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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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1996年12月和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正文分10章,另有2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B为提示性附录。
1.总则
1.1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造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1.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5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水利工程
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2水利工程设备
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2.3设备制造监理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2.4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法定人或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业主)。
2.5设计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设备工程设计或制造设计业务的单位。
2.6制造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合同,承担设备制造业务的单位。
对国家和水利部实行产品生产与使用许用制度的设备,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7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承担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
2.8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派驻设备制造单位,直接承担合同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组织。
2.9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承担设备制造监理项目的全权负责人。
2.10专业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承担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11监理员
经过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监理人员。
2.12监理大纲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设备制造监理方案性文件。
2.13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4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设备制造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5平行检验
在设备制造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独立进行质量检验的活动。
2.16质量见证
由监理机构采取现场监督或文件目睹,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验证的活动。
2.17旁站监理
在产品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生产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在现场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18巡视监理
监理机构到现场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3.基本规定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的确定
监理单位由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建设单位宜在水利工程设备采购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3.1.2.1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范围包括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
3.1.2.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明确的级别、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3.1.3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2.依照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对设备制造质量、生产进度和合同费用进行控制。
3.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参与被监理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理的活动,不得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要求。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2监理机构
3.2.1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在设备制造现场建立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常设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设备制造监理任务。
3.2.2监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授权,享有和承担监理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2.3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监理行政事务与辅助服务人员等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应事先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3.3监理人员
3.3.1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3.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当合同文件允许分包时,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组织复查设备制造图样、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生产计划、质量措施和安全规程等文件,并提出复查意见。
6.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设计变更事宜、调解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的合同争议。
7.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应包括: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对制造单位报送的产品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是否满足检验要求。
4.按照产品检验计划及时对产品的检验进行现场见证。
5.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6.做好设备制造阶段各种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3.4监理员的职责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外协配套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进行收集、见证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2.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设备关键部件的制造或关键生产工序进行旁站,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5监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3.4监理依据
3.4.1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3.4.2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
3.4.3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文件。
3.4.4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签订的设备制造委托监理合同。
3.5监理内容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工作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设备制造质量、生产工期和合同费用等目标,并协调与设备制造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2.协助建设单位商签设备采购合同;
3.当合同文件允许分包时,审查设备制造分包单位资质;
4.编制设备制造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5.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设备制造进度计划、工艺规程、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安全规程等文件;
