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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

第一章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税收的概念与根据

一、税收概念

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

反映国家意志,规定法定权利和义务。

2、无偿性。

国家不需要付出直接回报。

3、固定性。

法定要素都由法律确定。

五、税收的分类及其法学意义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1、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征税对象主要是商品和劳务,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者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是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以土地、房屋、车船为特定财产。

4、行为税是以某中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征税的税种。

可能是由于财政目的,也可能由于对特定行为限制。

5、资源税是以占有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二)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税负的税种。

以所得额或财产额为课税对象,多适用累进税率。

2、间接税是纳税人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

如增值税。

(三)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地方税税种进行调整。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四)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的税种。

流转税大都是,但除消费税中的酒、酒精、成品油等之外。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计税标准的税种。

消费税中的酒、酒精、成品油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船舶吨位等税属于。

(五)根据税收的特定用途,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1、普通税是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

2、目的税是专款专用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属于。

(六)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是包含的。

2、价外税是不包含的,关税和增值税属于。

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

是指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二、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税收分配关系: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涉及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征管关系:

征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

三、税法的基本特征

(一)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二)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要义的法

(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四)是实体和征管兼具的法

第三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一、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税法制定和执行的依据

2.税法的基本原理在宪法中体现

二、税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

三、税法和民法的关系——公私法融合和私法的区别

四、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区别

五、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机关的约束作用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和保证作用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第四节税法的要素

一、税法要素的内涵

是各种单行税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

二、税法要素的分类

(一)定义性要素

是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二)规则性要素

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一、税法主体

(一)征税主体:

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门负责

(二)纳税主体:

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课税客体

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包括物和行为

三、税率

(一)概念:

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的比例

(二)种类

1、比例税率

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都按照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计算方便,提高效率;缺点是不完全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2、累进税率

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1)全额累进税率:

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其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我国没有

(2)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个人所得税就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

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怔。

土地增值税就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按照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消费税、印花税都是。

四、纳税环节:

是征税对象的征税点在社会再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分布,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五、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六、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税收优惠:

包括法定减免、特案减免、临时减免

八、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原则性要素

税收基本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公德性基本原则和政策性基本原则

(1)公德性:

税收公平、保障财政收入、税收法定原则

(2)政策性:

税收效率、宏观调控、社会政策原则

2.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1)实体性:

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社会政策原则

(2)程序性:

征税简便、税收确定、最少征收费用、税收管辖权

3.实质性基本原则和形式性基本原则

(1)实质性: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2)形式性:

税收法定原则、征税简便原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

(一)课税要素法定

(二)课税要素明确(三)课税程序合法

三、税收公平原则

(一)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二)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辨证统一

四、税收效率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五节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渊源的不足:

(一)宪法规定不够全面

(二)没有税法法典

(三)解释的可操作性弱

(四)授权立法现象突出

二、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

包括: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其他。

(二)税收程序法

包括: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

(三)税收救济法

解决涉税争议的法律规范,包括:

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税收行政赔偿

第六节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于历史沿革

(一)奴隶制社会税法的产生

奴隶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二)封建制社会税法

二、西方资本主义税法的根源于制度演变

三、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的制度史与思想史

(一)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

(二)发展

1.1950年,基本建立了税法制度

2.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正

3.1958年工商税法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统一

4.1973年,工商税法的改革

5.改革开放后的变化

第二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一节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一)税收概念

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单位、个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在涉及财产所有权方面具有无偿性

5、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6、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从形式上看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内容: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3.客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行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例如:

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争议

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但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征权及其基本权能

一、征税主体的权力:

税权

(一)税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由法律规定的,以具有政治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

(二)内容

包括:

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查权

二、征税主体的义务:

对税权的限制

(一)限制税权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基本原则对税权的限制

1、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权的限制:

课税要素法定、明确、合法的限制

2、税收公平主义对税权的限制:

立法和执法要一视同仁;不能让纳税人税负过重

3、税收效率原则对税权的限制:

