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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第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成立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

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对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凡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含其上级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 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授权)专业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或其联合体(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

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组。

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审计组不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帮助指挥部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工作。

审计单位不能替代、减免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审计组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㈡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㈢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

㈣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㈤工程质量控制和批复工期执行情况;

㈥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

㈦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

㈧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向跟踪审计办公室及建设单位报告审计工作:

㈠提交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1.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于路基工程转序验收后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可与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合并),待全线交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再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综合性审计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2.专项审计报告

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单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只反映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在征得跟踪审计办公室同意后,审计单位也可以开展其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工作。

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

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

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㈢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招标形成的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自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评标报告时开始,至省交通厅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后结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各相关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后即可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妥善控制好对各相关单位的付款额度(原则上在审计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预计总价款的90%),合同条款应涉及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并预留审计需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的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据审计结果在半年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未经审计单位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包括:

㈠指定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审计配合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另安排一名副职人员担任联系人。

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

㈡根据审计单位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㈢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含必要的书面材料),按时参加审计协调会;

㈣按规定时限在审计文件上签署反馈意见;

㈤认真执行省交通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整改意见和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 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必须报经审计单位确认并报跟踪审计办公室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核一批”制度,即对审计成果文件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

审计单位必须制订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率不低于97%。

因审计工作延误或审计结果不准确造成损失时,由审计单位在实收审计费的60%以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签认手续,对审计事实认定书、审计核增、核减分类和分标段汇总表等审计资料必须由审计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认人“三方四人”的签认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应由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另立协议、有偿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成果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自行确定,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有关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跟踪审计办公室或省交通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跟踪审计办公室可终止与其所在审计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审计单位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另见随文颁发的《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规范跟踪审计,依据《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跟踪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对象

㈠审计目的

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会计师)和专业知识,依照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计,对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帮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把握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经济活动为主)及存在的问题,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意见,规范、促进、提高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水平,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力。

㈡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

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交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

审计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授权、建设单位协调,可延伸审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

二、工作组织、方式及费用计算办法

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须持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小组。

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

审计组由6~8名(竣工审计时需10~15名)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及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期间,审计组开展工作的方式为:

1.阶段综合性审计

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季度、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开展一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并出具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

原则上按下表提出的要求安排7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

综合性审计阶段划分表

序号

审计进入时点

审计主要内容

最低审计时间(工作日)

1

土建(路基)工程招标结束、合同签订后(若为指挥部统供材料,则待统供材料招标及合同签订后)

项目批复情况、建设管理机构组建及管理制度制订情况、招投标情况(含施工及监理)、合同签订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20

2

土建(路基)工程工作量完成15%左右时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完善设计工作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30

3

土建(路基)工程工作量完成50%左右时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40

4

土建(路基)工程转序验收期间

同上,加预测项目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

50

5

路面工程工作量完成50%左右时

路面工程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建(路基)工程结算并进行审计

30

6

交通、三大系统工程施工期间

交通、绿化、三大系统工程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建(路基)、路面等相关工程结算并进行审计,预测项目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

40(可分项进行)

7

项目交工验收完成以后,竣工验收以前

协助指挥部办理各单项工程的结算并审计,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后对其实施审计

60

注:

⑴上表仅提示主要审计内容,实际需要实施的审计内容由审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委托成立后、制订详细审计计划时确定。

⑵对沿线房屋建筑、绿化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应穿插在各次综合性审计工作中进行。

⑶由于第4、5次综合性审计时间间隔较长,期间可安排1~2次专项审计。

(4)第1次和第2次审计可合并完成。

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用按送审建设项目投资额(或相关合同金额、概算投资)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

费率的形成过程如下:

省交通厅在招标时先提出基准费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报各自的费用计算比例,中标单位产生后再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费率综合平衡确定。

2.专项审计

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主要专项审计类型为:

⑴开工前审计;

⑵对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

⑶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审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到合同签订时止);

⑷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⑸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计;

⑹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审计;

⑺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⑻统供物资采购、管理、使用和核算情况审计;

⑼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审计;

⑽其他必要的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费用按以下3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①按照审计单位实际投入的技术力量(工作日,其数量须经省交通厅和建设单位确认)及各种级别工作日单价计算确定。

各级别工作日单价由省交通厅根据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综合平衡后确定;

②按照送审投资金额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

费率的形成方法与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率相同;

③经省交通厅、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3.其它工作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经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核实后由相关建设单位支付。

三、审计依据

㈠审计行为准则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

㈡衡量、判定建设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及规范性的政策依据

国家、交通、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省级部门颁发的与招投标、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土地征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建设行为有关的的法律及行政法规。

