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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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浅议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随着互联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已成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网络购物因其新颖的销售购买渠道,时尚便捷的消费方式,为越来越多广大消费者青睐追捧。

与此同时,网络食品安全性问题也日益突现,如何建立安全有效的网络食品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实施对网络食品的全方位安全监管,成为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项全新的任务和挑战。

一、网络食品安全现状

(一)信息不对等

网络食品市场最大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

在网络虚拟环境下,消费者无法凭借以往超市购物亲自挑选的经验来鉴别网络食品的优良,只能依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介绍、网络广告的宣传以及其他买家的好评度作为自己的购买依据,增加了购买的风险度。

(二)质量难保证

由于网络虚拟的营销模式,从而为变质、过期、假冒食品等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部分销售地方特色食品的很多是非预包装食品,甚至有些是自制食品,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

消费者无法了解其食品安全相关情况,网购食品也变成了“碰运气”、“撞机会”,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证。

(三)维权成本高

网络食品经营店大多是虚拟的,多数没有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食品无法索要购物发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

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

(一)立法存在空白区

网络食品销售者属于完全意义上的食品经营者,然而《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

(二)市场准入门槛低

目前我国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比较宽松,对于个人网店采取鼓励登记的方式,监管部门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地址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绝大部分是无照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是形同虚设。

(三)监管执法难度大

1、主体监管难。

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采集主要是经营者在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以及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经营者信息,以前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随着食品监管职能的划转,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由原来的工商部门监管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管,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非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登记部门,无法掌握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没有网络交易监管的职能,无法向网络运营商搜集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市场主体信息无法掌握不准或者掌握不及时。

2、地域管辖难。

网络市场经营行为最大的特点是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通常不在同一区域,往往跨越多个省市。

因此根据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显然不太实际,这种无疆域性质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判定案件管辖权、开展调查取证以及案件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违法行为发现难。

网络交易没有固定的场所,如果没有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无法通过传统的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4、调查取证难。

网络市场交易必然会牵涉到网页、视频、音频等电子证据,属于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范畴,而食药部门并没有开展网络执法的职能,无法对网络电子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5、查处取缔难。

由于网络经营的特殊性,经营者不一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管辖权限于服务器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查处,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也因为无法寻找或寻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使得查处工作难以继续进行。

造成行政执法成本和查处工作难度很大,致使查处取缔难以釜底抽薪。

6、执法基础低。

网络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如何调查取证,提取、保存电子证据等,都是新的问题,不但要求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办案和电脑操作,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

当前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与网络执法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领域违法行为,很多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三、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立法

应当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售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售食品监管。

提高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由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卫生组织等发布的食品国际标准和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修订、增补,尽快整理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更新反应速度,使食品监管职能部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探索新的市场准入模式

1、明确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

目前,相关部门对于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管理基本处于探索阶段,对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把关尚未到位。

因此,应当尽快推动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规范化。

一是提高食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入市门槛,提高食品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二是实施网上食品经营持证照准入制度。

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经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其对现有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凡是从事网上食品销售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网络店铺主页公布。

2、探索授予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登记程序和方式上作出改变,探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的登记受理。

实行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电子版副本,作为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显示基本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包含数字认证技术,其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又具备方便、高效、防伪等特点。

3、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户大部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监管起来相对困难,因此实行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

首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进行准入登记,加强对网店日常巡查监管,本着“权责明确、合理配置、易于操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对“网店实名制”监管权限进行科学划分。

其次,注重数据档案建设,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台账》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备案台账》,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进行调查摸底,详细登记网站经营者、网店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有效的巡查监管,开展日常网络巡查。

(三)加快监管机制转变

1、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

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

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2、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

一是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信息安全。

做好网上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时网上备案工作,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并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交易的食品信息、销售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实行先行赔偿义务,施行保证金制度,使得对在网络消费纠纷发生时,一旦食品卖家负主要责任时,可先行对买家进行赔偿;二是加强管理和指导。

