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712028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1.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九章解读.docx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第九章解读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授课教案

授课内容

Chapter9DeliveryofGoods

教学目的与要求

知识目标:

(1)MethodsoftheDelivery

(2)TransportDocuments

(3)TermsofTransport

技能目标:

掌握货物的装运条款

情感目标:

让学生具备国际贸易素养、成为企业精英。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和要求:

1、重点掌握:

第三节海运提单,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种类。

2、一般掌握:

第一节运输方式,第四节交货条款。

3、一般了解:

第二节装运时间和装运港口。

参考资料

网上查找

教学方法

(任务教学法)

(情景教学法)

教学手段

多媒体

教学过程

教学手段

方法设计

货物的交付简称交货,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它涉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装运地、分批和转运、目的地、运输方式(如海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运输单据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问题。

“交货”与“装运”

•E组和D组术语

实际交货方式,“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交货地点分别是卖方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EXW)、指定的目的港或进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DAF、DES、DEQ、DDU、DDP)。

•F组和C组术语

采用FAS、FOB、FCA、CIF、CFR、CIP和CPT术语,“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或出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

INCOTERMS中“交货”义务的含义

CFR与CIF术语的A4与B4义务:

A4交货(Delivery)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delivery)至船上。

B4收取货物(Takingdelivery)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接受(accept)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receive)货物。

“推定交货”

采用F组和C组术语的合同如果表现为“凭单交货”,当实际货物交与承运人,但尚未转移货运单据之前,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只能为“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这与实际交货(actualdelivery)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因此在“凭单交货”的合同中最好把“装运条款”与“交货条款”严格分开。

UCP500中装运时间的说明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46条a款对“装运日期”(datesforshipment)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shipment)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loadingonboardvessel)、‘发运’(di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forcarriage)、‘邮政收据日期’(dateofpostreceipt)、‘收货日期’(dateofpickup)等及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takingincharge)。

(注:

UCP600中该独立条款已经被删除,融入到单据条款中)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均须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37条、第49条和第5条

(1)款对交货时间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

(1)款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规定最迟期限

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March2002.

♦规定某一段时间内装运

ShipmentduringJan./Feb.1999.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

TheBuyermustopentherelativeL/CtoreachtheSellersBefore××(date).

♦其它方法

装运时间的其他规定方法

•某一约定日期:

“Shipmenton5thMay2000”

•近期装运术语,如:

“promptshipment”,“immediateshipment”

“shipmentassoonaspossible”

“shipmentbyfirstavailablesteamer”

•确认某一事项后确定装运期。

“subjecttoshipmentspaceavailable”

“subjecttoapprovalofexportlicence”

“shipmentbyApril30thsubjecttoBuyer’sL/C

reachingtheSelleronorbeforeMarch1st”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货源情况:

库存、生产能力、配套能力、生产周期、技术要求、货物数量等;

•运输情况:

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气候条件等;

•商品的性质:

受潮霉变、受热融化、震荡、加工、包装、检验等

•市场需求情况:

季节、成套设备

•资金占用问题:

预付货款、交货付款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在有关的运输合同中还涉及到租订接运船舶等运输工具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

交货地点通常取决于买卖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其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INCOTERMS中的交货地点界定

•FAS、FOB、CFR、CIF:

装运港(port)

•DES、DEQ:

目的港(port)

•其他术语:

地点(place)

注:

在某些场合须指明在“port”或“place”内的某点—“point”。

如FCA的A4条款。

FCA的A4条款

A4交货

……

交货在下列情况完成:

a)如果指定地是卖方所在处所,……

b)如果指定地点是a)以外的其他地方……

如果没有约定的地点,以及如果有几个地点可资利用卖方可在交货地选择一个最适应其意图的地点交货。

如果没有买方确切的指示,卖方可按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所要求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

装运地选择的注意事项

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

Ø出口业务

•考虑装运地与产地的距离,交通便利、费用较低、储存及其他基础设施;

•大宗货物或货源分散,应争取多个装运地;

