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
O米
9。
0米
6.0米
60°〈A〈SPAN>≤90°
13。
0米
13.0米
8。
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A≤90〈SPAN〉°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
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
0米。
第4。
0.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5。
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
0。
2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
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
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
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4.0.2条中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
5
4.0(低层)
6。
0(多层)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0。
3
15。
0
高层次要朝向
0.2
6。
0(≤9层的居住建筑)
9。
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0。
5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
4。
0
高层主要朝向
0.2
13.0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
5
3。
0
第5。
0.3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第5。
0。
4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
表5—2
道路宽度
后退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旧城区(注①)
新区
<30米
≥30米
<40.0米
≥40.0米、临河、靠山
多、低层
(注④)
居住建筑
长边
2。
0米
3。
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0米
3.0米
5.0米
10。
0米
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
长边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
0米
3.0米
5。
0米
10。
0米
低层辅助用房
2.0米
3.0米
5。
0米
10.0米
(注③)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10.0米
10。
0米
15.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8。
0米
8.0米
10。
0米
高层
(注④)
裙房
0。
3Hq
且≥3。
0米
O.5Hq
且≥10.0米
主
楼
主要朝向
H≤40。
0米
6.0米
10.0米
40。
0米≤80。
0米
8.0米
12.0米
H>80。
0米
10。
0米
18。
0米
次要朝向
6。
0米
8.0米
注:
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②Hq: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
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
5倍。
第5。
0。
5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
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
0米;超过6。
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
0。
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3条 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第6。
0。
4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
5米以上。
第6.0。
5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6.0。
6条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第6.0。
7条建筑设计要求
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表以及燃气管道等应隐蔽处理,不得裸露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2、建筑所有外墙面必须按照《雅安市城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装饰,外墙面应采用外墙漆或其它新型装饰材料(不宜使用黄色)。
3、新建多、低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总面积的2/3。
4、所有公共建筑和沿青衣江、周公河、愤江河两岸所有新建建筑需做景观亮化设计。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7。
0。
1条 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埋地敷设;其它区域新建管线宜埋地敷设,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7。
0。
2条 城市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单位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并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7。
0.3条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7。
0.4条 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7.0。
5条 管线工程
1、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2、城市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
3、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
0米的防护绿带.
4、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5、城市排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6、在建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检查井,若临路设置的、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检查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7、建设项目临街面有集中绿地时,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建设项目临街面无绿地时,应在建筑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口通道。
8、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当规范和各种规定对技术指标分别有不同要求时,按条款严格者执行。
第8.0.2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定方案执行。
第8。
0.3条 本技术规定为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8.0.4条 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
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社区用房:
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建设用地四至边界
以现有城市道路、河流、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纳入建设项目指标计算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代征用地不计入。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开放式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设用地面积。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高度在2。
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3、建筑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建筑面积。
③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