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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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37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28号),以及工信部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是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或引进省外军工优质资源,以军民融合发展产业为方向,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相对集聚,形成鲜明军民融合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块或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块。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是我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管理和备案,并确定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报省经信委备案,并负责本地区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地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择优扶强和统筹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和规范有序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基地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四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分为园区依托型和军工单位支撑型。
园区依托型,主要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发展形成;军工单位支撑型,主要依托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军工单位、研究院所或产业联盟等发展形成。
第五条园区依托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战略规划清晰。
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制订军民融合发展年度工作方案。
(二)产业特色明显。
园区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军民融合相关产业产值比重超过10%,近三年军民融合相关产业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速超过10%(设立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计算);有一批军民融合特色企业;军工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或民参军工作成效显著。
(三)骨干企业较强。
拥有一批带动性、辐射性较强的军民融合相关骨干企业;至少有1家(含)以上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规模前三位,或1家(含)以上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或3家(含)以上地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骨干企业关键技术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至少3项(含)以上,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至少3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至少20件(含)以上。
(四)服务体系健全。
具有明确的军民融合工作管理机构,专人负责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物流配送、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具备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六条军工单位支撑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一般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配备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年度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计划。
(二)军民融合相关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军民融合相关产品年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
(三)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具备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平台,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融合产业成果,或利用军工技术成果转化后对培育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成效明显;关键技术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业协作带动能力强,军民融合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作紧密,为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主要成员,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备案:
(一)近两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涉密事故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上年度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第八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要求:
(一)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备案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市本级基地向设区的市经信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由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确定后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本地区确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后上报省经信委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主要包括:
1、设区的市经信部门的上报文件;2、《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附
件1)或《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附件2)(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3、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4、军民融合产业基
地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5、能够证明备案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关文件;6、能够证明备案单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材料。
(三)备案材料中引用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备案材料原则上不提供涉密事项,确需提供的,按照保密规定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四)备案材料要求书面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第九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实行半年报告制度。
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应定期将运行发展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进展报当地市经信部门。
设区市经信部门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
第三章基地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制度。
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服务能力与运作绩效,促进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健康发展。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基地发展指标。
基地规模、基地内企业军民融合情况;基地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基地内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基地内企业总产值情况。
(二)政策支持指标。
军民融合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军民融合组织领导与服务安排情况。
(三)培育机制指标。
基地内企业获得财政、投融资机构资金支持情况;基地内企业取得军民融合标志性成果情况;军民融合交
流对接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
基地内企业的成果转化情况;基地内企业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专利新产品的数量。
(五)工作保障指标。
基地内相关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情况;基地及时准确上报数据等材料情况。
第十一条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由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每三年评价一次,评价对象是已在省经信委备案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通过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评价,省经信委择优确定一批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经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后,由省经信委授予“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融合)原则上在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内推荐申报。
