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情绪管理团体治疗的疗效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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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情绪管理团体治疗的疗效评估

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療效評估

甘桂安陳筱萍周煌智劉素華湯淑慧

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

(1)建立一套適用於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課程;

(2)探討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對性侵害加害人情緒改善和衝動之效果。

本研究以南部某監獄38名性侵害加害人為對象,進行為期十二週,每週一次的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所有研究受試者經過說明,並簽訂書面同意書後,分別執行「情緒智商量表」和「衝動量表」之前後測評估;發現主要結果如下:

(1)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在情緒智商中「覺察自我情緒」分量表的改變量有顯著的改善。

但「覺察他人情緒」和「衝動」前後改變量的差異則未達到顯著水準;

(2)在個人背景資料與情緒智商和衝動間的關係,顯示「高中以上教育程度」與「衝動」和「有前科」與「覺察自我情緒」的改變量間有顯著差異存在。

最後,研究者針對研究結果所得之結論加以討論,並對未來研究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字:

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情緒智商,衝動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刑事警察局統計性侵害犯罪加害嫌疑人數從民國80年的678人,增加至93年的2535人(內政部警政署網路資料,2005),足足增加了近3倍之多﹗可見其嚴重性!

這當中固然有因刑法修正後,將強制性交罪原則改公訴,人口增加等等的干擾因素存在,但不可忽視的是性侵害犯罪案件,平均每天都有高達6起的性侵害犯罪案正在台灣各地發生(周煌智,2004;周煌智、文榮光、林明傑、陳筱萍、龍佛衛,2006)。

強暴行為不但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創傷與恐懼感,對於社會治安與人身安全保障有強烈威脅,讓我們不能去忽略「性侵害」這個問題。

國外的資料指出,每一個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都會經歷生活上的巨變,出現所謂「強暴創傷症候群(rapetraumasyndrome)」的現象,更有甚者,強暴事件不僅對被害人造成長久的身心創傷,同時也波及他們的親屬、朋友和配偶,他們必須重新調整自己去面對此一不幸事件(Greenberg&Ruback,1992)。

性侵害犯罪的嚴重性已成為台灣治安的一大隱憂,並是許多婦女的恐懼與心中永遠的痛,而廣受社會各階層的強烈關心與注意。

因此,如何瞭解與處置這些性侵害加害人乃成為相當重要的社會、司法和醫療的問題。

在醫療的角色上,如何落實加害人的處遇計畫,才不會讓這些漠視兩性平等、傷害人權和自尊的事件,在不同的角落中重複上演著。

事實上,性侵害加害人是一個多重因子決定的異質團體,因此必須針對個案加以分類治療(Brown&Forth,1997)。

國外早期的研究多從精神醫學的觀點出發,從個人心理病態來探討,認為性侵害加害人具有無法控制的衝動、心理疾病、特殊環境所造成的控制力喪失與受到被害人引誘等(Scully&Marolla,1985)。

而Hall和Hirschman,(1991)認為性暴力(sexualaggression)的產生,乃因性加害者

(1)生理性興奮的抑制力較弱

(2)合理化其性犯罪行為及扭曲的認知(3)負面的情緒狀態—憤恨、仇視或抑鬱(4)人格特質變數—如父母離異、虐待、疏忽等四項因子加上環境因素(如:

喝酒)彼此交互作用所促成。

除了性興奮的指向與動機出了問題外,性侵害加害人所面臨的心理問題或困擾被分為:

(1)社交行為、社交技巧與關係的障礙(McFall,1990;Stermac,Segal,&Gillis,1990);

(2)煩躁不安或情緒騷動兩大類(Langevin,Paitich,Freeman,Mann,&Handy,1978;引自文榮光、龍佛衛、周煌智、薛克利、陳筱萍,2003)。

Hall(1990)則強調強姦犯有很強的衝動,極易有偏差的性興奮,且容易憤怒及大發脾氣。

有些情緒狀態與性侵害行為發生有相關,如生氣、麻木感(Gray&Pithers,1993)。

這些情緒究竟如何影響強暴行為,相關的研究並不太多,但這類關係有可能存在;一個經常憤怒或總認為別人是有不良企圖的人,似乎會表現較高的攻擊程度,尤其在出現情境線索時。

