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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笔记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中国古代典籍,有“民法”之名,但是无个人本位的民法之实。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由分立到合一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词,源自于日本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对象

●本书:

对象+方法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

方法+对象

●形式民法:

名称

●实质民法包括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

民法,不包括商法

●广义民法:

私法=狭义民法+商法

●立法政策不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范围不同。

(三)民法与民法学

1、区别:

●性质:

民法,法律部门——民法学,研究民法的法学学科

●表现形式:

立法、司法解释——学问、知识

●强制力:

2、联系:

相互促进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概说

1、概念: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意义:

确定——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制度构建——的依据

3、内容: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

4、传统民法理论:

公、私法的划分——

●主体说

●性质说

——权利义务说:

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关系

——统治关系说:

统治关系=不平等关系

——生活关系说:

生活关系=私生活关系

5、我国理论

●《民法通则》以前:

前苏联——“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的界定不准确——“平等关系”不过是“私人关系”的表现

●本书:

私人之间、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生活关系——包括: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及财产关系

●财产:

人身之外、经济价值、为人所用

●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部过程

——不以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为限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平等

——自主自愿

——以私利为目的

●财产关系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支配——义务人:

不妨害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交易——义务人:

配合履行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及人身关系

●人身=人格+身份

——人格:

人的要素

——身份:

家庭、团体等特殊社会关系中人的地位、名分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权利——义务

——身份关系:

身份——承认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取决于调整对象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

私人性——平等性——自愿性——权利义务性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与之相适应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确立平等地位

第二,尊重意志自由——以意思自治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民事权利为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四,设立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制度:

✓责任的必要性:

义务的违反——权利的侵害——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目的性:

救济民事权利——恢复权利应有状态——补偿性

✓责任的私法性:

私人之间的追究和承担——可协商性

第五,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民法的逻辑范式(法理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

假定(前提)——处理(规范)——制裁(责任)

(二)民法的逻辑结构:

1、与“法律规范”部分相对应:

民法部门论

2、与“假定”部分相对应:

民事法律事实论

3、与“处理”部分相对性:

民事法律关系论

4、与“制裁”部分相对性:

民事法律责任论

(三)运行机制

1、以民法的私法性质,确定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以法律事实,触发法律关系——(以事实为依据)

3、以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关系的模式——(以法律为准绳)

4、以民事责任,对出轨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违法必究)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自罗马法起,民法即被界定为私法——公法、私法的界定标准

●私法性质,源自于私人生活性质——私人生活:

市民社会领域——与政治国家领域向区分

●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内容上,也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私法=私人利益法=民事权利法——权利贯穿了民法的始终(权利宣言)

民法总则: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要素:

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

法律事实:

引起权利产生、变动的事实

民法分论:

直接以权利为主线——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

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的重要意义

●公法、私法的划分理论——不同领域的生活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法

●重要意义

——有助于将私人关系,纳入民法调整,选择正确的调整部门

✓私人关系,应由民法调整——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不应由公法调整——不应适用命令与强制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强调私法自治,减少行政干预

——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民法是私法——保护私权的法

✓民法制度——私权构建体系与私权保护制度

✓民法并非统治工具,而是权利保护的屏障

——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领域,适用民法

✓公法介入民事领域,需要具备的条件: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2)当事人邀请

✓由此理顺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产生背景

——民法:

自由资本主义

——经济法:

国家对自由经济的限制、取缔

✓资本主义国家:

国家对自由经济的调控、干预——上世纪30年代——“二战”后,限制逐步取消

✓社会主义国家:

计划经济——强调经济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市场经济——民法主要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两者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

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平等关系

✓经济法:

确保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联系:

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同一的,只是出发点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

平等、自愿、权利

✓经济法:

对平等、自愿、权利的干预

——法律本位不同

✓民法:

个人利益本位

✓经济法:

公共利益本位

二、民法和劳动法

●历史背景

✓劳动关系——雇用合同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最初由民法调整——自治自愿

✓资本主义发展——贫富分立、强弱分立——劳动者保护——强制规范增加——与民法分立

●区别

——对象不同

✓民法:

平等私人关系

✓劳动法:

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外,还包括一系列公法强制关系

——方法不同

✓民法:

自愿

✓劳动法:

强制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历史背景

——社会保障法,从民法中分立

——本质:

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

●区别:

——对象不同:

✓民法:

一般个体的个人利益

✓社会保障法:

特殊个体(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

——方法不同

✓民法:

自治

✓社会保障法:

强制(参加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关系内容不同

✓民法:

等价有偿

✓社会保障法:

单向无偿支付

——差别性不同

✓民法:

民法上主体的财产利益,有向异性

✓社会保障法:

同一标准,统一对待

——平等性不同

✓民法:

自然人、法人,平等

✓社会保障法:

法人——提供保障;(弱势的)自然人,接受保障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意义:

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判例能否作为渊源?