积极开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指导,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相关食品信息的检查,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如实、规范标注食品相关安全和管理信息;三是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执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平台服务商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网络经济执法,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及时对反馈的违法和失信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网上公示、下网退市等技术处理,主动配合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警示,从而净化网络食品经营环境。

(四)优化监管手段和方式

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以12331指挥系统为平台,充分整合食药系统内部的12331指挥系统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加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公开,拓展食药系统对流通环节网络食品的控制面;二是逐步搭建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强化地区间食药部门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实现全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

一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实现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的网络平台统一、指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

通过平台实现网上受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核发电子版食品流通许可证,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等网上受理功能;二是实现网上指导功能。

通过平台发布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发布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等;三是实现自动监测取证功能。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经营监测软件”等工具,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

3、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

一是聘请买家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员,专门对网络平台服务商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二是在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中专门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页面,并专人负责处理;三是实行属地监管制,由网络平台服务商管理地的食药部门实行网络监管,网站服务器异地的则由所在地配合协助监管。

4、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国家食药总局建立统一的网络食品安全专业门户网站,收集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实现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

一是食药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和相关食品证照信息;二是定期发布网络食品安全检测通报;三是不定期公布区域性或不同各类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育与建设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人才培育的常态化。

一是不断提升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化信息技术和手段;二是加强对食药部门执法人员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业务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三是重点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懂管理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推动监管网络化。

(六)强化消费维权

1、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

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网上食品销售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帐户。

网站平台上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因质量等问题已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由网站经营者实行先行赔偿,赔偿金可以从先行赔偿专项账户预支,然后由网站经营者向具体的侵权者追偿。

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无法调解,且合法权益确实受损的情况下先行赔付,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网上维权工作室,近距离维权。

以县级市场监管局为单位,在网上开设网络维权工作室,把辖区内网站经营者吸纳为工作室的协办单位。

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全天候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帮助消费者就近、就快实现维权。

3、建立网上维权曝光台,事前维权。

建立网上维权曝光台,把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不停地展现在消费者眼前,用网络的视觉冲击力,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消费陷阱的意识和能力。

网上维权曝光台可由各地食药部门联合公安、法制、电信等部门主办,辖区网站经营者共同参与并提供相关信息,曝光的信息由食药部门统一汇总、审查和发布,保证曝光信息的合理、合法,以及对社会产生普遍的警示作用。

(七)加大部门合作

1、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

各职能部门共建食品安全数据库,公开生产企业经营信息数据。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政府要整合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优势,以政府牵头、部门共建的方式,通过各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企业的参与,加快建立一个综合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公布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基本信息,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公开食品生产和管理安全信息,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2、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

食品安全是一项社会化工程,食药部门应当积极地推动并完善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建立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部门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异地协助取证、封存、拍卖、销毁和案件移送等具体制度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互联、互能、互动的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监管合力,使之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更便捷、更有效。

(八)注重信用建设

1、运用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等级分类动态监管。

结合12331投诉平台记录、网络经营投诉记录和评价等级,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细则,严格划分网络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根据标准与细则定期对网络食品经营户进行信用考核。

投诉和差评累计到一定程度就将该经营户的监管信用分类等级降低一级。

通过信用分类等次,来划定巡查的重点、频率、范围等,使得监管有的放矢。

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手段规范网络食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2、引入契约管理,落实网站责任。

应该联合网络空间提供商(电信、移动等)主动与网站经营者签订管理与指导服务协议,把网站经营者对平台上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转化为民事合同义务,对不履行管理责任、不配合检查的网站经营者,由网络空间提供商依约收回空间,清退出网络市场。

(九)加大宣传指导

加强对网售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网购食品指导,教育消费者在谨慎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一些网售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信誉好的网购商场或连锁店购买自己熟悉或大家熟知的品牌,留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有食品安全认证“QS”标记、绿色食品认证标识,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一些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可以指导消费者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的方法,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

消费者可能通过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网站查询企业注册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建议消费者妥善保存网购聊天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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