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车管理平台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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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车管理平台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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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务出行及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河源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紫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编制9人以下参改县直各单位人员的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应急用车、一般公务用车。

  第四条 参改县直各部门普通公务出行尽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保障的方式解决。

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办法调配管理。

  第五条 对紫金县划定区域内(按照紫办发〔2015〕3号文规定为县城覆盖区域共32.8平方公里)的普通公务出行,原则上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对紫金县划定区域外公务出行的,公车管理平台派车或社会化租赁车辆的,必须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履行相关审核批准手续,产生交通费用由公车管理平台报销。

参改各部门人员自行解决出行的交通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条 保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其日常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平台负责。

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审计和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审计、公开和日常监督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 车辆配置及更新

  第七条 按照县车改方案要求,公车管理平台实际保留公务用车30辆,主要用于:

  1、机要通信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

  2、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

  3、执行涉及保密、安全的公务。

  4、重大应急工作的即时响应。

  5、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公务接待、公务出行。

  6、划定区域外,编制9人以下参改县直各单位公务活动。

  第八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公务用车在左右门上喷涂“紫金公务”字样,每个字长宽不得小于10厘米。

  第九条 车辆的正常报废更新,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更新时,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 公务出行保障

  第十条 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普通公务活动,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安排用车。

其中,机要通信、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公务活动,且收到通知时间距活动开始时间不足1小时,活动地点交通不便。

  (三)传送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其余文件的传送,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四)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

  (五)接待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领导需陪同的活动。

  (六)接送以县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七)执行需要保障安全的公务活动。

  (八)其它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及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在划定区域内进行公务活动,不符合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由出行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在划定区域外(本市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安排公务用车或租赁社会化车辆。

  

(一)接待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领导需陪同的活动。

  

(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行。

  (三)科员及以下干部2人以上因公出行,且因公出行到同一地点的。

  (四)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因公出行。

  第十三条 在划定区域外(本省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虽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安排公务用车。

  

(一)出行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

  

(二)公车管理平台可调配的公务用车存量等于或少于2辆。

  第十四条 离开本省进行公务活动的,除相邻省份外一般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赴相邻省份的出行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酌情安排出行方式。

第四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由公车管理平台负责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原则上,保留公务用车调配使用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对临时更改出行时间、地点等出行计划的申请,将按更改计划的时间重新排序,但接待用车除外。

  第十六条 参改县直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行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应提前1-2天填报《公务用车申请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平台;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单独出行的,由公车管理平台填写登记表。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申请,完成任务后补办手续。

  同意安排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由公车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安排;无法安排的,由公车管理平台注明原因并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期间部门一般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参改各部门人员到外地参加上级组织学习培训的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务出行需使用公车管理平台两部中巴车辆的,需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五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车管理平台指定专人及有关司勤人员,对车辆实行专人管理。

  

(一)实行专人驾驶。

公车管理平台保留的车辆,一律不得由非司勤人员驾驶使用。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

车辆每次出行,由执行任务司勤人员按照《公务用车申请表》内容执行。

  (三)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县党政大院内停放。

执行任务时,司勤人员应随身保管所有证件,将车辆停放在县党政大院停车场,在临时停放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司勤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四)公车管理平台为每台车辆统一配备加油卡,司勤人员必须凭卡按规定油站油品标号为车辆加油。

加油站无法刷卡的,经口头请示公车管理平台负责人同意,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凭该加油站出具的发票报销。

  (五)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除外)。

在离开划定区域执行任务期间发生的应急维修,经口头请示公车管理平台负责人同意,可按照保障行驶安全的原则就近选择维修厂,凭厂家开具的发票和维修清单报销。

  (六)车辆执行任务所产生的路桥费使用粤通卡结算,停车费、不能使用粤通卡结算的路桥费按相关财务规定报销。

  (七)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车辆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平台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所有登记在册车辆维修费用、油料等车辆所产生的运行费用,每月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向县政府申请报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等记录,实行单车核算。

公车管理平台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养和单车核算情况,并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推进节能减排,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条转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保留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由公车管理平台管理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时,车辆手续必须合法齐全,车辆技术状况要达到安全要求。

由承租单位提供司勤人员,并负责司勤人员食宿。

公车管理平台有关工作人员及司勤人员不得驾驶租赁用车。

  第二十五条 司勤人员应自觉参加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留公务车辆发生损坏、被盗及交通事故时,司勤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公车管理平台,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在事后提交报告。

  因司勤人员主观过错发生损坏、被盗及责任事故或受到违章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性质由司勤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车管理平台用车情况一览表

附件:

公车管理平台用车情况一览表

(简表详按正文规定执行)

区域

可申请用车情况

备注

紫金县划定区域内

(县城覆盖区域共32.8平方公里)

1.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公务接待、公务出行。

2.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3.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公务活动,且收到通知时间距活动开始时间不足1小时,活动地点交通不便。

4.传送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其余文件的传送,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5.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

6.接待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领导需陪同的活动。

7.接送以县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8.执行需要保障安全的公务活动。

9.其它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及执法工作。

1、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安排部门公务用车。

2、参改各部门人员到外地参加上级组织学习培训的不安排公务用车。

划定区域外(市内)

1.接待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领导需陪同的活动。

2.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行。

3.科员及以下干部2人以上因公出行,且因公出行到同一地点的。

4.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因公出行。

划定区域外(省内)

同划定区域外(市内)规定,但以下情形时,不安排公务用车。

1.出行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

于或少于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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