——英美法与大陆法

——我国的两种观点分歧

——本书观点

✓立法权问题

✓素质问题

✓判例可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转化为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民事特别法(商事法+行政管理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民法总则

●民法分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亲属权、继承权、民事责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见前)

四、民法学体系

●民法总论——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民法分论——每一部分均包括:

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

一、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

●含义:

生效与时效

●生效:

规定生效时间、颁布时生效

●失效:

规定失效时间、新法生效时规定旧法失效、新法生效时旧法自动失效

●溯及力:

——原则:

无溯及力

——例外:

特殊规定——新法生效时,案件未审结

二、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

●颁布者管辖领域——中央、地方——国际法上属于我国的领域

●民法规定的管辖领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我国立法

——原则:

属地

——例外:

民法另有规定;国际法另有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外(原则:

境外法;例外:

依国际法)

四、民法的适用顺序

●上位法>下位法

●新法>旧法

●特别法>普通法

●强行法>任意法

●例外规定>一般规定

●具体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是民法演进的基础

●十二表法(第一个成文民法)

●国法大全(最高民法法典化成就)——体系:

人法、物法、诉讼法,深远影响

二、《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三、20世纪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

(二)《瑞士民法典》

(三)《日本民法典》

(四)《苏俄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以《民法通则》为核心,若干单行法并存

——正在制定《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体现民法精神;贯穿民事立法、私法始终;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根本准则

●特征:

——抽象原则,而非具体规范

——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贯穿、统领性(立法、司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指导功能——立法基础

●行为准则功能——行为价值取向

●司法准则功能——法律适用指导——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案件?

●法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规范,而不能适用原则

●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可以适用原则——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私人社会关系的根本反应

●人格平等

●平等原则并不排斥法律对不同民事主体的区别对待

——自然人、法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强者、弱者

二、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反对强制、反对违背意愿

●存在限制

——依据:

公共利益

——表现:

物权法定(交易安全);合同自由的约束(弱者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的结果,应当公平

●以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干预

●例证:

——物权法上:

相邻关系

——合同法上:

显失公平可撤销、违约金调整制度

——侵权法上:

公平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遵约守信、人我兼顾、不得加害他人

●帝王条款——适用范围广泛:

确立民事道德观念;法律适用准则

●例证:

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权利滥用之禁止

五、守法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守法

●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合法

●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共秩序:

社会秩序——善良风俗:

社会道德

●民事活动,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而且要求公序良俗负责——否则无效

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引述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

法律关系——民法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两个层次

——规范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未与主体结合

✓具有抽象性

✓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塑造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对具体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关系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结合

✓模式与模式运用的结果

✓以法律责任为保障

●两者之间,以法律事实为中介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法律事实——现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现实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实际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自由空间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模式——结果

——合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人格平等

●权利义务内容

●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创设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1.对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体系

2.——总则:

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3.——分则:

以客体为分类依据,以权利形式展开——蕴含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4.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整合民法学理论的各个部分

5.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将民法上的问题纳入法律关系理论,可以得到清晰认识

6.对民事司法的意义——界定法律关系、分辨权利、义务,可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人

●两方以上

●一方多人的,内部有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权利、义务效力所及者,为客体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区分标准(非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概念:

法律强制力保护;实现利益;行动自由;法律手段

●本质:

客观说(利益说);主观说(自由);法力说(法律强制力保护)

●法益、权限、权能

——法益: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大于权利

——权限:

为他人利益;自主决定空间

——权能:

实现权利的方式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

●一些权利具有综合性——对具体权利内容作进一步区分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

——单方意思直接支配;无需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目的;排他性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实现权利目的;相对性

●抗辩权:

——对抗他人请求权——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以他人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

✓他人没有请求行为,或没有请求权,不存在抗辩

✓主张对方没有请求权,不是抗辩,而是否认

●形成权

——单方意思;单方决定;自己参与的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特征:

