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76194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docx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

(1)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

一、单选知识点

(一)绪论部分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包括

(1)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

(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其主体是国家调整的涉外交易的主体

(3)跨国经济交易关系;其主体是私人,也包括以私人身份形式参与交易的国家或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的原则

(2)公平互利的原则

(3)平等的原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1.适用范围:

(以下为公约相关条款)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2.要约与承诺

3.违约的救济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未违约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非根本违约:

为违约方一般不可解除合同

(2)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未违约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主张履行

预期违约:

未违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

买方的救济方式:

在知道卖方迟延交货后一段合理时期内可以:

A.解除合同B.要求实际履行C降低价款D.损害赔偿

卖方的救济方式:

A.要求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B.解除合同C.要求支付利息D、要求损害赔偿。

同时适用双方的救济措施:

A.、解除合同B、.赔偿损失C、支付违约金及利息D、货物保全:

其原则是:

a.全部赔偿原则;b.可合理预见损失原则;c.数额计算原则;(详见后简答题。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义务:

(1)交货的义务,包括交货的时间地点。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

A.设计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不涉及运输的在货物所在地,特定物在大家知道的货物所在地即方工厂。

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所在地,卖方营业地

(2)移交单证的义务

(3)移交货物所有权

(4)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

(5)权利担保的义务:

A、物权担保B、卖方保证此标的物的物上无其他权利C、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卖方的义务:

(1)付款

(2)接收货物的义务

(3)保全货物的义务

5.提单: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作用:

A、货物的收据B、运输合同证明C、权利凭证

(2)分类:

A、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B、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D、直达提单,转运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E、运费已付提单和运费未付提单;F、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

(4)鹿特丹规则

比较维斯比规则与海牙规则:

A、用范围扩大B、提单的证明效力更进一步C、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D、诉讼时效延长E、强调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F、扩展适用于其代理人和雇员G、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条款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包括

(1)适航义务,包括船舶适航,货物适航,船员、设备、船舶供应品

(2)管货的义务

《汉堡规则》下,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此外《汉堡规则》还规定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分为:

自然灾害: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意外事故:

在海上发生如果可进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分为: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2、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遭受严重损坏而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形态。

B、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已经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2)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共同海损:

是指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合理措施,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受损或指出的额外费用。

(可自然灾害、可意外事故,但措施要求必要合理)

B、单独海损:

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或其他外来原因直接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并由货主单独负担的损失。

3、特殊费用:

4、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基础险包括:

(1)平安险:

承包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3)一切险:

平安险+水渍险;附加险包括: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详见P164-P166页

(四)国际贸易支付:

托收与信用证

1、URC522《托收统一规则》P178

2、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P182

精神: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五)国际投资

1、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

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其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禁止采用哪些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协议只是禁止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某些投资措施,具体包括两类:

①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

一是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的措施;二是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的措施。

②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一是一般性地或依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二是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其生产所使用的或其生产有关的产品;三是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未出口销售其产品。

总之在TRIMs协议清单外又违反上述措施的都属TRIMs协议禁止之列。

2.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是什么样的?

合格的东道主?

承保投资的风险是什么?

(1)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此外,《MIGA公约》还规定: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适合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向这类投资者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境外的资金回流本国,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MIGA承保适合投资者的范围。

】括号内为网络资源;括号外为课本资源。

    

(2)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公约》第12条(b)项规定: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以免本机构与大多数国家的公营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发生竞争。

在各种投资形式中,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

另外,由于各种形式的契约性直接投资,包括产品分享合同、利润分享合同、特许权协议、许可证协议、“交钥匙”合同、经营性租赁协议等,在发展中国家颇为盛行,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因此,此类投资也将得到MIGA的优先考虑。

和对合格投资形式上的宽松要求相反,《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为了保证承保的投资符合本机构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东道国对本机构承保投资采取“敌对”行动从而使投资者(投保人)以及本机构(承保人)遭受损失,《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

    b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c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

    d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e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课本:

要求承保的投资必须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

要求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要求承保性行为必须征得东道国的同意;

要求适格的投资必须是“新投资”即申请投保后才实施的投资

晚近,MIGA要求承保的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遵守有关劳工政策。

(以上为本人摘抄课本各段中心句)

    (3)合格的东道国

    【MIGA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GA公约》要求担保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MIGA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

至于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和衡量判断,《MIGA公约》未作任何具体规定,但《MIGA业务细则》(MIGA’sOperationalRegulations)要求本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以国际法作为衡量东道国法律和实践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

在具体的评估操作中,如果发现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已经订有双边投资条约对外资加以保障,即可认为已经构成充分的法律保护。

反之,如果尚未签订此类双边条约,则应按上述“国际法”标准另行审议和评估。

课本:

适格东道国必须是外资能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