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煤矿一通三防双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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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煤矿一通三防双基制度

 

 

“一通三防”双基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3

“一通三防”领导管理机构3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4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7

矿井风量测定制度10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1

第二章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2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12

瓦斯员现场交接班制度15

第三章矿井防尘管理制度16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6

粉尘检测制度24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6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6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计量制度28

第五章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0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30

外因火灾防范措施31

一、地面防范措施及制度31

二、井下防火措施及制度32

内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4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40

第六章巷道管理制度49

采空区管理制度49

盲巷管理制度51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2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54

第七章其他方面55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制度55

2014年“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计划59

停电停风安全措施64

一、矿井主扇停电停风安全措施65

井下通风设施检查管理制度66

一、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67

二、通风设施的检查要求69

斜巷风门管理安全措施69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70

一、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71

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72

通风工作例会制度75

第二篇责任制度77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77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77

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79

通风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0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2

通风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3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4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85

通风科科长岗位责任制85

通风队队长岗位责任制86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87

第三篇操作规程88

测风员操作规程88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操作规程95

隔爆水棚安装操作规程98

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101

继续抓好瓦斯防治工作109

 

第一篇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在煤矿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风科每年在生产计划安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做到以风定产。

二、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运行,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待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

三、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并做好记录。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四、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六、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一周之内时,须报矿总工批准并备案。

七、严禁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留有记录。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安设“三专两闭锁”供电装置,自动切换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八、矿井必须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九、所有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少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不大于3%,严重失修率不大于7%。

十、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科负责对本矿通风系统进行管理。

当改变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由矿总工进行审批。

十一、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

十二、每个采区除顺槽、掘进的开口外,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十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十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

十五、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防火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六、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十七、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并及时填写通风报表。

十八、、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要注意检查核实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批准。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科验收合格,并粘贴设备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三、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筒的质量标准

1、局部通风机

(1)局部通风机必须有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并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口风量、出口风量、周围瓦斯情况。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距底板高度不得低于0.3米。

(3)全风压供给局扇安设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25m/s.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确保主风机停电时,备用风机自动启动,无自动切换装置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开口施工;风机切换装置损坏时,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更换结束。

(5)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间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局扇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同意,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可开机。

(7)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安全科主持组织追查分析,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8)掘进作业时,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口掘进。

否则责令其停止作业。

(9)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人员全部撤离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巷道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2、风筒

(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至工作面距离:

岩巷最大不超过8m,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

(2)风筒接头要严密(手距接头处0.1m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3)风筒应靠帮靠顶,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

(4)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者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实行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发现破漏,及时修补,悬吊不平直要及时调整。

(6)局部通风机启动时,要开、停几次,以防止因突然升压使风筒胀裂或脱节。

三、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组织人员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有一处不合格,不准施工。

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一、矿井风量测定由通风科负责,每旬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每次的测风结果,报矿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审阅。

二、通风旬报需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对于井下生产的采掘队组工作地点,由通风科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风量测定。

四、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通风情况,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通风科要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风筒漏风率,汇总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六、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处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完善、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情况),必须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七、井下测风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成组行动,不得单独作业。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并设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仪器的修理操作技能和使用性能,按期调校仪器,并经常检查仪器的充电、使用情况;做到下井仪器完好率100%,仪器到期鉴定率100%。

三、仪器、仪表都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测试。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过检定或超期使用的仪表禁止使用。

四、仪表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管理。

五、如果人为损坏仪表,要照价赔偿,并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暂时不使用的仪器、仪表,及时进行封存。

七、计量器具必须存放通风干燥的地点,以防霉变。

八、新投入的仪器,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由通风科和各队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二、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①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都要至少检查三次;

②对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③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④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⑤回风巷电器设备处每班检查一次。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四、瓦斯组负责人每月负责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和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审批后执行。

五、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瓦斯检查报表和检测地点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图表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每班结束后由所在队的班组长或安全员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及通风科(队)值班人员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七、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瓦斯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八、瓦检员必须了解所管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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