而Proulx等人(1996)則發現負面情緒和衝突(如生氣、孤獨和侮辱)會導致偏差性幻想和性侵害的行為。

加州AtascaderoStateHospital治療75位暴力性侵害加害人的研究(Nelson,et.al.,1989)指出:

大部份的性侵害加害人都與女性關係不佳,缺乏自信且人生觀消極;51%的樣本指出,他們強暴受害者的原因是為了尋求權力感及支配感;大部份的性侵害加害人是臨時起意的,而92%的犯人是出於一時衝動;所有的犯人中,沒有一位是因為缺少性生活而犯下罪行的。

國內許春金等人(1999)歸納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動機時,發現加害人者以「洩慾」為目的者佔57.26%;其次是「衝動」,佔25.40%,此外還有受到色情刊物的影響、被他人設計、憤怒、洩恨、以及金錢交易等。

在戀童症方面,Hartley(2001)根據戀童加害人自陳犯罪動機,做出如下之結論,戀童加害人之犯罪動機有四:

1.性的需求;2.向外尋求日常生活不滿足之替代品;3.情緒憤怒;4.以不當之方式表達情感或愛情。

Knight和Prentky(1996)認為兒童性侵犯者是自我肯定不足、低自尊、較衝動且具有反社會人格。

在亂倫方面,多數的研究報告指出亂倫父親是焦慮的、憂鬱的、被動的、不勝任的及多疑的,而某些報告認為他們是專制且虐待兒童(Williams&Finkelhor,1990)。

綜合以上的資料顯示,情緒和衝動與性犯罪是有關連的。

這些加害人不僅是有罪的,也是病態的,需要加以矯正。

從檢視台灣的刑案統計即可明白(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4),近十年台灣刑案的統計資料指出:

強姦犯罪被害人的年齡分佈,從七十歲以上的高齡婦女到十二歲以下的稚齡幼女都有。

更有甚者,在台灣地區的強姦被害人中,十二歲以下的被害人,約佔強姦被害人的總數的20﹪左右;換句話說,在我國每五個強姦被害人中就有一個被害人是國小或國小以下的女童。

如此,偏頗的犯罪事實正可證明強姦犯在心理上的偏異情形。

對照國外的研究資料也發現強姦犯人多半在人格或行為上有所問題,因此,強姦犯罪是需要治療的(黃富源,1994;Groth&Birnbuam,1979),雖然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並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果,但是不治療而僅將他們監禁於監獄中,很可能使他們因幻想而更加病態(Kercker&Long,1991)。

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在西方國家行之有年,治療性侵害加害人的主要目的為預防再犯。

近十年來,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主流為認知行為取向的治療;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者所提供的治療策略(treatmentmodalities)包括(依多寡順序):

被害者之同理(佔94.5%)、忿怒與暴力管理(92%)、認知扭曲(91%)、再犯週期(88%)、社交技巧(88%)、性教育(84.5%)、再犯預防計畫(83.5%)、放鬆技巧與壓力管理(82.5%)、建立自信心訓練(81.5%)…等(AmericanPsychiatricAssociation,1999)。

在國外,團體治療是性侵害加害人被認為最有效的處遇模式,也是使用最廣泛的介入方案(Carich,2003;Jennings&Sawyer,2003)。

由Hanson和Bussiuer(1998)研究發現:

沒有完成療程是其中一項重要的高危險因子。

而團體能有效果是因為以下的原因:

成員在團體中很少能持續說謊、罪犯能得到較多的回饋、強化改變的情境、性侵害加害人能幫助彼此進入/解決議題、從他人處學習如何發展技巧並維持解決問題能力。

在團體中治療者的責任在提供或幫助發展改變的情境,而性侵害加害人的責任在於承諾改變並實行之,改變會在團體內及團體外發生(Carich,2003)。

因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有其必要性,而團體治療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效果更佳,值得實施和推廣。

