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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天津建设交通委加强深基坑管理工作

2011-03-1115:

14:

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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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王昊通讯员张晨

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防范控制稍有不慎,不仅危及工程自身结构和人员安全,而且会损害临近公共设施,给社会和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确保我市在施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日前,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带队,市质安监管总队抽调近百名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文化中心、泰安道四、五号院、梅江会展中心二期、西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市重点建设项目深基坑施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对55个在施深基坑工程进行了重点抽查。

检查中发现,虽然受检项目质量安全总体受控,但仍然有个别单位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对风险认识不足,对险情及异常情况的敏感度不高,技术标准执行不严,应急预案操作性差。

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285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4份,7个项目被立即停工。

为了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认识,落实深基坑施工各项管理措施,3月10日市建设交通委又组织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大集团、施工和监理企业召开深基坑质量安全专题会议,会议通报了此次检查结果,认真分析了当前深基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和监理企业查找不足,吸取教训,提出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等五项防范深基坑施工风险的措施。

市建设交通委李全喜主任强调,施工企业是深基坑施工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施工、谁负责”,重申深基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方案论证制度,设计师必须驻场,严禁“人活儿分离”,下一步,市建设交通委将细化深化深基坑管理,通过加强责任落实、工程验收、质量赔偿、责任追究等七项制度,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实管好管到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程序及监理要点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和勘察。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应对深基坑施工中需注意的问题及预防治理措施等提出建议,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

    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

    1、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方案(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2、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3、经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设计方案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4、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

    1、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

    2、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招投标处办理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业务:

    3.1、招标申请表;

    3.2、土地审批手续;

    3.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请照单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

    3.4、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和复核意见表;

    3.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应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办理监督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施工企业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七、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应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九、深基坑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到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至基坑回填结束期间,监测单位应每个月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对基坑本身及周围环境影响的过程监测书面资料。

    十、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十一、施工中应特别注意,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严格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检查观测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尤其在汛期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汛期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责任,督促全员执行,确保深基坑安全。

    十二、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认定合格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

 

富阳市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

根据《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特制订此工作程序。

一、论证申请

1.申请要求

凡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沟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沟槽),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五份提交富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论证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五份)

·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

·设计资质、注册岩土设计师证书复印件;

·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制图章、并有注册岩土设计师签字;

·用地红线批文、建筑红线批文;

·地质勘测报告;

·周边环境平面图;

3.填写论证申请表

填写论证申请表(附件2)、 协会初审资料  、确定专家名单 、确定论证时间、建设方送设计文件和资料至各专家,并通知设计人员和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代表。

二、会议程序

1.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与会专家,与建设单位商定专家组组长,并针对本工程情况提出管理上的要求。

2.建设单位主持论证会议

·介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指定会议记录人;

·简要介绍工程情况;

·请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

3.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

·设计人员介绍方案编制情况;

·与会专家提问;

·各位专家发言;

4.管理部门发言

5.建设单位发言、表态

6.专家组组长拟定并宣读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 

三、提交备案

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回复意见书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有效的施工图。

2.建设单位持专家意见书(协会盖章)、修改后的图纸文件、修改说明书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

"中国·威海"政府门户网站     2008-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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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建发〔2006〕28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逐年增多,基坑或边坡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

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加强工程勘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勘察报告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一)设计资质。

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备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边坡高度或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工程设计,应由具备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

主要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二)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并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设计图纸审查前,建设单位应以规范的格式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用地红线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4)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5)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6)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7)其它相关资料。

   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二)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审查变更。

   (三)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加大对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应急处理。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五)施工期间安全监测。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小时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上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建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工地巡查,及时发现违反基本建设办事程序,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以及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立即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

    凡建设手续不齐全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未经依法招投标的工程在资质年检中一律不得计入企业业绩。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要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记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挂钩。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0-07-19  阅读次数:

387)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园规〔2010〕7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安全有序实施,规划建设局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201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

20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四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

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

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七条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

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

(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

第二十三条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勘察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

当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确需对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对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在现场公示,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并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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