保证市场经济调节、降低税负

(三)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保证对税权的限制

(四)比例原则对税权的限制:

保持调控经济和执行社会政策双重合理

(五)限制征税主体权力的基本途径

1.通过立法控制

2.通过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进行控制

3.通过司法审查进行控制

第三节税收管理体制

一、性质

(1)专属性:

国家是唯一的征税主体

(2)法定性:

法律设定

(3)优益性:

法律规定先行

(4)公示性:

变更要公开

(5)不可处分性:

不得由征税机关放弃税权、转让税权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一)纳税主体义务的界定

纳税主体应当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二)纳税主体义务的类型

1.习惯义务:

法律以外的义务

2.道德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或者社会道德而应当由纳税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3.法律义务:

法律规范设定的,并在法律关系中实现的关于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要求。

(三)纳税主体义务的定位

法律义务优先于道德义务

(四)纳税主体义务的价值分析

1.纳税主体的权利优先于纳税义务

2.纳税主体的义务受到影响:

个人尊严、财产权、比例原则、婚姻家庭、生存权保障、程序等

第四节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一)纳税人权利的界定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税收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拒绝检查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举报权等

(三)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1.不够细化

2.操作性差

(四)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

1.尊重人权,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2.制定税法法典

3.冲突协调机制建立

第三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特征

1、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2、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3、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简化合并税率档次。

5、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的和小规模的纳税人。

6、专门的监管,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立法状况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三、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对于外购的规定资产不允许扣除

(二)收入型增值税:

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

(三)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将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从当期的销售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

  

  增值税转型就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第二节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

(二)提供应税劳务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特殊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5、将自产、委过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

(四)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五)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七)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行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的

6、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点心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二、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1、基本税率:

17%,适用于其他的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

2、低税率:

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13%,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高税率:

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劳务确定

4、零税率:

出口货物0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税税率)×征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税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都是含税销售额,所以公式可转换为:

应纳增值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收税率)×征收税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税率同国内货物适用的税率相同,分为17%和13%两档。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四、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

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每次或每天50——80元

(二)减免规定

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5、避孕药品和用具

6、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7、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8、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9、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0、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11、企业生产的黄金、白银

12、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和植物油

13、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4、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5、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6、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5、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总店和分店统一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进口货物:

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三)纳税期限

1、按照应纳税额大小,分1、3、5、10、15天或者1个月或者1季每次取得销售收入计算

2、以1个月或者1季为期的,从期满起15天内申报;其他的,从期满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我国增值税法的特殊征管制度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退(免)税范围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

2、享受出口退税的特准货物

3、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和军品等

(二)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三)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1、17%,适用于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铁道机车、起重和工程用机械、程控电话、医疗仪器和器械,规定的若干类信息技术产品等

2、13%,适用于不适用17%税率的机械和设备、电器和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鞋、钟表、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运动用品、旅行用品、箱包、大米、小麦、玉米、棉花等

3、11%,适用于水泥、玻璃、纺织品、家具和塑料等

4、8%,适用于陶瓷、精矿等

5、5%,适用于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和农业产品等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

1、出口退税登记管理

2、出口退税的申报

3、出口退税的审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一)联次印制

1、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企业负责印制

2、分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税额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要求

1、领购专用设备和办理初始发行

2、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

(三)开具要求

1、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实际收取金额相符

2、各项目内容正确、全联依次填开、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按规定时限开具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作废处理: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丢失处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认证处理:

不得抵扣情形:

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与号码认证不符

(七)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消费税与营业税法

第一节消费税与营业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中央税,在中央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

凡是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必定征收增值税,但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却不一定征收消费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在生产或零售等某一环节征收。

3.税率设计的灵活性、差别性

4.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由消费者承担

二、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三、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以纳税人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只要有营业行为就要收营业税。

(二)特征

1、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税目税率简化,均衡税负

3、计征简便,征税效率高

4、减免税优惠严格

(三)作用

1.筹集财政资金

2.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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