主要政策依据的清单附后。

㈢工作内容、深度、程序、方法,操作规程类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

㈣计价依据

1996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1992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工〔1992〕944号文)及1997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交基建〔1997〕373号文);1992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文)及1996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基价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文)建设期间的《云南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等等。

㈤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

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和云南省政府、省交通厅下发的与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调整概算等有关的批复文件。

四、主要审计程序

1.以月度计量支付报表和会计报表为主要线索,充分查阅、查证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内部管理办法、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以及相关会计账册、会计凭证);

2.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走访,查验、丈量、盘点实物;

3.参加必要的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如各种专项问题讨论会、评标会等;

4.函证、延伸审计相关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

5.充分与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收集反馈信息。

五、审计或咨询意见的报告方式

1.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⑴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

按第二条规定审计阶段划分办法提交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该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⑵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咨询)报告(意见书)只反映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2.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

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

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

六、主要审计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⑴是否按规定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规划、施工图设计、土地征用、开工、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占用林业资源调查、矿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的申报及批复工作;

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建设工作组织情况

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是否相适应,建设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办法(制度)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得到严格执行;

若建设单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审计单位应能提供相关内部管理办法(制度)文本;

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建设单位在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其制订的内部管理办法(制度);

是否有效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3.招标、投标情况

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评标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定了中标单位;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规定完成必要的价格比选工作;

中标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业务是否相符;

对不平衡投标报价进行的调整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4.合同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中)止等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效,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价格是否公允;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无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行为;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吻合;

施工、监理等有关投入的设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吻合。

5.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

⑴审核并确定合同内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价款、合同外新增工程单价或费用、索赔费用,需要完成的基础工作包括:

①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的复测、变更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

②检查工程量计量报表以及相关附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③每季度对主要施工合同段的变更签证、新增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审计层面)、审核、认定;

④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抽查实物工程量与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和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情况;

⑤查阅监理月报、监理日志;

⑥检查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如有必要,分析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⑵随建设进度及时完成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确保其真实、合规和准确。

⑶按本方案第二.1条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总投资的预测工作。

⑷必要时,审计单位应对主要施工合同进行工程造价风险分析并制订防范对策,向建设单位提出在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6.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国务院、交通部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或办法有效组织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重点关注:

⑴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作;

⑵监理单位是否尽职尽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及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7.批复工期执行情况

年度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

总工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因建设组织不力而导致工期延误或不按合理工期安排建设计划的情况。

8.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等环境(生态)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投入使用(三同时),建成后是否有效并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要求。

9.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建设资金(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到建设单位账户,各项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各个时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是否存在资金闲置或短缺现象。

10.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

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及结算制度的管理规定开立账户、进行资金结算,是否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资金账外循环情况;

⑵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与配套资金是否分户管理、专户存储,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建设资金;

⑶各项费用的开支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

⑷有无截留、转移、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⑸建设单位自用车辆、办公设备的购置、人员工资(含奖金及各种津贴、补助等)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⑹试运行(通车)收入的期间划分及归属是否真实、合规;

⑺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

⑻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及概算口径正确归集和核算;年度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并与相关计量支付报表相符,有无虚报和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程量挂帐的现象;

⑼资金结余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税、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

11.统供物资的管理和核算情况

统供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等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有无违纪问题;

统供设备、材料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有效,财务核算是否真实;

统供物资的出库数量与实际用量是否一致,出库数量及向接收单位收取的统供物资款是否能与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招标文件相互印证并形成合理的勾稽关系;

统供物资“价差”(即实际购置单价和出库价的差额)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12.土地征用、附着物拆迁、被迁户安置情况

审计中将利用其他审计机关对征地、拆迁情况的审计结果,并给予适当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征地拆迁工作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关批复手续是否完备,实际征用土地数量是否与批复数量一致。

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是否真实、合规,补偿费是否如实支付给原土地所有人(单位)和被拆迁人(单位),有无虚报拆迁安置户和安置工程量、违规扩大拆迁成本的问题。

13.概、预算执行情况

⑴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越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标准、规模和内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或核备手续。

⑵建设期间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具体关注内容为:

①实际发生的单项、单位工程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概(预)算细目相符;

②公路等级、路基宽度(尤其是联络线或县及以上城市过境路段)等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相符;

③沿线房屋建筑等附属设施是否存在扩大规模或搭车建设的情形;

⑶是否存在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的情形。

⑷实际购置的设备是否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设备清单相符,是否存在超计划、超标准购置或未按设计要求购置的情形。

⑸各项待摊投资支出中是否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内容,是否存在超标准、超概算情形。

14.资产交付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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