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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核电质保要求

蓝巢项目管理学院培训课件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要求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核电建设分公司

第一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基本原理

一、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形成和发展

质量管理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它的出现有其时代的背景和一定的客观条件。

工业革命之前的手工业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主要依靠操作者本身来管理质量,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个人能力和经验。

进入20世纪后,美国以泰勒为代表的“科学管理运动”,进入了“检查员的质量管理”阶段,这种事后的检查无法在生产过程中起到控制和预防的作用。

20世纪20年代,为了控制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欧美的数理统计学家着手研究数理统计原理,使质量管理进入“统计质量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菲根堡姆提出了较系统的“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

因为仅在制造过程上实施质量控制已不足以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各种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来实现。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防部吸取二次世界大战中军品质量优劣的经验和教训,决定在军火和军需品订货中实行质量保证,即供方在生产所订购的货品中,不但要按需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实物质量,而且要按订货时提出的且已订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要求去控制质量,并在提交货品时提交控制质量的证实文件。

经过几年的实施,美国国防部在总结以往订货所应用的质量保证条款的基础上,于1959年提出两项军品质量保证标准,经过试行于1963年升为正式的质量保证标准,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核工业部门引进和实施了质量保证标准。

1971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借鉴军品质量保证标准,制订和发布了国家标准ANSI《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后演变为ANSI/ASMENQA-1-1983。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吸取美国的经验,于1978年颁布了IAEA50-C-QA“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并得到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承认,它包括13项条款,通常称之为“十三条”。

“法规”对保证核工业安全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切尔诺贝利事件发生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修订了核安全法规,但1988年颁布的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法规50-C-QA()未作实质性修改,其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

以后,于1996年发布了50-C/SG-Q《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它包括了1个核安全法规和14核安全导则。

1984年,我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1978年发布的IAEA50-C-QA“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以及10个导则为蓝本,于1987年7月7日发布了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版)和10个导则(HAF0401-HAF0410)。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跟踪IAEA1988年对其核安全法规作了少量修改而发布的修改版,对我国1986年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进行了同样修改,颁布的1991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而对1986版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

针对IAEA1996版核安全法规,国家核安全局未直接采用这个新版法规。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出版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10个导则,将这个法则由编号HAF0400改为HAF003,导则的编号由原来的HAF0401~HAF0410改为HAD003/01~HAD003/10。

我国通过法规的形式对核电站的业主提出了一系列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质量保证要求(HAF003),业主在核电站工程建设中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满足这些最基本的要求。

通常称核电站质量管理体系为质量保证体系。

二、我国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指出:

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

因此,首先必须建立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然后才能建立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以使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a)国家法律

它是核能事业的大法,也是制定法令、条例和法规的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我国核工业(包括核电)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要求。

如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国务院行政法规

根据原子能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政府管理部门制定与核电有关的法令和条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HAF501)及其实施细则。

c)部门规章

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

核安全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

d)指导性文件

如:

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由于导则也是由政府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如无更好的替代方法,也必须遵照执行,同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e)工业标准

我国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核电工程原则上采用其他核电国家的标准(如RCC、ASME、ANSI等),也采用一部分中国标准(如GB、EJ和其它工业标准)。

2、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介绍

目前我国关于核电厂质量保证共有1个法规和10个导则

编号

名称

HAF003

法规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D003/01

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2

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HAD003/03

导则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4

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定

HAD003/05

导则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6

导则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导则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导则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导则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导则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以上10核安全质量保证导则分为二种类型:

(1)阐述质量保证法规的主要内容,如总的质量保证要求、如何建立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不同工程活动的通用要素。

其相应的核安全导则有HAD003/01、HAD003/02、HAD003/04、HAD003/05。

(2)为了满足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将核安全导则按照核电厂建立阶段或专业进行分类,以体现不同的工程活动和工程阶段。

