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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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木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而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

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

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木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租房设计面积应设计为40—90m2,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50—60m2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而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而积控制在60m2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

40nf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m2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公租房保障而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租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中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符合保障条件的木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nV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nf以下或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中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中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和机动车辆,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其它与婚姻、收入、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第二十条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8年;

2•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6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单位无职工公寓;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在嘉峪关市无住

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

3•申请人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

4•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在木市实际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己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

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社区初审公示。

申请人提岀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租房公示无异议,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补贴;

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的保障对象,发放《嘉峪关市公租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而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政府统一配租的公租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租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中请人选择的公租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摇号选房。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而提出中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而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A)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配租管理

(一)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凭社区、镇政府出具的公示期无异议的证明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己准予货币补贴的家庭,凭《房屋租赁证》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办理《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证》。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统一核发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由保障对象用于交纳房屋租金。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三)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

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

(四)申请人由于房源不足,轮候2年后仍未配租公租房,经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租房租赁住房补贴,待有房源时予以配租,同时停发补贴。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意见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据此调整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而积、租金等。

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核定。

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1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家庭现住房而积与保障而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确定。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核定;

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90%核定。

公租房补贴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25nfx保障人数一家庭现有住房而积)X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第三十四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备案,承租人之间可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五条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中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保障对象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致使一定时期或长期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经保障对象中请,社区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岀减免方案,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减免租金。

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租房租金的;

承租人有

(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及承租人个人信用档案;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以承租人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承租人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条合同期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不再符合公租

房保障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限期腾退住房;

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逾期未退回的,承租家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自应腾退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70%收取房租,满3个月后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房租;

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腾退的,按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房租。

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障对象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处理。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

逾期不退出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岀售等经纪业务。

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公租房的委托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

惩戒;

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有关单位为公租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木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了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请公租房所提供的资料,除个人申请以外,所有证明均由夫妻双方出具。

第四十七条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不超过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等客观原因致贫并导致住房困难,申请人提出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标准按照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同比例上浮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7)127号)和《嘉峪关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嘉政发(201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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