6.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对设备制造设计文件和图样提出监理方的意见;
7.审核批准设备制造项目开工申请;
8.检查、见证设备制造单位使用的原材料、标准件、毛坯等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9.检查、验证制造单位使用的加工设备、仪器、仪表和量具、起重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10.按照设备制造监理规划规定的产品检查见证项目,进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对关键部件的制造质量宜采取平行检验,对设备出现的缺陷及处理进行质量跟踪;
11.参加制造单位的厂内预装、整机调试和设备出厂检验,符合规定要求应予以签认;
12.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下达暂停工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3.当制造单位整改或妥善处理后,下达复工指令;
14.审核制造单位的费用支付申请表;
15.整理监理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16.监理工作结束后,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6监理程序
设备制造监理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附录A01):
1.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进驻设备制造现场,开展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2.配置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的办公、通信设施和检测设备;
3.根据设备制造合同、图样、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编制设备制造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4.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4.监理准备工作
4.1技术准备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设备制造合同文件、图样、制造工艺规程、合同费用构成和工期目标。
4.2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4.2.1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针对设备制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容、依据、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指导性。
4.2.2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4.2.3监理实施细则依据监理规划和设备制造技术要求,分专业编制,其内容应包括专业特点和监理工作的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方法、措施,应具体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4.2.4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3设备制造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制造单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能力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1.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合同质量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专项质量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
2.满足合同设备制造要求的制造能力和条件。
3.对设备制造的特殊工种、关键零部件加工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技术培训,并要求持证上岗。
4.设备工艺规程应满足加工图样和技术规范要求,关键部件、关键工序应有专门的工艺控制措施。
5.为设备制造所储备的原材料、标准件应满足设备制造进度要求。
5.设备制造质量控制
5.1质量控制依据
5.1.1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5.1.2设备采购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
5.1.3设计文件及设备制造图样。
5.1.4经批准的设备制造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5.1.5经批准的设备制造工艺方案与工艺规程。
5.2投产前质量控制
5.2.1设计技术交底
设备制造前,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
5.2.2工艺文件审批
设备制造前,监理机构应对制造单位报送的工艺文件进行审批。
5.3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批准设备制造项目开工制造
审查制造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当设备制造具备开工条件,监理机构应签发开工通知。
5.3.2督促制造单位按章作业
5.3.2.1督促制造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批准的生产计划和工艺规程严格作业,文明生产。
5.3.2.2指示制造单位停止不当的或可能对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制造工艺、生产措施、加工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5.3.3生产资源投入的检查
监理机构应对制造单位投入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加工精度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制造过程中生产资源的投入能满足设备制造质量要求。
5.3.4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督。
5.3.4.1对设备形成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铸锻件毛坯及外购外协件进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必要时可要求制造单位取样试验。
原材料见证工作在下料前完成。
5.3.4.2在零部件加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巡视监理,对于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件的加工,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的规定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平行检验,以确认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5.3.4.3对制造单位生产管理中影响设备制造质量的责任人员提出警告或建议撤换。
5.4装配过程质量控制
5.4.1设备零部件加工完成后,成品检验合格,应在工厂内进行设备装配或预装配,以检验设备质量及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5.4.2制造单位应在设备关键部件或整体装配前向监理机构递交设备装配方案,包括装配工艺规程、试验规程以及装配进度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执行。
5.4.3监理机构应对关键部件或整体装配进行旁站监理,作好记录。
5.4.4在装配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制造单位严格有序地进行零件的套装和组装,宜对零件间的配合质量和接触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4.5装配工作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对整机或部件的性能试验进行旁站监理,应对需要解体的设备进行编号和相邻部件对位基准复核。
5.4.6设备通过装配、调试和性能试验,各项技术指标均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设备采购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且出厂检验合格,监理机构应予以签认。
5.5设备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5.1设备形成过程中,因原材料、加工制作、装配等原因导致设备质量缺陷时,监理机构应指示制造单位及时查明其部位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处理措施。
缺陷处理方案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缺陷的处理应经建设单位批准。
5.5.2设备形成过程中,发生设备制造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设备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的设备制造质量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制造单位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5.5.4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督促制造单位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5.5.5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设备采购合同文件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生产进度控制
6.1生产进度计划管理
