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28条原文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228条原文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228条原文工作范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228条原文工作范文
合同法228条原文
篇一:
合同法资料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1)经济学自由放任主义
(2)哲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3、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1)缔约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4、作用
(1)公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A旨在提高弱者地位的做法B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王建平:
《两元钱的优惠与身份歧视》A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B重塑合同订立制度
注意区分合同履行的原则不同于合同的原则:
适当履行
诚信原则(合同法60条2款)思考题:
1、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2、合同法体现的自由精神对于民事主体的意义。
第四节合
同法的性质和意义一、合同法的性质
(一)合同法是维护社会一般人在民事交往中预期经济利益的财产法
(二)合同法是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规则的交易法二、合同法的意义
(1)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考点:
合同法适用范围,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
可以
第二节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合同法文本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保险法、担保法、海商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也是司法考试及其司法实践视野范围内最为重要的合同法的渊源,是务必掌握的内容。
(3)政治学代议民主政体(4)经济模式市场经济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法律限制
C对合同的订立予以公法上的监督
(2)私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A对缔约自由的限制载《法学》C合同变更优先的原则
D严格限制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维护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三)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四)匡扶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思考题:
合同法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五节
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我国合同立法的简要回顾
(一)30年的合同立法空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二)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时期的分散合同立法(20世纪80年代)(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合议);合同的分类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
区分标准:
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说第3、4、5、6、7条合同法
二、合同自由原则1、基本含义
法律上的合同自由(决定自由的数量)和事实上的合同自由(决定自由的质量)
2、确立的基础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B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C对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
3、鼓励交易原则
的统一合同立法(20世纪90年代)二、分散合同立法的弊病与统一《合同法》制定的意义
思考题:
1、合同法中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的关系。
2、合同法在债法中的地位以及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第二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合同
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定代价;
公认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185)、保证合同(担保法6条)、借用合同(民
法通则意见126条)。
推定无偿,可以约定有偿的:
委托合同(396)、保管合同(366)、自然人的借款合同(211)
2:
区分意义:
A注意义务不同,有偿合同较重例(189、374、406);B行为能力要求不同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获益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法47条、民法通则意见6条);
C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74条);D善意取得以有偿交易为条件;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区分标准:
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2:
区分意义:
A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66-69);
B、合同解除、无效或撤销后,是否存在互为返还的问题。
注意:
与有偿与无偿不一定重合,如有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
20XX年卷三(35)下列合同中,既可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
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
区分标准:
是否能够独立存在;问题: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一种情况是法律另外有约定如担保物权
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有
(1)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合同法215条。
偿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的,但是单务的
例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该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
单务中另一方的义务往往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1:
区分标准:
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1)法定的实践法律行为:
定金合同(担保法90)、借用合同(民通意见126)、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合同法210)
(2)推定实践的:
保管合同(合同法367)“另有约定除外”
注意: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法185)动产质押(物权法212条)、权利质押(票据、提单、债券、存款单,C、租赁合同
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2:
区分意义:
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124条)以借用合同为例。
05年卷三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
2:
区分意义:
决定从合同的效力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效,为独立保证
七、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但是未采取规定形式也并非
(2)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238条。
(3)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法270条。
物权法224条)已经改为诺成合同、。
2:
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考点:
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互易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赠与合同()、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以上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E、诺成合同F、实践合同
尤其注意:
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1998年卷三(47)下列哪些合同既是双务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哪些
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的规定
能重合
解释: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一概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36-37)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法330条。
(5)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342条。
(6)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197条。
(7)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25条。
(8)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15)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16)保证期间内债务转让,保证人对于转让的同意须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法23条。
(17)抵押合同的主债务转让,只有在经过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才继续承担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物权法第175条。
(18)继承权的放弃要采取书面形式。
继承法意见47条。
(19)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法55条。
(2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物权法第138、144条
(21)地役权合同物权法157条(2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物权法第19条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为标准。
涉他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65);以第三人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合同法64、65条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
九、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合同,给付自始确定,时间对给付内容范围无影响,包括分期履行合同。
继续性合同,给付内容范围因时间的延续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热力合同。
2、区分意义:
A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继续性合同不溯及既往
B继续性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采
第3条。
(9)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条。
(10)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11)保证合同。
担保法13条。
用默示的方式延长。
(236)十、其他分类
确定合同、射幸合同,以给付内容与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射幸合同(内容取决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除非法律特别承认均为非法。
保险、抽奖合同属于。
格式、非格式合同
本约合同(目的合同)、预约合同(手段合同)民事、商事合同
强制、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例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XX年卷三57)
A射幸合同,B格式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
节合同形式