其相应的核安全导则有HAD003/03、HAD003/06、HAD003/07、HAD003/08、HAD003/09、HAD003/10。

3、IAEA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介绍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颁布了50-C/SG-Q《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它包括一个质量保证法规和14个导则,涉及三个职能类别(管理、执行和评价)和10基本要求。

阶段

法规的职责类别

管理

执行

评价

基本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质保

大纲

培训和

资格

不符合项

控制和

纠正措施

文件控制

和记录

工作

设计

采购

制造

检查和

试验

管理部门

自我评估

独立

评价

选址质保Q9

设计质保Q10

建造质保Q11

调试质保Q12

运行质保Q13

退役质保Q14

研制和开发质保Q8

Q1

Q2

Q3

Q6

Q7

Q4

Q5

三、核电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的定义

质量保证体系的定义可以参照ISO9000:

2000标准中“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给出,即核电站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核电项目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核电质量保证体系是由建立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所组成。

质量保证体系将影响质量的技术、管理和资源等因素都综合在一起进行指挥和控制,协调一致以达到实现质量目标的目的。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必要性

核电厂是一个综合、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多学科、多专业、多工种,并且需要多家单位长期共同协作。

例如,在一个百万千瓦等级电厂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地质、勘察、设计、制造、大件运输、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其它服务单位。

此外,核电厂建设的各个阶段(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和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有可能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因此,从核安全的角度出发(包括考虑核电厂事故的国际影响),必须运用系统(或体系)的概念和方法,把核电厂各阶段、各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质量工作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既有明确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和促进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通过建立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促成和达到所要求的质量。

3、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要求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指出,必须按照《规定》中所要求,把核电厂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基本概念

质量(ISO9000:

2000)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质量管理(ISO9000:

2000)

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

(注:

在质量方面的指挥和控制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

2000)

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ISO9000:

2000)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系统或过程的固有特性达到规定的要求。

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预防不符合产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质量控制是贯穿在产品形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对影响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控制、验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并使问题在早期得到解决,减少经济损失。

质量保证(HAF003:

1991)

为使物项或服务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化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ISO9000:

2000)

质量保证工作包括达到质量要求和提供足够的置信度两方面的内容。

达到质量要求是质量保证工作的目的,而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是质量保证活动的核心。

从活动的目的来讲,质量保证活动包括“实现活动”、“验证活动”、“记录活动”。

实现活动-由达到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活动,包括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有关的工作活动。

验证活动-由制定质量保证大纲,以及验证各种活动已经正确地完成所需要的活动所组成,包括计划、检查、监督、监查有关的活动。

记录活动-为产生“实现活动”、“验证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从活动的性质来讲,质量保证活动包括“管理性活动”和“技术性活动”。

管理性活动-包括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特征的活动,如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质量保证大纲和文件编制以及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度,以及从管理层面监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活动。

技术性活动-主要包括执行层面的活动,如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有关的实施活动,以及为验证这些活动是否正确执行的检查、检验和试验活动。

质量保证大纲(HAD003/01)

为保证质量而规定的和要完成的全部工作综合在一起构成质量保证大纲。

这些工作包括两种基本类型:

管理性的和技术性的。

质量保证大纲概述(HAD003/01)

质量保证大纲概述是一份纲领性的文件,是将质量保证大纲所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简要地描述,这份文件就称为“质量保证大纲概述”。

人们常常将它称为“质量保证大纲”。

2)质量保证大纲的责任

核电厂业主的责任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也称业主)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核电厂业主可以委托其它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和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能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核电厂业主的总大纲可以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制定。

一般可分为建造前阶段、建造阶段、调试阶段、运行阶段和退役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

在总大纲中,业主除了对由其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工作进行描述外,同时要说明如何对承包商负责的工作进行监控。

主承包商的责任

对一个核电厂而言,大量的工作是由核电厂业主委托给承包商单位完成的,如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和修理等。

这些承包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由其负责的那部分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这些承包单位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承担其应有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3)质量保证大纲的监控方法

国家核安全局对业主质保大纲的监控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承压设备供方质保大纲的监控