6.1.1设备制造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制造单位报送设备制造总体进度计划和月生产计划,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6.1.2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6.1.2.1与设备质量、合同工期、费用支付等目标控制的符合性。
6.1.2.2关键加工工艺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1.2.3生产资源投入的适应性。
6.2生产过程进度控制
6.2.1生产进展的检查与协调
监理机构应逐旬、逐月检查生产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影响生产进展的外部条件和干扰因素,对可能影响生产总进度目标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6.2.2生产进度计划调整
由于生产进度拖延,致使生产进度计划须进行实质性调整时,制造单位应按合同工期规定的期限提出修改,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建设单位。
6.2.3生产进度控制文件的编报
监理机构应建立用于生产进度控制和生产进展记录的图表,作为进度控制与合同工期管理的依据,同时应督促制造单位定期递交月、季、年生产进展报告。
7.合同费用控制
7.1合同费用控制
7.1.1监理机构应及时对制造单位申报的合同支付凭证进行审核,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予以签证。
7.1.2对设计修改、材料变更、运输方式改变、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2合同费用支付
7.2.1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应依据设备制造合同文件规定,及时签发设备制造预付款支付凭证。
7.2.2设备价款支付
监理机构应依据设备制造合同文件规定,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备价款中期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予以办理签证手续。
7.2.3设备价款调整
监理机构应依据设备制造合同文件,对已确认的设计变更、材料变更、运输方式改变、工期调整等引起的设备价款变化,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价款调整。
7.2.4设备价款最终支付
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对制造单位递交的设备价款最终支付报告进行审核,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发支付证书。
8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8.1合同违约
在设备制造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均视为违约。
8.2合同违约的处理
出现违约时,监理机构应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尽力促成违约原因的消除。
如果合同的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监理机构应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正地处理好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减少双方的利益损失,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9信息管理
9.1信息管理工作
9.1.1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生产进度、产品质量、费用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它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形成书面文件。
9.1.2监理机构在信息管理中应按照合同编码的划分,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设备制造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的管理制度。
9.1.3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日志等记录,并定期进行月报等报告的编整与反馈。
对关系建设、制造单位的重要信息文件和报表,应及时进行编制和发送。
9.2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监理文件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监理服务期满时,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移交。
10.监理协调
10.1主要工作内容
10.1.1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
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和设备制造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程序、方式和责任。
10.1.2监理过程协调
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设备制造过程中生产进度、产品质量与费用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与设备制造项目相关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制造过程与合同履行中的矛盾纠纷。
10.2协调原则
监理机构协调与设备制造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在保证设备质量的情况下,促进生产进度;
2.在确保设备质量和制造工期的情况下,寻求更大的投资效益;
3.在维护设备制造各方权益的同时,正确处理合同各方的矛盾和纠纷。
10.3协调会议
10.3.1监理协调会议由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进度、质量等问题,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对需落实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跟踪核对。
10.3.2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文件和监理决定事项文件,并送发有关单位。
11.设备出厂验收
11.1一般规定
设备出厂验收可以是整体验收,也可以是对主要部件进行的分阶段验收,应按制造合同规定执行。
11.2验收阶段工作内容
11.2.1参加设备出厂检验,必要时可平行检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1.2.2审查制造单位报送的验收大纲,同意后报送建设单位。
11.2.3审核制造单位设备出厂验收申请,签署意见后,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建设单位。
11.2.4编写向设备出厂验收会提交的监理报告。
11.2.5协助、督促制造单位完成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资料整理。
11.2.6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备出厂验收会或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设备出厂验收会。
11.2.7对验收会后的遗留问题处理及后续工序等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及签认。
12.设备发运
12.1监理应审查制作单位所报的含数量、重量的交货清单并签认。
当监理合同有要求时,应填报“设备出厂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表20。
12.2检查产品包装发运方案、发运单元以及包装和捆扎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12.3检查装车发运的设备(或大部件),应与发货清单一致;产品随机附件、零星部件应与配套设备同步发运。
附录A设备制造监理程序框图
图A01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图A02生产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图A03设备制造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图A04设备生产进度控制程序框图
图A05设备合同费用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B设备制造监理常用表格
表B01
开工通知单
(设监第号)
制造单位:
合同编号:
No.
致设备制造单位:
贵公司年月日报送的项目设备制造开工申请(申请单编号:
)已经通过审查,望在接到该开工通知单后天内适时安排开工。
监理机构: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生产令号
计划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附
注
主送:
设备制造单位抄报:
建设单位
表B02
暂时停工通知单
(设监第号)
制造单位:
合同编号:
No.
致设备制造单位:
由于本通知单所述原因,现通知贵公司于年月日时以前对
工程项目设备制造工作暂时停止生产。
监理机构: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生产暂停原因
□制造单位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继续生产将对本项目设备制造质量造成重大危害。
□违反工艺规程
□因为原材料质量的原因
引用合同条款
或法规依据
附
注
□暂停期间,请对已完加工部件加强保管,直至得到复工许可
□暂停期间,请抓紧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理机构报送整改效果,以争取早日复工
□生产延误和损失费用的合同责任由制造单位承担
□工程延误和损失费用另行协商
主送:
设备制造单位抄报:
建设单位
表B03
复工通知单
(设监第号)
制造单位:
合同编号:
No.
致设备制造单位:
鉴于(设监第号)停工通知单中所述设备(工序)制造暂停的因素已经消除,请贵公司于年月日时以前对制造项目恢复生产。
监理机构: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
注
主送:
设备制造单位抄报:
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