在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已進行,大部份尚未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有詳細的評估和分類,但加害人參與團體,主觀知覺團體過程、瞭解和防止再犯,都對其是有正面的效果(Garrett.et.al.,2003)。

本研究者曾針對一般性侵害加害人、合意性交加害人,編撰出一般性侵害加害人、合意性交加害人「預防再犯團體治療」的教材內容(陳筱萍、周煌智,2004)。

研究者有鑑於加害人具有衝動和憤怒的情緒,在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特性了解後,擬編撰出適合強暴犯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教材內容,並探討此團體治療對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是否有療效。

同時藉此課程的編撰可提供從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人員的參考,並期待加害人從治療過程中學習到管理、控制情緒的因應策略,以減少再犯的危險性和可能性。

性侵害團體治療的療效評估可分為課程的評估和結果的評估,結果的評估大都以再犯率為主,而課程的評估是依據課程的目標和研究的特殊目的而決定的(Hudson&Galaway,1979)。

而問卷能評估課程對加害人態度、品質和有效性的影響。

由於本研究對象都在監獄中,每位受刑人出獄的時間不一致,評估再犯率有困難,故以課程的前後測評估為主。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1)建立一套適用於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課程。

(2)經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評估性侵害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改善的療效。

二、名詞詮釋

根據本研究之目的與內容,有關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加害人

我國性犯罪之相關法律包括原刑法第16章「妨害風化罪」共15條,及88年4月總統所公布新修訂有關性侵害條文—刑法第26章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共13條。

依據新修訂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內容將犯案的過程分成強制性交(含未遂)與猥褻兩種。

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中華民國刑法,1999)。

(二)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

本情緒管理團體治療主要是運用認知行為治療法,協助性侵害加害人覺察自己與他人的情緒後,能學習情緒處理和衝動控制的方法,增進與他人良好的人際互動,並有更好的生活適應能力,以減少性侵害再犯性的發生。

認知行為學派認為人類行為的表現經常是受到認知、情緒的影響,「情境-認知-情緒-行為」是一個相互影響的歷程,只要認知改變,就能改變情緒,也就能改變行為;同樣地,行為的改變也會逐漸影響認知的改變,亦改變情緒的反應。

因此本團體即根據此理念而設計,希望藉由協助性侵害加害人學習認識情緒、覺察自己與他人的情緒、接納與表達自己的情緒、同理他人的情緒及練習情緒處理的技巧。

從認知上了解情緒的狀態與變化、情緒對自我與他人的影響,認知到情緒管理的重要,而能從行為改變中去修正自己的情緒表現,以增進人際關係和控制衝動性行為(課程大綱內容詳如附錄一)。

(三)情緒智商

情緒智商係指個體能運用情緒能力以察覺、了解、推理、判斷、表達、調節、激勵與反省自己與他人情緒之能力,以便做好自我情緒與人際關係的管理、適應、運用與解決問題(王春展,1999)。

根據Goleman(1995)所提出之情緒智力(emotionalquotient,EQ)的面向為指標,包含「自我情緒的覺察與處理」、「他人情緒的覺察與處理」、「同理心」以及「情緒自尊」等。

本研究的情緒智商以受試者在Cooper和Sawaf(1997)所編製的情緒智商測驗得分為操作型定義,得分愈高代表情緒智商越佳;反之,表示情緒智商越差。

本研究共測量兩個情緒智商:

覺察自我情緒與處理和覺察他人情緒與處理。

(四)衝動

根據韋氏大辭典定義衝動性為

(1)一種驅使的力量,特別指突破有所行動或動作;

(2)被一股突來的驅力推動所產生的動作,即衝力;(3)被情感或某種實際刺激所引發的瞬間心理渴望,而產生不經深思熟慮的行動;(4)任何自然的、毫無理由的行為動機和傾向;一種突然的慾望;(5)一種天生的、反應的對待行動的渴望;一種基於瞬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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