核电厂业主对服务供方质保大纲的监控

4、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内容

1)建立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

大纲参加单位的组织结构

为了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每一个参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单位,都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内外联络渠道。

除负责合同中工作范围所规定的工作和大纲管理外,还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

质量保证部门职能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和有效地履行大纲中对其所规定的职责,并验证各项影响质量的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为了履行职责,质量保证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别质量问题,提出、建立和推荐解决问题的办法。

必要时,对不符合、有缺陷或不满足要求的物项采取行动,以制止进行下一步工序、交货、安装或使用,直到作出适当的安排。

2)质量保证大纲文件体系

根据核安全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必须将质量保证大纲形成文件,其文件有两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为管理性文件,它包括质量保证大纲概述(简称为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和管理程序。

其中质量保证大纲概述,用来描述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的活动,阐述了为所承担本工程的合同任务而制定的质量保证政策和总的原则要求,对如何实施大纲提供指导。

管理程序,包括大纲程序、部门(或专业)管理程序,用以向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提出行政指示、明确职责要求和工作接口等管理要求。

其中:

大纲程序:

是对《项目质保大纲》中所提出的指导方针、要求和原则作进一步的阐述,并列有如何完成这些工作的细节。

部门(或专业)管理程序:

是对基于本部门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对有关质量活动的开展、实施与控制在职责分配、工作流程以及完成管理程序目的和范围所需的行动而制定的管理要求,是对大纲程序的支持和进一步补充。

第二种为技术性文件,它包括工作计划、进度以及工作细则、程序和图纸,用来安排、指导和管理各项工作,以及用来制定验证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

3)建立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按照核安全法规及其导则要求,凡是参与核电厂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必须遵照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记录是为各种的物项的质量和影响质量活动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它分为两大类,即永久性记录和非永久性记录。

4)过程和资源

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活动也可看作为过程。

在实施这些过程时,要为其准备好必要的先决条件(资源和程序等),由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按照技术标准、细则、程序或其也相应文件的规定来完成该项工作或质量活动。

任何工作都是一个过程,每个过程可以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

管理者应为实现过程的质量进行策划、指导以及提供资源和支持;执行工作职能的人员应致力于实现过程的质量;执行评定职能的人员应评价管理过程和工作执行情况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方法等,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组织部分,也是实现核电工程质量目标的必要条件。

通过对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和通过提供充分的、适当的资源,为做好各项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且确切落在实处。

第二章核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一、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简介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简称《规定》)由13章组成,除了第一章引言外,其余十二章构成了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十二个基本要素。

(1)引言

本章引言,由概述、范围和责任三节组成。

《规定》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凡是对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有影响的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循《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方面,通过有效管理达到质量要求。

《规定》对核电厂选址、设计、制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原则和目标用于参与影响核电厂质量活动的人员和组织。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是核电厂的营运单位。

它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

它可以把一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其他承包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质量保证大纲包括:

――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质量所必须的活动;

――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须的活动;

――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须的活动。

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对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验证质量的人员。

(2)质量保证大纲

本章由质量保证大纲概述;程序、细则和图纸;管理部门审查三节组成。

必须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和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

在大纲中必须确定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外,还必须包括技术方面的要求;确定质量保证大纲适用性的物项、服务和工艺,根据物项对安全的重要程度,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

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人员的培训、定期评价和适时订大纲。

凡是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必须按适用的书面程序、细则和图纸来完成,质保大纲和程序必须形成文件,并便于使用。

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适时修订。

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的质量保证在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审查,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3)组织

本章由责任、权限和联络;单位间的工作接口;人员配备与培训三节组成。

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有明文明规定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内外联络渠道。

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既包括实现质量目标的执行人员、包括验证人员。

符合性验证只能由不对该项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必须用文件对质保部门和人员的职能、权限作出规定,使他有足够的权限和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以便发现问题,推荐或提供解决办法。

要能够向足够高级别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工作时,必须明确每个单位的责任、工作接口和协调办法,使各单位的职责有分工、不重叠。