合同法10、11、36、37条
合同形式分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兼采要式和不要式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而后来未能采取这种形式会产生何种后果,是司法考试历来的考查重点。
一、合同形式的类型
1,不限于书面:
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合同法第10
2、推定形式:
行为(又称为作为的沉默)例如租期届满,租客继续交租,乙继续收租的行为。
试用买卖期满之前,试买人把标的物出租的行为
3、沉默形式(又称为不作为的沉默):
(1)法律有规定的:
肯定的a、试用买卖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171;b、本人知道
(12)抵押合同。
物权法185。
(13)质押合同。
物权法210、224-228条。
(14)定金合同。
担保法90条。
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反对的,视为同意民通66;c、共同共有人明知他人擅自抵押共有物的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54);否定的第三人催告,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法47、48);既有积极又有消极的继承人与受赠人不作表示的,(继承法25条)
(2)当事人有约定:
双方约定,单方决定无效
4、书面:
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书面形式
(不仅仅限于合同书)书面形式包括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书面形式的类型:
(1)一般书面(证据效力、成立效力、生效效力)
(2)登记核准
(3)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公证的债权文书(未强行要求)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法定登记的合同及其登记的不同意义:
(1)备案性质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6)、房屋出租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3)、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法40)外国人收养协议(收养法21)
备案登记应视为一种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民事行为。
(2)明确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登记:
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合同须审批(3、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10及实施细则14)向外国人转让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转让注册商标合同(39)
注意:
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区别物权法9、187条
(3)对抗性质的:
动产抵押、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物权法20
3,一般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1)担保法、物权法上的合同(保证13、定金90、物权法185抵押、210动产质权、224-228权利质权)
(2)合同法上(197金融机构借款、238融资租赁、270建设工程、330技术开发、342技术转让)
(3)知识产权法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25)
(4)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协议(3);(5)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13)(6)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17)(7)担保法上的合同: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保证期间内债务转让,保证人对于转让的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依合同有关条款补充二、合同法62条:
(1)要达到熟记的效果
(2)货币的履行地与实践中是不一致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
20XX年卷三(54)20XX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1、推定效力相同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合同法411、通常解释
四、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法57条
1、适用范围:
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同意须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法23条。
(8)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合同法215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9)抵押合同的主债务转让,只有在经过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才继续承担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物权法第175条。
(10)继承权的放弃要采取书面形式。
继承法意见47条。
(1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法55条。
(1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物权法第138、144条。
(13)地役权合同物权法157条(1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物权法第19条三、违反合同形式的法律后果1、范围:
仅仅指一般书面形式的欠缺,而不是指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法44条
2、后果:
原则上不成立6例外合同法215条规定
3、例外成立的条件:
(1)一方(不要求双方)履行主要(量上的要求)义务;
(2)对方接受――导致整个合同可以成(3)依交易习惯补充
(4)任意性规范的补充合同法62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银行一种交易习惯的例外情形。
买卖合同中涉及运输交第一承运人3、交易习惯解释4、诚实信用解释
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2、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目的解释条
2、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合同终止
2、争议条款的种类(协商、调解、仲裁、选择受诉法院、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立(第36、37条)
第三十六条【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法第12条的解读
1,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是主要条款,而不是必要条款,“一般包括”。
欠缺某一项并不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2,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当事人和标的,具体到特定类型的合同其必备条款是不同的,如买卖合同的数量就是必要的,或者说这在买卖合同中是无法补充的
3,合同条款缺失的后果:
可以补充,法律补充与约定补充
4,条款缺失的补充处理:
合同法61条条
三、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法125条
(一)一般解释规则
规则?
A.文义解释B.整体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
(二)不同文本的合同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
决。
”
3、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仅适用合同终止)98条1、主体:
要约人的特定
4、效力:
有受拘束的表示(例如本公司新到一批原产俄罗斯的貂皮大衣,价格为××元--,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二、要约邀请1,与要约的区别
意义:
违反有效要约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要约邀请无缔约过失责任2,法定的四种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合同法15
3,商业广告:
通常是要约邀请,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要约“先来先买,保证供货”
商品房销售广告
(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1)阻止要约生效2,撤销合同法18条
(1)使有效的要约无效
(2)在受要约人接到要约之后发出承诺之前
(3)不能撤销的情形:
a、承诺期限内;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19(受要约人有了信赖利益)
注意:
有理由相信只是指受要约人可以有信赖的确定事实,并不是指主观状态
1,含义:
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的承诺的迟到
三、客观原因:
承诺迟延合同法291,含义:
传递的原因四、承诺撤回合同法27条
第三节要约规则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纯技术性规则。
运用这一规则,我们必须弄2、目的:
有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2)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与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4,悬赏广告:
单方法律行为5,招标过程中的诸形态
(1)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16、17;
(2)投标:
要约27;(3)决标:
承诺45;(4)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成立466,拍卖的各行为:
(1)拍卖公告:
要约邀请45;
(2)拍卖:
要约36;(3)拍定:
承诺51;(4)签订确认书:
合同成立52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合同法16
(1)到达主义:
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不以其知晓为条件
(2)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第
四节承诺规则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受要约人承诺
2、方式:
a、原则上是通知的方式,即口头、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的;b、在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认可下,可以用行为承诺合同法22条
3、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3条
(1)对话的,立即承诺
(2)非对话的,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
2,后果:
原则是新要约
3,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保护受要约人
2,后果:
原则上有效1,含义:
阻止承诺生效
清楚合同订立过程中各当事人的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要约构成的条件
3、内容:
要约内容具体和确定
(2)电子要约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2,效力:
(1)对要约人而言,违反有效的要约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对受要约人而言,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其他人无权发出承诺,否则只构成一个要约
3、要约的有效期限:
可以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规定了要约人就不能在此期限内撤销要约了;也有法律直接规定要约期限的如证券法83条收购要约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四、撤回与撤销1,撤回合同法17
到达
(3)无承诺期限的,合理的期限(考虑到对方的考虑时间、传达速度等等)
4、完全一致:
镜面规则合同法30条
(1)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合同法第12条的八大主要条款的变更即为实质性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原则构成承诺,两种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二、主观原因:
承诺迟到合同法28保护要约人
3,例外: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时间要求:
早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
篇二:
合同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XX〕5号,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