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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篇一:

1、提取服务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XX-09-16]【字号:

大中小】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

  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

  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6.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

广州市内购房且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

  7.提取业务、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8.本服务指南内容本次更新时间为20XX年9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

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doc附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doc附件:

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doc附件:

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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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05038048号公安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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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技术部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Email:

gzgjj@gz.gov

篇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20XX.7.25更新

  友情提示:

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业务前认真阅读下述内容,并根据自己使用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十二)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办理要件:

以下提取业务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

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A、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以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需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网签信息后签字确认,可办理提取业务;B、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要求:

《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

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

《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支取。

  (3)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除《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其余资料由拍卖公司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3、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

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2)《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

  (4)《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支取,不属于批量行为,也不需要在系统内备案,管理部在资料齐全(备案所需资料加《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

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

  (六)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

  3、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

  3、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八)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注意事项:

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十)支付房租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办理时需提供: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十一)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非住房消费属现金业务,因特殊情况需配偶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授权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一)离休、退休

  《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铁路系统需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继承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篇三:

广州公积金提取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XX-09-30]【字号:

大中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

  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建造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翻建或加建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

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

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以出境定居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需为“自由职业者”),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XX年9月26日上线,该功能上线后中心所有提取业务均由银行网点受理,职工(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符合购买、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租房、错缴退款提取时,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20XX年9月26日前未在我中心系统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前台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上报中心后台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职工本人指定储蓄账户。

销户提取的(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按政策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银行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无需上报中心后台审批。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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