单位之间的联络时,主要信息的交流必须通过文件,并控制其分发。

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和程序,有计划地配备和培训人员,使工作人员取得资格,并保持足够的业务熟练程度。

(4)文件控制

本章由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文件的发布和分发,文件变更的控制三节组成。

必须对工作的执行和验证所需的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进行控制。

明确负责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这些文件的人员和单位,目的是保证使用者使用正确、合适的文件。

作废文件应及时收回或作相应的标记。

文件的变更必须按书面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变更的文件必须由审批原文件的单位或其他专门指定的单位审批,并及时将修订情况通知有关人员,防止使用过时或不合适的文件。

(5)设计控制

本章由概述、设计接口控制、设计验证、设计变更四节组成。

本章对设计控制措施提出要求:

设计接口的控制,对内部和外部的设计接口必须规定接口各方的责任、资料交流的方法;所有设计活动必须形成文件,以便于未参加原设计的技术人员能充分评价,采取措施对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变更和偏离;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控制,对变更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控制措施还包括设计验证,验证方法包括设计审查、替代设计和样机鉴定试验等。

(6)采购控制

本章由概述、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三节组成。

必须制定措施以确定将有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性要求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

采购活动主要包括:

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对供方评价和选择,签订采购合同;对供方进行监督和交货验收。

(7)物项控制

本章由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控制;装卸、贮存和运输;维护三节组成。

必须按照制造、装卸、安装和使用要求制定标识和控制物项的措施。

标识的方法是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方法直接标识在物项上或记载在追查的物项的记录上。

必须最大可能使用实体标识。

使用标记时,标记必须清楚、不能含混和被迫擦掉,也不得影响物项的功能。

标记的目是为了防止使用不正确或有缺陷的物项。

对物项的装卸、贮存和运输必须制定控制措施,以防物项损伤、变质或丢失。

必要时,使用覆盖物、专业装卸设备及特定的保护环境,并验证是否具务这些措施。

对安全重要物项必须加强维护,以保证其质量相当于该物项原来规定的质量。

(8)工艺过程控制

必须采取措施对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予以控制。

尤其是特殊工艺过程,必须要求制订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这些工艺由合格的人员,按认可的程序和使用合格的设备,按应执行的标准来完成。

(9)检查和试验控制

本章由检查大纲,试验大纲,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和控制,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四节组成。

为了验证物项、服务和影响其质量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细则、图纸等文件要求,必须制定和实施检查大纲。

检查必须未参加被检查活动的人员进行。

当不能对已加工物项进行检查或要求附加工艺监视时,大纲必须规定间接控制措施。

如果检查和工艺监视缺一不可时,必须同时提供检查和工艺监视。

要求在停工待检点或见证点检查时,必须在适当的文件中注明,并按规定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

为了证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有效工作所需做的所有试验,必须制定和实施试验大纲,必须按书面的试验程序做试验。

该程序并列有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和验收限值、试验先决条件、人员及测量设备要求等。

试验结果要以文件形式给出并加以评定。

必须制定措施,以保证检查和试验所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和其他检查、测量、试验设备和装置都具有合适的量程、型号、准确度和精度。

为了使准确度保持在要求的限值内,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使用的检查、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标定和调整。

当发现标定失效时应采取措施。

物项的检查和试验状态必须使用标记、标签、工艺卡、检查记录或其它合适的方法予以标识,以确保只有通过了所要求的使用经检查和试验的物项得到使用和安装。

(10)不符合项控制

本章由概述、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两节组成。

必须制定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

对不符合物项必须用标记、标签或实体分隔等方法来标识。

不符合项必须由授权的人员、按已成文的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确定是否不加修改地接受、拒收、修理或返工。

对已接收的不符合项必须通知买方,必要时向指定机构报告,对经修理或返工的物项必须按程序重新检查或试验,必须把已接受的变更、放弃要求或偏差的形成文件,以指明物项的竣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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