✓决定权——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单方决定权——无需对方同意

✓既可源自于法定,又可源自于约定

3、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

——可对任何人主张——义务人不特定

——消极义务——无需义务人积极协助

●相对权:

——可对特定义务人主张——义务人特定

——需要义务人协助

4、主权利、从权利

●相互联系中,能否独立存在

●主从联系表现:

——产生、变更、消灭

——转让

5、专属权、非专属权

●是否专属于特定主体——能否与特定主体分离——能否转让、继承

6、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

已经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

取得目的性权利(A)的权利(B)——期待权也是一种既得权

7、基础权利与救济权

●基础权利:

以满足正常生活利益为目的的权利

●救济权:

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基础权利人享有的、救济基础权利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使的目的:

取得利益

●行使的方式:

根据权能

●行使的自由性

●行使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有限度

——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判断方式:

✓主观标准:

以加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利益衡量:

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得的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情况紧急,强制人身、财产

●国家保护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来源:

法定、约定

●内容: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目的:

以权利的满足

●性质:

受法律拘束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

直接以权利人利益实现为目的的义务——固有、必备

——附随义务:

✓内容:

根据诚信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

✓目的:

A、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B、避免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法律关系:

模式——权利、义务内容——义务违反:

社会关系出轨、权利受损——需要矫正、救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救济权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的作用:

潜在性——通过责任的强制,约束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违反义务的后果

●特征:

——以违反义务为依据

——补偿权利损害为目的

——允许协商自治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

●民事制裁:

国家对严重民事违法者的强制性惩罚

●相同点:

以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义务)为前提

●不同点:

——国家——对方当事人

——强制性——允许协商

——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财产——赔偿损失

(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的区别【略】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否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人数

●双方责任(存在过失相抵问题)与单方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不同于公民

●不同于生物人

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权利义务资格

——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人格

——民法的核心问题——利益归属问题

●特征

——平等性——权利能力平等(人格平等)

——抽象性——与具体的权利无关——抽象的主体资格

——完整性——享有各项权利义务的资格——人格完整

——专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资格——结果

●不能与主体相分离——可以与主体相分离

●主体要素——法律关系要素

●包括义务能力——不包括义务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沿革)——从不平等到平等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

——出与生

——胎儿利益保护

A、保护模式:

✓总括保护模式——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全面加以保护

✓个别保护模式——在个别事项上,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部分加以保护

✓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仅在个别事项上加以保护

B、保护方式:

遗产利益保护(我国有)、受赠或遗赠(我国没有)、侵权法保护(我国没有)——需完善

●终于死亡

——死亡概念: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己行为,取得权利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资格,非结果——需要法律事实——主要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需要意思能力(生物能力)——经法律确认,即为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无精神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意义:

可为所有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只能。

不能。

✓代理、追认;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无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不能。

✓代理;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三、对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略】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引起财产代管、债务清偿

●意义:

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失踪,确定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2年——起算:

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日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确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代管人怠于行使职责,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

●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代管人代为履行义务——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后果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引起死亡后果

●意义:

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死亡——通过死亡后果,解决问题

●与宣告失踪的比较

——宗旨不同:

是否引起主体资格的丧失;是否彻底解决问题

——条件、程序、后果不同

——没有前置程序关系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4年、2年、0年——起算:

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顺序性(P114)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1年、3个月;宣告日或宣告确定日,为死亡日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事实与宣告不相符,以事实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原因

●后果——财产、婚姻、子女、侵权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

对象:

A+B

目的:

监+护+代理

(二)监护制度的目的——需要。

所以。

(三)监护的性质

●不是权利,而是职责

●不同于亲权,包括了亲权(父母监护)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代理

●监护人责任

三、监护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概念: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

包括:

——未成年人:

父母——祖。

成年兄姐——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友

(二)指定监护

争议——单位、委员会指定——法院指定

四、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略】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意义:

权利义务——确定行使地点——相对稳定的标志——住所

二、住所确定的标准

●立法模式:

A、确定模式

——久住意思+久住事实=住所

——久住事实=住所

B、数量模式——多元住所;单一住所

●我国立法: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观+客观1年)

三、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

要求“久住意思”——主观+客观

●法定住所:

法律直接规定——排除当事人意思

●拟制住所:

法律推定的住所——我国民法上的“经常居住地”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略】

第六节自然人人格权【略】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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