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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经济学学期作业

[中国与德国财税体制比较]

专 业:

财政学

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商学院

一.中国财税制度

简介:

财税体制是指政府以税收作为主要财政来源以实现政府职能的相关举措和制度。

财税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财税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宏观需要,按照党在各个时期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应的经济体制所确立的。

(一).中国财税现状

1.财政收入(2016):

(1).国内增值税40712亿元,同比增长30.9%。

(2).国内消费税10217亿元,同比下降3.1%。

(3).企业所得税28850亿元,同比增长6.3%。

(4).个人所得税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2781亿元,同比增长2%;关税2603

亿元,同比增长1.7%。

(6).出口退税12154亿元,同比下降5.5%。

(7).城市维护建设税4034亿元,同比增长3.8%。

(8).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同比下降4.2%。

(9).印花税2209亿元,同比下降35.8%

(10).资源税951亿元,同比下降8.1%。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较快增长等影响,契税4300亿元,同比增长10.3%;土地增值税4212亿元,同比增长9.9%。

另外,房产税2221亿元,同比增长8.3%;耕地占用

财政学161班

20

税2029亿元,同比下降3.3%;城镇土地使用税2256亿元,同比增长5.3%。

(12).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税收收入870亿元,同比增长

8.2%。

(13).非税收入29198亿元,同比增长5%。

2.财政支出

(1).教育支出28056亿元,增长6.8%

(2).科学技术支出6568亿元,增长12%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165亿元,增长2.9%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548亿元,增长13.3%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154亿元,增长10%

(6).城乡社区支出18605亿元,增长17.1%

(7).农林水支出18442亿元,增长5.9%

(8).住房保障支出6682亿元,增长4.3%

(9).债务付息支出4991亿元,增长40.6%

3.中国财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不统一。

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所有制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性、歧视性、区域性税收政策,直接导致税负不尽公平。

(2)重复征税。

现行税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影响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扩大投资和推进技术进步。

如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对资本品造成了重复征税。

(3)税收优惠过多过滥。

现行税制优惠政策偏多,政策目标之间缺乏协调,特别是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既影响收入,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4)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制约了分税制实施。

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缺乏依据和规范,使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新体制旧税制的局面,使分税制的实施效果大大折扣。

(5)税收执法权划分有不合理之处,使地方税务管理的一些税种没有完整的执法权,造成了税收征管的交叉重叠,造成了国税与地税之间的矛盾。

(6)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没有建立,税收工作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不利于依法治税。

(7)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征管制度和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每年税收流失数额巨大,最保守的估计也在1000亿元以上。

(8)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事权与财权脱离。

4.我国地区税收政策不平等问题: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财税制度既不规范也因地区不同而不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所需缴纳的赋税却高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东部地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

我国在198。

年设立了深圳等4个经济特区,1984年又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给了这些地区和城市优惠的财税政策。

如在特区的三资企业可以享受到

“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即使征所得税,税率也仅为15%。

另外,特区内外资企业还不受进口许可证限制,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及

产品的出口均免征关税。

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吸敛效应”,东部地区能够借此吸引更多的投资,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到东部工作,加大了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也许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当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己有了一定规模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和经济贫困地区仍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政策倾斜就显得很不合理了。

而且,由于特区和沿海城市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本来要扩散到劳动力更便宜的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反而继续留在特区和沿海城市,这无疑延缓了经济扩散过程和弱化了经济扩散效应,也就是延缓了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机。

在收入分配还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下,让所有受益人对某种物品或服务都支付相同的使用费不是公平的方法,在某些方面,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支付的费用反而更多,就显得更不合理了。

二.中国税制改革

(一).中国财税制度的演变

1950-1957

(1). 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

(2).1953年的税制修订

①试行商品流通税;

②修订工商业税;

③修订货物税;

④其他税的修订。

1958-1978

(1). 1958年的税制改革--建立工商统一税和统一全国农业税

(2). 1973年的税制改革,核心内容是实行工商税

1979-1993

(1).1978年底到1983年4月为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

(2).1983年至1984年进行的两步利改税

(3).1985年至1993年税制调整与改革

(4).1994年税制改革的提出

1994至今

(1)分税制度改革

(二).分税制度

(1)含义:

在取消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政企完全分开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的规范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包括政府事权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收入(税种)的划分或税基(税款)比例的划分。

(2)我国分税制度主要内容:

①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的事权是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②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

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将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③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

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④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

额以1993年为基期,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

1994

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增值税和

消费税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这两税每增长1%,中央

对地方返还增长0.30%。

⑤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处理。

⑥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3)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特征:

①有利于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②有利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

③有利于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④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社会

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转移支付制度

1.现行转移支付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一般补助,二是专项补助。

(1)一般补助。

一般补助分两种形式:

①第一种,为暂时保证地方收支基数的税收返还补助。

②第二种,体制性补助。

如果在中央对地方核定的收支基数中,地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其差额则由中央财

政予以补足。

这称之为体制性补助。

(2)专项补助。

专项补助分为三类:

一类是中央对地方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补助;第二类是特殊情况的补助,例如自然灾害补助等;第三类是保留性专项拨款,例如军转干部经费等。

2.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较差。

(2)社会化程度低。

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险还不能覆盖到所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在城镇也尚且为80%左右。

(3)企业负担过重。

企业共计需要承担相当于工资总额70%至80%

的福利支出。

(4)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还几乎是一个空白。

(5)专项转移支付在在转移支付所占的毕生过大,专项太专,这样难以集中从转移支付中得到的有限的财力办大事,难以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和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区域间人均财力的落差。

三.德国财税制度

(一).德国的分税制度

1.为满足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落实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以及为了全国财税政策的必要协调和统一,《基本法》对有关税收权限和税收收入相应进行了规定和划分。

2005年德国全国税收收入合计4520亿欧元,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收入比重分别为51.50%,36.90%和11.60%。

按照税种统计,共享税、联邦税、州税和地万税所占比重依次为66.70%;

18.5%;4.6%和9.5%。

2.税收权限的划分:

按照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的原则,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基本由联邦掌握。

《基本法》规定,“联那一级对关税和国家专卖税具有专属立法权;如果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收属于联邦所有,联邦对其赋税具有完全立法权。

”州和地方政府对财产税等地方税种拥有较大权力,可以自行规定税率、减免和加成等。

在某些领域,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立法权,但联邦有优先立法权。

当联邦与州的税法发生矛盾时,由联邦做出最终裁决,州和地方不得越权自行其是。

德国法律还规定,联邦己开征的税种,地方不能再开征。

这与同样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明显不同,也表明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开征权等基本控制在联邦政府。

德国的联邦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其他一些联邦税以及地方税种的征管事务,主要由各州执行。

各级共享税征收后,按照法定比例,由有关征管机构同时分别上交联邦、州和地方国库。

3.税种的划分:

德国的财政收入包括各种税收收入、国有企业投资收益、公共管理服务收入以及贷款收入。

德国税制结构较为复杂,税收收入约占德国各级财政收入的75%左右。

目前全国开征50多个税种,主要税种有28个,最重要的是10个,主要包括:

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遗产税、烟草税、燃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基本法》第106条、107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间的税种划分,其中,税额大和税源稳定的税种都被划为共享税,共享税在各级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随着事权

划分变化,每隔2-4年,通过法律程序调整共享税中个别税种如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比例(1951年以来调整了10余次),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各级财政支出与收入之间的尖锐矛盾,避免每年在税种收入分配上各方讨价还价。

2007年,德国将提高增值税税率3个百分点,统一用于弥补联邦失业保险金减收。

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情况

联邦:

关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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