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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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规范标准

合法性标准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说明

评查记录

备注

主体合法

101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

(1)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没有法定职权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该项均不合格;

(2)受委托组织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没有委托权或者超越委托范围的,该项不合格;

102

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卷宗内应有执法人员执法证或者其他执法证件复印件,无复印件或者执法证超期的,视为承办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该项为不合格;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03

当事人认定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认定清楚、定性准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为姓名、身份的主要证据;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为名称、主体性质的主要证据;

104

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1、认定的主要事实无证据证明,该项不合格;

2、行政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拟按规范性扣分,不按合法性处理。

处罚按无所得处罚,但没有对是否有所得的调查,认定事实不清。

105

证据真实、收集合法且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主要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该项不合格

适用法律正确

106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该项与101的区别是:

要求具体的执法行为要有明确法律依据。

否则该项为不合格

法律规定并罚,处罚决定只有一种方式处罚的,适用法律错误。

107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准确、具体、有效。

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具体的条、款、项或者引用的条、款、项错误的,该项不合格;

拟按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的其他情形:

1、违法事实有两个,但就一个违法事实处罚的,2、法律规定A处罚方式,结果处罚是按B处罚方式或免于处罚。

3、法律规定的处罚基准是A事项,但处罚按法律规定的B事项处罚。

108

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15

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116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有证据证明告知此项内容的,为不合格

117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简易执法文书上有执法案件号码和执法单位公章的,视为向所属机关备案

B.一般程序

118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并在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0

查封、扣押符合法定程序(详见行政强制合法性标准部分)。

12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未告知的,程序违法。

122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未告知听证的,程序违法。

123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

124

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负责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25

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超过法定时限送达法律文书,视为程序瑕疵,拟按规范性处理

126

其它法定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发出后,对于是否改正未复检未复核的,如果处罚是以逾期不改正作为前置事实才能处罚的,未复检复核是事实不清,按合法性处理,不是处罚的前置条件,按规范性扣分。

规范性标准

评查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

说明

标准分

扣分(-)

扣分理由

备注

立案审批表(4分)

301

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案件来源信息(0.5分)。

1分

302

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

1分

303

承办人的立案建议(0.5分)及签名、日期(0.5分)。

审批意见(0.5分)及签名、日期(0.5分)。

无立案审批表或者立案审批材料的,该环节分值全扣。

2分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分)

304

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0.5分)、地点(0.5分)。

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且记录详实(1分)。

2分

305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基本信息(1分)。

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分)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1分)。

未区分记录人和检查人的不扣分

3分

306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0.5分)。

修改处有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0.5分)。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0.5分)。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0.5分)。

被检查人未签署“记录属实”但签名确认的不扣分

2分

调查询问笔录(7分)

307

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0.5分)。

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1分)、询问内容详实(1分);

3分

308

询问人、记录人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分)并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1分)。

2分

309

被询问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0.5分)。

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按压指印(0.5分)。

被询问人拒不签名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0.5分)。

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0.5分)。

被询问人未无签署“记录属实”但有签名的不扣分,询问人、记录人签名但未签日期的不扣分

2分

证据(3.5分)

310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0.5分),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0.5分)。

1分

311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0.5分)、制作时间(0.5分)、制作人(0.5分)及证明内容(1分)。

无制作方法不扣分

2.5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6.5分)

312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住所等)(0.5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1.5分

313

保存证据的名称、数量、方式等(1分)。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0.5分)、期限(0.5分)。

2分

314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证据清单。

无证据清单扣2分;清单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1分

315

先行保存物品到期后未采取解除登记措施。

1分

316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查封(扣押)决定书(6分)

317

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1.5分

318

查封(扣押)场所(0.5分)、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1分)。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0.5分)、期限(0.5分)。

2.5分

319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1分)。

无扣押清单扣1分;清单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1分

320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分)

321

当事人基本情况。

0.5分

322

违法行为信息(1分)、证据信息(0.5分)、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1分)。

2分

发生责任改正后,只改正没有复核,扣1分。

323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1分)和期限(0.5分)。

1.5分

324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0.5分)。

注:

未制作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在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的,不扣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分)

325

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违法行为信息(1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0.5分)。

2分

326

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0.5分)。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0.5分)。

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1分)。

2分

327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1分)。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3日的期限(1分)。

2分

328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告知主体错误,如盖分局公章的,扣1分。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分)

329

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0.5分)。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0.5分)。

1.5分

应该告知听证而未告知的,是合法性问题。

330

当事人权利(1分),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

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1分),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2分

331

执法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0.5分)、印章、日期(0.5分)、送达回证(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5分

听证笔录(6分)

332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0.5分)。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0.5分)。

听证申请人基本信息(0.5分)。

有证人的,写明其基本信息。

1.5分

333

案件调查人基本信息(0.5分)。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1分)。

1.5分

334

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1分)。

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1分)、修改处有签名或者按压指印(0.5分)、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0.5分)。

3分

重大处罚决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3分)

335

本单位关于重大处罚案件范围的规定

1分

省三项制度办法于2月1日实施,一般程序的要法制审核

336

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1分

337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1分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6分)

338

案由(0.5分)、时间(0.5分)、地点(0.5分)。

1.5分

339

主持人、记录人、列席人(0.5分)及各自职务(0.5分)。

1分

340

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的记录(1分)。

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1分)。

2分

341

结论性意见(1分)。

出席人员的签名(0.5分)。

1.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12分)

342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住所等)(1分)。

违法行为信息(1分)。

证据信息(1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1分)。

4分

343

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条款(1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1分)。

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1分)和依据(0.5分)。

4分

对陈述申辩采纳与否未在处罚决定中表述的。

扣1分

34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1分)、期限信息(1分)。

2分

345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0.5分)、期限(0.5分)。

1分

346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与送达时间先后矛盾的,扣2分

1分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5分)

347

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确定的义务(1分)。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0.5分)。

2分

348

履行义务的期限(0.5分)、履行义务的方式(0.5分)。

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0.5分)。

告知陈述权、申辩权(0.5分)。

2分

349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0.5分)。

送达回证(1分)(0.5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6分)

350

人民法院名称(0.5分)。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0.5分)。

1分

351

生效的行政决定书(0.5分)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0.5分)。

1分

352

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意见(1分)及行政执法主体催告情况(1分)。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分)。

3分

353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1分)。

有盖章无打印执法主体名称的,不扣分

1分

结案表(6分)

354

立案基本信息。

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理结果(1分)。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信息(0.5分)。

1.5分

355

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0.5分)。

(2)罚款缴纳情况(0.5分);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情况(0.5分)等。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0.5分)。

2分

356

附执行有关文书。

如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据(1分);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的涉案财物(0.5分),后续处置凭证处置、销毁凭证(0.5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及记载等(0.5分)。

2.5分

批准延期或分期交纳罚款的,未以决定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银行的,扣1分

案卷(4分)

357

一案一号。

0.5分

358

统一规范的封面。

装订整齐。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1.5分

359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0.5分)。

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0.5分)。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0.5分)。

卷内材料按顺序编码(0.5分)。

2分

其他存

在问题

1、

2、

小计

得分

总扣分

 

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评分办法

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分数统一为50分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其他说明:

1.存在违反评分细则所述规范的,应当在“扣分理由”栏内具体列明。

2.内容完整、规范、正确的,得相应分值。

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正确的,不得分。

3.援引法律依据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应当准确、具体。

4.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应当注明送达的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及送达人的签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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