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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西北电网主要是指覆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省(区)的联合电网。

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网内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西北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等涉及电调、水调、市场、方式、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的各项活动。

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新疆电网在与西北主网实现互联前,可依据本规程编制其相应的规程规定,并在调度业务上接受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指导。

第4条各发电企业、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西北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订并网调度(联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西北电网跨大区互联工作由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及调度机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统一进行。

第5条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和并入西北电网内的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及各有关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凡涉及西北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6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西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网公司)。

第7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的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可靠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合理利用一次能源,降低全网的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3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电网,维护各调管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西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9条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西北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既是生产运行机构,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所属有调管权的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0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西北电网设置四级调度机构,即: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设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电力公司分别设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各供电局设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

县(市区)电力局设调度室。

第三章  网调的职责和权限

  

第11条网调的职权:

1指挥西北电网内网调调管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协调间接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当危及主网安全和或影响供电时,网调有权越级调度。

2指挥、协调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组织西北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执行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省网与主网相关部分的运行方式。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库运用计划,实施直调水电厂的水库运用计划,协调全网水库的合理运用,满足流域防洪、防凌、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要求。

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调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月、日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

6平衡西北电网发电、输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准直调设备的检修申请,审核准间接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7负责西北电网电力电量交易管理,按有关规定及协议实施调度,并对省际间交换和直调发电企业的功率和电量进行考核管理。

8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编制全网低频减负荷方案,提出并组织实施改进电网主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实施全网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

9负责调管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参数整定和管理。

10根据调管范围和直调厂划分原则,负责制定网调调管范围,并报请电网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编制直调范围内新建、改扩建设备的启动并网方案。

11负责签订和执行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12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参与调管范围内的通信、调度自动化的规划。

13行使西北电网内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职能,组织并参与本网内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

14坚持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授权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并参与有关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5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12条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西北电网的最高调度指挥机构,在调管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第13条网内各省(区)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调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业务方面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网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主动复诵指令并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毕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经执行。

在发布和接受指令、以及进行其它调度业务联系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同时必须使用调度术语及普通话。

第14条网调调管的任何设备,未获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可先行操作,但事后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或受到不可抗力侵害时,网调可以指派省调暂时代行网调的部分或全部调管权,直到网调收回调管权为止。

各省调必须接受指派,并按调度规程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网调间接调管设备,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只有得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系统瓦解或事故扩大,网调值班调度员可越级直接指挥有关省调调管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省调。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网调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15条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

如认为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网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指令,则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危及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命令内容的建议迅速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执行。

如有值班人员不执行、迟延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

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各省调和发供电单位的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网调调度员的权限,必须取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16条电网调度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7条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网调有权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网调许可,不按照网调下达的发电、输电调度计划执行;

  2.不执行网调批准的检修计划;

  3.不执行网调调度指令和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措施;

  4.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5.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

  6.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情况。

第18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批准等程序,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其中网调直调电厂值长应经网调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第五章 调度管理范围划分原则

第19条网调调管的设备:

西北网调直接调度西北电网主网架和对主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33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的相关设备,以及跨省联络线;间接调管各省(区)调直调设备中与主网安全、电量平衡、网络传输能力等相关的设备,包括除直馈线以外的其它330KV联络线及相关变电站的相关设备。

【网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细表见附录一】

网调直接调度对全网调频调峰、安全稳定影响较大的骨干发电企业,目前包括龙羊峡水电厂、李家峡水电厂、刘家峡水电厂、安康水电厂、渭河二厂、靖远一厂、靖远二厂、大坝电厂;网内其它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由网调间接调管,包括秦岭电厂、蒲城电厂、宝鸡二厂、平凉电厂、石嘴山二厂等。

【网调间接调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

对于接入网调直接调管母线的非直调线路、变压器等设备的停送电工作,必须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20条网调负责对西北电网内所有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改扩建设备按照以上原则进行调管范围划分,经西北电网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国调备案。

根据电网发展变化的情况,网调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对调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电网调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21条电网调度计划(即运行方式)按年、月、日分别进行编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全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及输变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调度计划的范围。

各级调度机构依据其调管范围分别编制相应的调度计划。

2.年度调度计划是在负荷预测、水情预测和发输变电设备投产计划等信息基础上,编制全网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和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制定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必须的各项措施。

3.月度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月度水情、双边电量购销协议、燃料供应、供热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4.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内水情、燃料供应情况、电网传输能力、设备检修以及双边电量购销协议执行情况等因素后,编制日发电曲线并下达。

4.编制调度计划时,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合理运用水库,一般不得破坏水库的正常运用。

5.编制调度计划时应留有足够的运行备用容量,同时应考虑电网联络线断面的输送能力及不同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

电网如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西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同意。

第22条:

年度调度计划(即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一、西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网调协调组织各省公司及各发电企业编制,并经西北电网公司审批后执行。

二、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

1.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上年度系统运行简要总结;

3.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4.新(改、扩)建项目的投产计划;

5.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6.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

7.电网结构及运行结线方式

8.潮流计算及N-1静态安全分析和静态电压稳定分析

9.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10.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

11.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和低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

12.系统短路容量

13.330千伏电网过电压问题

14.电网安全运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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