险公司可能发生损失的客户在第60个自然日前(不含60个自然日当天)正常还款,合作银行向保险公司递交《撤销可能损失通知书》,可能损失通知作废。

在该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逾期达60个自然日时,合作银行应按约定向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责任。

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责任且应由专项扶持资金承担超赔责任的本金,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按比例承担有限超赔责任。

(三)追偿分配

 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必须在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内进行起诉,专项扶持资金赔付后,由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

涉及诉讼事项的,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履行债权追偿事项。

追偿成功后,按三方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八、风险防控

(一)严把放贷关。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组织申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优质项目的推荐,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同步联合实地考察、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承保(担保)和放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核。

(二)逾期叫停。

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专项扶持资金超赔风险资金余额之和的80%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贷款,控制“政银保”项目贷款风险。

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三方依照本方案相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三)加强信用建设。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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