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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信息中心机房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

FJTHN-29

招标人:

宁德市数字宁德建设办公室(盖章)

招标代理人: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宁德市数字宁德建设办公室委托,对信息中心机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销售能力和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

FJTHN-29

2、项目内容:

信息中心机房建设项目招标(详见招标文件及招标货物一览表---网址:

宁德市政府采购网()

3、招标文件购买时间:

2016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每天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7:

00(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文件购买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4、招标文件或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5、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办理报名手续:

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相关附件“附件2”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于开标前送达、传真或邮寄至我公司。

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

6、投标保证金:

合同包1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截止时间:

开标前一天下午17:

00前汇达)

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6年月日(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

2016年月日((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9、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全称: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帐号:

1

10、询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1、投标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限及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26条要求执行。

12、以上如有变更,我公司将通过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cn/)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13、投标人注册、报名:

投标人必须于投标前在宁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报名,并经绑定CA卡后方能进行投标活动。

具体操作详见“宁德市政府采购网-资料下截-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1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按规定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同时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平台;未按规定递交或未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但由于宁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平台目前尚处试运行期间,若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发生不一致的,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5、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5、宁德地区负责人:

陈小姐

联系电话:

传真: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附:

招标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单位:

万元)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交货地点

交货期

备注

1

1-1

信息中心机房建设

1批

142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宁德市数字宁德建设办公室

合同签订后30工作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买方使用

注:

1、投标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投标供应商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

产品制造、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费用。

3、付款方式与条件:

不满足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与条件将导致投标无效。

3.1、货款由福建省宁德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

3.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65%;余款设备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清。

4、申请付款需提供如下材料:

4.1.1、《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贰份;

4.1.2、《验收报告书》复印件壹份;

4.1.3、供应商开出的发票原件壹份;

4.1.4、中标通知书回执壹份。

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5、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的货物为本国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

原装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放进入中国境合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

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1.1

项目名称:

信息中心机房建设项目

采购人名称:

宁德市数字宁德建设办公室

项目内容:

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

项目编号:

FJTHN-29

2

3.1

资格标准: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

(3)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方代表均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若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的,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须随附《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附后)原件外,其代表还须随身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复印件,现场备查。

(4)投标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5)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9)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3C认证等),必须提供规定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

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原件备查)

3

1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90日历日。

投标应答的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4

17.1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接收人: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月日((北京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平台()

5

14

投标保证金:

合同包1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投标人必须以自身的名义,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北京时间)下午17:

00前,以转帐、电汇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汇达我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以其他方式、他人名义、以及逾期汇达的一律视同无效。

6

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0%,由中标供应商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给采购人。

履约保证金在供货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一年无故障运行后无息退回。

7

21.5

评标标准和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最低价不作为中标保证);。

8

15.2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16

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5、16条进行密封、标记和递交,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

最高限价: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142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标处理。

11

招标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按中标总金额的1.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中标总金额的1.1%收取,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服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支票、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12

27.2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13

串通投标处理

关于串通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4

特别提示

无效投标条款: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16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的;

(2)未按规定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7)投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报价及分项报价;

(8)一个投标供应商不止投一个标;

(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2)未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

(1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

(1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15)投标文件没有正本;

(16)未满足合格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7)未经过进口产品审批的货物,所投产品为进口的;

(18)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关联的;

(19)出现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无效投标规定的;

(20)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21)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22)投标供应商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地点、合同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3)投标供应商应如实详细填写技术参数和商务偏离表,应将技术参数逐条详细列在偏离表中,不得只简单列出规格型号,也不得在“投标响应”栏中仅出现“响应”字样,若无详细技术参数偏离表和商务偏离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本次采购的货物中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并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中国政府采购网正式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及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清单内所在页面,并标注所投产品在清单上的位置,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若所需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

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同时执行最新一期及在有效期内的上期节能清单。

(2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若本次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所投产品应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中心认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6)根据《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15

/

废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

/

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

以下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条款,请各投标人认真审阅。

(一)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注: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0条的规定执行。

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认定。

17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2013]39号通知规定,本项目单个合同包内采购项目为单一品目或有明确投标产品主件的,对该单一品目或投标产品主件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应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一家供应商作为有效的投标人:

(一)确定投标产品技术指标的唯一性

评标委员会将对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各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参数)部分进行比较审查,如不同投标人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不一致的,将确定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以符合技术指标(参数)真实性和唯一性的投标人参与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定有效投标人

如不同投标人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描述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符合资格要求和技术商务符合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人。

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按资格标准高低、商务服务优劣、技术指标响应情况顺序择优确定。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2.4.“投标人”系指下载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5.“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或供货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为无效投标)

3.3.1.投标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3.2.投标人资格声明;

3.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3.4.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3.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3.6.投标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3.3.7.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3.8.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3.3.9.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3.3.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3.3.11.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3C认证等),必须提供规定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注:

本资格条款中属于网上申报年检的,须附上网上年检申报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应是最新、有效、清晰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

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4.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4.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5.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并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联合体各方应对投标文件中各自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

3.7.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投标货物要求

4.1.所有投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

4.2.所有投标货物必须是原装正品,若提供非原装正品的,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投标人的报价均应包括将符合“招标货物一览表”要求的货物(含货物的全套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相关资料)交付采购人而发生和应发生的一切成本、税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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