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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2020版)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保中心”)具体实施,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

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中心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本保障”)。

保障对象

第一条保障对象

(一)团体参保:

凡持有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在职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区局(产业)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二)会员个人通过上海市总工会官方新媒体(以下简称“新媒体”)参保:

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且无单位组织团体参保的在职职工,均可自行参加本保障。

参保方式

第二条参保方式

(一)团体参保:

各区局(产业)工会须通过登陆上海市总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在线方式集中和即时办理参保手续,只需对基层工会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

完成参保确认后,各区局(产业)工会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至“申工通”中的“工会会员服务卡管理”模块。

(二)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

个人通过登陆新媒体在线申请办理保障。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

(一)团体参保:

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2020年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的,其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

2020年1月1日起,新办卡会员和“有卡无保”会员都按照即时参保流程办理。

新办卡会员的起保日为卡号生成的次日,“有卡无保”会员的起保日为基层工会上传参保人员信息的次日,保障期限自起保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

2020年1月1日起,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办理代扣款缴费,起保日为代扣款成功的次日,保障期限自起保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

保障分类和保障费用

第四条保障分类

2020年会员专享基本保障分为A、B、A+、B+四类,各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工会会员或会员个人参加本保障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参加。

工会会员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享有一类且一份保障,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不同基层工会重复为工会会员参保的份数)。

如在当年度保障期内参保了不同种类的保障,按就高原则给付。

第五条保障费用标准

(一)A类保障费用标准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26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13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3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19.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13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6.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1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3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二)B类保障费用标准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90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5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40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67.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22.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45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2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20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34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1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三)A+类保障费用标准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76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63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3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69.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38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31.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3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3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四)B+类保障费用标准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140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10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40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117.5元/人,剩余保障费即22.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70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5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20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59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1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五)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

首次参保的会员,保障费用按本条第

(一)至(四)款的规定享受市总工会的补贴,即个人按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金额缴纳保障费用;非首次参保的会员,保障费用不享受市总工会的补贴,即个人需全额缴纳保障费用。

第六条保障费用标准的调整。

市职保中心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参照《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9月修订)规定。

市职保中心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变化,向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提请调整下一年度保障费用的标准。

保障责任

第七条在A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壹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单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等);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良性脑肿瘤;(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外省市医院就医的,必须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复诊。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四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十一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十一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第八条在B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贰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等);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外省市医院就医的,必须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复诊。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十一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十一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会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三、疾病身故保障

1、团体参保会员在本保障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给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2、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本保障起保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身故的,市职保中心给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保障期内,疾病身故保障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为壹万元。

第九条在A+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住院保障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团体参保会员若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个人参保会员原则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特殊情况除外),按其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市职保中心给付每天60元的住院保障金。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按其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市职保中心给付每天60元的住院保障金。

3、一个保障年度内累计给付额达到10800元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在B+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疾病身故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住院保障

本项保障责任按本保障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保障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十二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意外事故通知

第十三条区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参保会员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或电话(T:

63500870)通知市职保中心。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2、参保会员未在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

3、参保参保会员未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

4、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外省市医院就医的,未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复诊的。

5、区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或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市职保中心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6、参保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7、参保会员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参保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投保人、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参保会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13、参保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在起保日及之前已退休的职工。

第十五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起保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十一条界定的残疾程度;

3、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伤害;

4、参保会员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5、参保会员猝死;

6、参保会员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7、参保会员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8、参保会员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9、参保会员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10、参保会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11、参保会员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12、参保会员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3、参保会员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5、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

16、参保会员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显阳性)期间。

17、在起保日及之前已退休的职工。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参保会员疾病身故的,市职保中心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参保会员自致伤害或自杀;

2、因参保会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参保会员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4、参保会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恐怖袭击;

7、参保会员犯罪或拒捕;

8、参保会员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参保会员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1、区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或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市职保中心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12、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身故;

13、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疾病身故地不在本市。

14、在起保日及之前已退休的职工。

第十七条参保会员在下列期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也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参保会员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参保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参保会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参保会员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住院保障金的责任:

1、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2、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3、团体参保会员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或在事故发生地之外的医院住院);

4、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因疾病或意外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

5、超出保障期的住院天数;

6、工伤、职业病;

7、所有精神科疾病;

8、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9、疗养、体检、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的事故;

11、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的事故;

12、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战争、军事行为、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14、在起保日及之前已退休的职工。

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除要求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如市职保中心认为有需要的,仍必须提供原件):

1、参保会员的身份证、住院医疗费收据;

2、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会员个人通过新媒体参保的,在外省市医院就医的,必须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复诊)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参保人员的门诊病史卡,以及市职保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

3、团体参保会员在外省市三级医院就医的,必须递交经区局(产业)工会(含职工援助服务中心)确认盖章的《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给付申请审批表》原件。

第二十条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应在参保会员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90天内向市职保中心或经市职保中心授权的各区服务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见“附件”)提出。

市职保中心收到参保会员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特殊情况可能延长)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

保障金划入参保会员的工会会员服务卡内。

第二十一条参保会员最迟可在保障期满日后的两年内递交给付申请材料,之后递交的给付申请,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意外全残的鉴定与意外保障金给付

第二十二条意外全残鉴定的申请

1、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意外全残界定标准,须在参保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向经办机构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2、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除要求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如市职保中心认为有需要的,仍必须提供原件):

⑴参保会员的身份证;

⑵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及市职保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⑶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等。

3、若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在参保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后向经办机构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以及提供的材料不齐或提供的材料反映参保会员的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障第十一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经办机构不受理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递交的参保会员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意外全残的鉴定

1、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的专家鉴定组和专家鉴定委员会是本保障意外全残的鉴定机构,专家鉴定组由指定医院之一的三人医疗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全体指定医院的不少于三人的医疗专家组成。

2、市职保中心受理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递交的参保会员意外全残鉴定申请后,安排参保会员到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残疾程度鉴定。

3、鉴定结论自鉴定之日起30天内作出,市职保中心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寄给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

若鉴定结论不符合第十一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参保会员。

4、参保会员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参保会员或其所在单位工会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中的检查费用)由参保会员预付。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参保会员承担。

5、若鉴定结论或重新鉴定结论符合第十一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市职保中心承担鉴定和重新鉴定费用,并向参保会员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保障金划入参保会员的工会会员服务卡内。

第二十四条意外身故保障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除要求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如市职保中心认为有需要的,仍必须提供原件):

1、参保会员的身份证;

2、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以及市职保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4、参保会员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部门或市职保中心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6、如参保会员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

7、团体参保会员需所属区局(产业)工会确认盖章的划款申请书原件。

市职保中心收到上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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