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77732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95.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docx

中山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共24页

附件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中山供电局企业标准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中山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2019-06-01发布2019-07-01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发布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标准,提高配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供电可靠性,提升配电运行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中山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津、法规、规程和规范,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的有关文件及规程、规范。

并结合中山供电局的实际而制定。

除执行本技术导则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导则、规范。

本技术导则由中山供电局生技部负责解释。

审定:

方丽华

审核:

陈旗展、杨鸿升、林韶文、梁锦照、叶慧萍、彭子平、李京平

编写:

李京平、熊振东、黄剑威、梁挺、郭贻豪、张喜平、林国明、张喜树、陈宇航、赵明洲、周丹、冯勇、李若明、刘新锐、张立峰

目次

1范围

规范适用于中山市中低压配电系统中的建设与改造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能源电[1993]228号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CSG10012—2019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GB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156标准电压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123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43—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945—199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DL/T620—201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814—2019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DL/T645—2019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3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用电负荷密度

指单位面积的用电负荷。

单位:

MW/km2。

用电负荷密度反映了某一供电区域用电的水平。

计算用电负荷密度时,用电负荷一般采用某区域一年当中的最高负荷,供电区域的面积为与用电负荷相对应的有效面积,统计中应核减高山、戈壁、海域、湖泊、原始森林等无用电负荷的区域。

3.2供电可靠性

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及可靠程度。

3.3供电可靠率

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记作RS-1,见式(3-3)。

RS-1=(1-)╳100%(3-3)

此外,用户供电可靠率按“不计”因素,还包括指标RS-2(不计外部影响)和RS-3(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的影响),本导则所要求的供电可靠率采用RS-1标准。

3.4配电网自动化

利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采集并处理配电网数据、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和地理信息,实现配电系统正常及事故状态下的监测、保护、控制以及配电管理功能。

3.5配电站

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

配电站一般是将10kV电压变换为0.38kV电压。

3.6开关站

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10kV供配电设施,站内无变压器。

3.7箱变

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户外一体化封闭式供电设备。

箱变是将10kV电压变换为0.38kV电压实施供电。

3.8电缆分接箱

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

常用于城市环网、辐射供电系统中分配电能及终端供电。

电缆分接箱根据其功能分为环网箱(进出线单元均为开关单元);带开关的电缆分接箱(进出线单元不全为开关单元)和不带开关的电缆分接箱。

3.9主干配

上述配电设施根据其在配电网的重要性,若接于主干线上的配电站、开关站、环网箱均称为主干配。

3.10中心城区

中山市供电范围内的配营部所辖的东、南、西、石岐区及火炬开发区为中心城区。

4主要技术原则

4.1供电可靠性

供电可靠率达到省公司下达的指标要求,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为:

4.1.1中压配电网应有一定的备用容量,其供电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中心城区内的变电站一段10kV母线检修时,应能使其馈线所带负荷通过配电网转移继续向用户供电;变电站一段10kV母线故障时,应保证馈线所带的重要负荷不间断供电。

b)非中心城区的每座变电站的每段母线至少有二回线路与另一变电站互为环网。

变电站之间必须有一定的互供电能力。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多建环网线路。

c)对于环网线路,当发生线路故障时,非故障段经操作应恢复正常供电。

对于放射式线路,当发生线路故障时,故障段的前段可经操作应恢复正常供电。

4.1.2低压线路发生故障时,允许局部停电,经抢修后恢复供电。

4.2短路电流

10kV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不宜超过20kA。

4.3无功补偿

4.3.1无功补偿原则

a)配电站的无功补偿宜采用动态补偿装置,补偿过程中不应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

电力用户处应配置适当的无功补偿装置,应避免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b)100kVA及以上的配电变压器,原则上要求配置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根据中压线路变压器的分布情况以及用户的负荷特性,可考虑高、低压综合补偿的方法,达到无功补偿最优化的效果。

c)配电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d)接入配电网的各类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因数宜在0.85~0.9中选择,并具有进相运行的能力。

4.3.2无功补偿容量

中低压配电网,变压器配置的电容器容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宜按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

4.4电能质量要求

4.4.1频率偏差

电网频率应符合GB/T15945—1995的规定,额定频率为50Hz,正常频率偏差不超过±0.2Hz。

4.4.2电压偏差

a)电网规划设计时应计算网络电压水平。

系统10kV母线允许偏差范围为0~+7%;用户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12325的规定,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b)供电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4.4.3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a)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b)单个用户引起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1.3%。

4.4.4电压波动与闪变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与闪变及单个波动负荷用户引起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允许值为2.5%。

4.4.5谐波限制

a)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及谐波源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如下表所示:

表4.4.5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及谐波源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

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0

1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续表: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

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10

100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上表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可以换算。

b)对集中型大谐波源,应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其采取控制措施。

c)在电网扩建和改造设计时,应对电容器组进行谐波设计和校验,合理配置串联电抗器的容量,以防止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

4.4.6噪声控制

配电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3096的规定和要求。

其取值不应高于表4.4.6规定的数值。

表4.4.6各类区域噪声标准值

单位: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注:

(1)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政府划定;

(2)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4)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5)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6)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4.7通信干扰

电力线路应尽量减少对通信设施的危害和干扰,对通信干扰应符合能源电[1993]228号《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要求。

5中压架空线路组网原则

5.1架空线路基本结构

5.1.1架空配电线路(包括以架空为主的架空、电缆混合线路)主要以单环网或互联式环网为主,开环运行。

干线上分段,一般每条线路分为二至三段,按馈线的负荷分布情况及线路长度综合考虑分段点的设置位子。

5.1.2当支线长度大于1000米或装见容量大于2000kVA时,应在线路T接处加装分支开关。

5.2架空配电网络的几种结构

5.2.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