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指标体系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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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渔业指标体系
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
第一章:
水产品产量
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
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
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
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的各种水产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入海水养殖产量,除此之外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水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
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
(一)海洋捕捞产品:
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1、海洋捕捞鱼类:
包括:
海鳗、鳓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鲱鱼、鳕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鲻鱼等。
2、甲壳类:
包括虾和蟹。
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
蟹包括梭子蟹、青蟹、蟳等。
3、头足类:
包括乌贼、鱿鱼和章鱼等。
4、其它类:
包括海蜇等。
(二)海水养殖产品:
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它类。
1、海水养殖鱼类:
包括鲈鱼、石斑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魳鱼、鲷鱼、大黄鱼、河鲀、鲆鱼、鲽鱼等。
2、海水养殖甲壳类:
包括虾和蟹。
虾中包括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和斑节对虾。
蟹类中包括梭子蟹、青蟹等。
3、海水养殖贝类:
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蛏等。
4、海水养殖藻类:
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苔菜等。
5、海水养殖其它类:
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二、内陆水产品包括:
内陆养殖产品和内陆捕捞产品
(一)内陆养殖产品:
包括内陆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内陆养殖鱼类:
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池沼公鱼、银鱼、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罗非鱼、观赏鱼等。
2、内陆养殖甲壳类:
包括虾和蟹。
虾中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南美白对虾等。
蟹类包括河蟹等。
3、内陆养殖贝类:
包括河蚌、螺、蚬等。
4、内陆养殖藻类:
包括螺旋藻等。
5、内陆养殖其它类产品:
包括龟、鳖、蛙、珍珠等。
(二)内陆捕捞产品:
包括内陆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
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海洋捕捞产量(分类)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
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
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
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
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五)其它海域:
除上述海域之外的捕捞海域。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
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
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
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
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
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
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
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方式分类)
一、海上养殖:
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为海上养殖。
二、滩涂养殖:
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和开发为滩涂养殖。
三、陆基养殖:
以陆地为基础建造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模式统称为陆基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温流水养殖等。
四、其中集约化养殖方式:
(一)深水网箱:
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
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
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离岸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二)普通网箱:
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
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
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和湖泊等水域。
(三)工厂化:
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8条:
内陆养殖产量(按养殖方式分类)
内陆养殖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
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
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其中集约化养殖方式:
(一)围栏养殖:
指在湖泊、水库、河沟等水域中围栏一定水面养殖水产经济动物的一种养殖方式。
(二)工厂化养殖:
指在车间内养殖水产经济动物的一种集约化养殖方式。
(三)网箱养殖:
指在网箱内养殖水产动物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章、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9条:
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海上、滩涂、陆基进行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
但有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
(一)海上养殖水面:
低潮位线以下的海水养殖面积称为海上养殖面积。
(二)滩涂养殖水面:
潮间带间的海水养殖面积称为滩涂养殖面积。
(三)陆基养殖水面:
在潮间带以上,以陆地为基础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总面积。
(四)集约化养殖方式:
1、深水网箱:
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
2、普通网箱:
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
3、工厂化养殖:
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
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
(一)海上、滩涂、陆基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面积。
(二)集约化养殖方式中,工厂化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均按照立方水体计算;而普通网箱养殖按照平方米计算养殖面积。
第10条内陆养殖面积
内陆养殖中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照实际占用水面的面积计算,稻田养殖面积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集约化养殖方式中,围栏养殖和网箱养殖按照平方米计算养殖面积,工厂化养殖按照立方水体计算。
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
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
二、一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水产苗种,但起捕的水产品中,人工养殖的各种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第11条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2条渔业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的总产出。
其计算方法:
海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和海藻养殖产出分别按干品计算产量(海参按起水获量和采集量计算),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计算,天然的海淡水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出也按此法计算。
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其计算方法:
渔业总产出减去渔业中间投入等于渔业增加值。
总产值和增加值的资料来源,可由同级统计部门取得。
水产苗种业总产值以销售额计算,增加值要以总产值扣除中间投入。
第13条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包括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其它等的总产出和增加值。
其中水产品加工业总产出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总产出。
其计算资料主要取自工业管理部门统计年报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总产出、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总产出、渔用绳网制造业总产出、其它设备制造业总产出、增加值之和,其总产出的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实际计算时采用统计部门工业统计年报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作为推算的依据。
渔用饲料工业总产出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总产出取同级医药总公司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
水产建筑业总产出是指核算期内全社会水产建筑业工作总量的货币表现,其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水产建筑业增加值在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由于缺乏建筑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因此在计算时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来推算,即将现价建筑业增加值率视为水产建筑业增加值率,而现价建筑业增加值率取至统计部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表”中建筑业现价总产出除以建筑业现价增加值的比率。
第14条渔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包括上述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它涉渔产业的总产出和增加值。
由于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实际,渔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包括水产流通业、水产(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其它总产出和增加值。
水产流通业总产出通常以营业额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水产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