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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章机场净空管理

第五章机场净空管理

5.1概述

牡丹江机场地形比较复杂,22号跑道着陆和04号跑道起飞时,穿越牡丹江市上空,有超高障碍物,为此,进、离牡丹江机场的航空器必须严格按照起落航线、仪表进近、过渡高度、过渡高度层的规定和进、离场规定及航行管制规定执行。

为使进、离该机场的航空器能够安全运行,并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以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机场地面保障部建立机场净空保护模型和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报牡丹江市、及江南开发区规划局,协调机场与城市建设的关系;负责办理机场净空保护方面的申报、审批工作。

对于飞行程序超障余度、通信导航设施电磁环境的影响由东北空管局负责评审。

机场地面保障部场务队每月进行一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面保障部、由地面保障部报告牡丹江机场分公司主管领导。

本节适用范围是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的净空保护空间范围,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5.2目的

为加强净空管理使净空管理人员熟悉掌握净空巡视规则,避免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及时准确的上报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5.3编写依据

5.3.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5.3.4《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指南》

5.3.5《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5.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5.4安全目标

5.4.1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1)场务队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5.4.2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

(1)杜绝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

(2)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

5.4.3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1)场务队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的实施计划、考评标准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地面保障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5.4.4安全目标的监控

(1)场务队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场务队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对照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

5.5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

5.5.1净空管理机构及职责

(1)管理机构:

组长--机场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地面保障部经理

航务管理部经理

组员--场务队全体人员,每周由三人一组对净空进行巡视。

(2)组长职责:

在牡丹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协调牡丹江市规划局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①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②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③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④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⑤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⑥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⑦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⑧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⑨监督检查巡视小组的工作情况。

(3)组员职责:

①每周一次场外区检查巡视净空保护区域,在建建筑物或已建好的建筑物是否有违规超高现象。

②对已建好的建筑物安装障碍灯的情况进行摸排,对已安装障碍灯的检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③每天一次检查场内净空情况。

④场务队在巡视检查过程中,要对有关施工单位及周边地区群众进行净空保护宣传教育。

⑤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5.5.2基本要求

(1)牡丹江机场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牡丹江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2)当牡丹江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相应调整。

(3)牡丹江机场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牡丹江市规划局备案。

(4)牡丹江机场积极协调和配合牡丹江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

明确牡丹江牡丹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5.5.3管理规定

(1)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规划局每年召开一次净空保护协调会。

(2)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规划局协调确保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

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

(3)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应确保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4)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规划局对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确保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与牡丹江机场协调,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航行研究,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5)牡丹江机场对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视为障碍物,并协调牡丹江市政府与规划局予以拆除,对拆除建筑物有异议的单位,由建筑物单位请有资质的部门作航行研究,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6)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牡丹江机场与牡市规划局协调该建筑物单位及时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7)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视为障碍物,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政府、规划局协调建筑物单位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8)牡丹江机场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视为障碍物,除非经由建筑物单位请有资质的部门作航行研究,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的不视为障碍物。

(9)牡丹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障碍物所属单位都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障碍物单位没有按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的,牡丹江机场净空巡视人员发现后予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逾期还未整改的,场务队报机场分公司。

由分公司报牡丹江市政府或规划局予以协调。

(10)障碍物单位安装航空障碍灯时,必须是有民航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厂家。

5.5.4巡视检查制度

(1)机场净空巡视分场内区、场外区两部分:

①场内区巡视检查按停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顺序进行,主要检查飞行区场地内是否有超高建筑物、塔吊、天线、临时性施工等超高设施,同时检查场地内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障碍标志是否完好。

②场外区巡视以进近面、过渡面、起飞爬升面为基准,净空检查人员每周一次在跑道中心线两侧各6公里,跑道两端各15公里椭圆形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进行巡查,必要时也可延伸至净空保护区域(两侧10公里,端两侧20公里)检查是否有在建或拟建的超高建筑物、塔吊等超标设施,同时检查障碍灯和障碍标志是否完好。

对于在建的建筑物场务队现场测量,并记录。

询问是否经过机场审批等事项。

回来后,到主管副总进行汇报,并把测量和记录的数据一并上报,查看是否有超高建筑物。

如有则报牡丹江市规划局进行备案,请规划局进行处理。

(2)机场内无障碍区,每天检查一次。

机场外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场外区检查路线:

机场---江南新区---西安区---爱民区---阳明区---东安区。

(3)巡视检查工作内容:

①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②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③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④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4)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原有障碍物,发现障碍灯失效或障碍物标志模糊不清、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由机场分公司授权地面保障部场务队向该障碍物的所属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

(5)场务队净空巡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调度室及机场分公司、牡丹江市城市规划局和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

拆除前调度室应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规划局令障碍物所属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6)通报程序:

①对于机场净空区域内出现的新增超高障碍物,必须及时通报调度室、并报告主管地面保障部公司领导,由地面保障部场务队以快报方式向省机场集团公司飞行区管理部及民航黑龙江监管办报告。

由机场分公司委派专职人员协调当地政府责令其停建或拆除,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

②场务队巡视检查该障碍物改建或拆除后,报调度室、省机场集团飞行区管理部、民航黑龙江监管办。

并记录在案。

③巡视检查后应填写《机场净空区障碍物周检查记录表》存档。

5.5.5牡丹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管理申报、审核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东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申请书》,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机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监管办。

①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a.申请文件;

b.建(构)筑物高度、经纬度,在机场净空限制物限制图中标注出该建(构)筑物的位置及距机场跑道端及中心线的垂直距离;

c.建(构)筑物的用途、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②向监管办提供如下材料:

a.建(构)筑物的有效测绘报告、飞行程序评估报告;

b.飞行程序评估报告中如需要,应提供1:

10万地形图。

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当申请人提交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并提供原件,经与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b.申请人提交的图纸应有设计单位的公章,必要时要有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

5.5.6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1)了解并记录障碍物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产权单位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2)由机场地面保障部场务队书面或快报形式通报调度室及民航黑龙江监管办。

如影响到机场运行,请示省机场集团公司,临时提高机场运行标准。

调度室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3)机场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或规划局,积极协调处理方案,查明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4)对于难以协调的,应上报市政府主管机构,提交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做航行研究和安全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

(5)牡丹江机场分公司与牡丹江市政府相关部门及规划局共同就出现新增障碍物开展调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

并按照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对超高障碍物的处理意见提交当地政府。

5.5.7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方法

(1)场务队在场外区每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障碍物的标识不清晰、标志灯不亮,场务人员要及时记录障碍物所属单位并上报机场分公司,由机场分公司出具告知函派人予以协调解决。

(2)场务队在场内区每天巡视检查时,如发现障碍物的标识不清晰、标志灯不亮,场务人员要及时记录障碍物所属单位并上报部门经理,由场务队出具告知函部门经理派人予以协调解决。

(3)牡丹江机场分公司和牡丹江市规划局签订了净空保护协议并备案。

5.5.8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限制面范围

(1)保护区范围:

跑道南北两端外20公里,跑道中线东西两侧各10公里。

(2)限制面范围:

内水平面4公里,锥形面2公里,南北两端15公里的椭圆形限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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