各市、县经信部门可对示范基地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基地建设等方面支出,也可用于对示范基地项目支持,资金由各市、县(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中给予安排,并积极推荐争取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如发现在报备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省经信委收回该示范基地标牌,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
2.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
3.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
4.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指标表
附件1: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园区依托型)
备案园区
所在市县
基地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基地主管单位(市级)
主管部门(处室)
基地情况介绍
(
(
(
(
(
(
一)本地区军工资源基本情况;
二)本地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情况;
三)本地区“十三五”及今后三年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四)设立基地的有利条件;
五)拟进入基地的建设项目及启动项目情况。
可另附件)
县(市、区)经信部门确认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市经信部门确认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附件2: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备案表(军工单位支撑型)
备案企业
所在市县
法定代表人
基地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基地主管单位(市级)
主管部门(处室)
基地情况介绍
一)本单位军工资源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情况;
三)本单位“十三五”及今后三年产业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
四)军民融合产业成果情况;
五)拟进入基地的建设项目及启动项目投资情况。
(可另附件)
县(市、区)经信部门确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市经信
部门确
(签字盖章)
认意见
年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基本情况表
基地名称
主体园区名称
基地规划面积(公顷)
基地已开发面积(公顷)
年度
上一年度
上二年度
上三年度
销售收入(亿元)
工业总产值(亿元)
工业增加值(亿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
军民融合产品产值(万
元)
上年度基地研发投入
(万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个)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
构(个)
拥有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服务内容方向
建设单位
上市企业(个)
军民融合企业
(个)
军民融合规
上企业(个)
序
号
骨干军民融合企
业名称
主导产品
军民融合主要
产品
上年产值
(万元)
上年军民融合
产值(万元)
联系人
办电及手机
地址
1
2
3
4
5
序
号
军民融合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项目概况
总投资(万
元)
建设期限及进展
联系人
办电及手机
合作方
1
2
3
4
5
信息审
查意见
经审查,我单位报送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军民融合项目产品包括核能、航天、飞机、船舶、电子信息等领域(不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和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安防产品等新兴领域项目产品,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高技术项目产品。
2、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创业孵化服务类、投融资担保服务类、信息服务类、人员培训服务类、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共设施共享服务类等。
附件4:
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分值
分值评定
基地
发展
30
基地规模、基地内企业军民融合情况(18分)
基地内军工企业、军民两用产品制造企业、民参军企业不少于10家,每增加1家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基地内企业与军方合作,每1次合作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入驻企业转化1项军工技术计0.5分,最多不超过2分;基地内军民融合相关产品销售数量在产品销售总量中所占比重,每增加10%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基地入选国家级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计5分;基地入选省级园区(或经济开发区),计3分。
亩均产值、亩均纳税
额(5分)
亩均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每增加100万元/亩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每减少50万元/亩扣1分;亩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亩,每增加5万元/亩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每减少5万元/亩扣1分。
基地内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5分)
入驻基地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增加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计0.5分,最多不超过2分;每增加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
基地内企业总产值(2
分)
入驻基地企业总产值10亿以上,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政策支持
20
军民融合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10分)
制定军民融合相关政策(3分);兑现基地的扶持政策(2分);军民融合工作纳入当地“十三五”规划(2分);制定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3分)。
军民融合组织领导与服务安排(10分)
健全的军民融合组织领导机构(2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基础配套服务(2分);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军民融合技术交流、产品展览活动、军方产品需求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提供具体清单)(6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分值
分值评定
培育机制
20
基地内企业获得财政、投融资机构资金支持情况(3分)
最近三年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实到资金每超500万计1分,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提供具体清单)每1项计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推动基地内企业取得军民融合标志性成果情况(3分)
最近三年每帮助1家企业取得军民融合产品研发、生产和开拓市场方面标志性进展计1分,每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计0.5分,每参与制定行业标准1项计0.2分,最多不超过3分。
军民融合交流对接情
况(14分)
最近三年为企业提供军地对接、军工央企对接服务的次数和内容(提供具体清单)(5分);军方、军工央企相关人员到基地参观(提供具体清单)(4分);组织基地企业到军民融合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研发中心调研(3分);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化服务情况(提供具体案例)(2分)。
创新发展
20
基地内企业的成果转
化情况(4分)
最近三年国防技术转化为新产品每1项计2分,军用技术转化为新产品每1项计1分,军民两用技术转化为新产品每1项计0.5分,最多不超过4分。
基地内企业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6分)
最近三年获地市级科技成果奖新增1项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新增1项计2分,最多不超过4分。
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
的情况(4分)
最近三年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每1个计1分,设立院士工作站每1个计2分,最多不超过4分。
基地内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6分)
最近三年新产品数量每100个计1分,获得发明专利数量每10个计1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30个计1分,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100个计0.5分,最多不超过6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分值
分值评定
工作保障
10
基地内相关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情况(6分)
军转民、民参军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等环节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2分);配备保密专员,设立相应保密制度(2分);未发生泄密事件(2分),每发生1起泄密事件扣1分,扣满2分取消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绩效评价资格。
及时准确上报数据等
情况(4分)
每半年上报运行数据与工作材料(2分),少填1次扣1分,最多扣4分;扣满4分取消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绩效评价资格;上报工作材料获得省领导肯定(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