•选择许可外轮进入的港口;

•应选择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

Ø进口业务

•国家政策

•港口条件

多个装运地/装运港的选择

对于合同规定多个装运港(地)或笼统的

规定:

•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任意选定装运港(地);

•FAS、FOB、FCA合同,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

•portofshipment:

QingdaoandShanghai

•portofshipment:

Qingdao/Shanghai/Dalian

•portofshipment:

ChinaPorts

备货和装运通知问题

按FOB条件成交时,按国际贸易惯例:

•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为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买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将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和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接卸货物和办理通关手续。

(包括CFR和CIF条件)

备货通知条款

ShipmentduringMayfromLondontoShanghai.TheSellersshalladvisetheBuyers45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ofthetimethegoodswillbereadyforShipment.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allow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

允许分批和转船。

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byinstallments):

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只是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

•具体订明每批的装运时间、批次或数量。

具体规定分批条款

DuringOct./Nov./Dec.2000inthreemonthlyShipments:

DuringOct.500metrictons

DuringNov.750metrictons

DuringDec.1000metrictons

关于分批装运案例

某年我某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转运分批条款

•ShipmentduringOct./Nov./Dec.2001,with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allowed.

•ShipmentduringJan./Feb.2001intwoequalmonthlylots(intwoequalmonthlyShipments),transhipmenttobeallowed.

•DuringMar/AprintwoequalmonthlyShipments,tobetranshippedatHongKong.

目的港或目的地选择

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

目的港选择应注意事项:

•我国政策和安全问题;

•规定具体明确的港口,避免笼统规定方法,

如E.M.P.(EuropeanMainPort);

•内陆国家采用CFR或CIF条件的出口交易;

•目的港重名问题

•“路货”交易和“选择港”问题;

“选择港”(optionalports)问题

接受外国客户选择港要求时,应注意:

v合同规定的“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v备选的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为

班轮停靠的港口

v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并在合同中说明费用的负担方。

CIFLondon,optional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additionalsforbuyer’saccount.

v最终港口选择的期限和权利

目的港选择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

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

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

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分析题

(P95思考题10、案例2)

案例2原因:

新商为了简化向日商交货的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我方处理:

♦新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由新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得到船公司确认后。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OceanTransportation

铁路运输RailTransportation

航空运输AirTransportation

公路运输RoadTransportation

内河运输InlandwaterTransportation

联合运输CombinedTransportation;

MultimodalTransportation

国际多式运输InternationalCombinedTransportation/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ation

邮政(包)运输PostTransportation

管道运输Tubetransportation/Pipelinetransportation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一种运输方法,按船舶营运方式来分,有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海洋运输的特点为:

利用天然水路,不受道路限制;载运量大;运费低廉;对货物的适应性强;速度慢;易受自然条件影响;风险大。

国际海洋运输的主要规则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海牙规则(HagueRules)

•全称: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立法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HagueRules)

•该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特点: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

•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

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

•全称: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1968Brussels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汉堡规则(Hamburg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于1992年生效。

但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全称: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f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regularshippingliner,简称liner)也叫定期船运输。

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四固定”: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

♦一般在货种货量上不作限制;

♦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计速遣费和滞期费;

♦无须签定租船合同,承运人签发的班轮提单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依据。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

•按货物的毛重计收:

在运价表内用字母“W”表示。

•按货物的体积(称为尺码吨)计收:

在运价表内用字母“M”表示。

•按商品的价格计收:

即按从价运费收取,在运价表内用“AV”表示。

•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

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在运价表中用“W/M”表示。

•选择货物的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

在运价表中用“W/MorAV”表示。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对大宗低值货物,采用船、货双方临时议定运价的办法。

班轮运费–附加费

Ⅰ、超重附加费;

Ⅱ、超长附加费;

Ⅲ、直航附加费;

Ⅳ、转船附加费;

Ⅴ、港口附加费;

Ⅵ、港口拥挤费;

Ⅶ、选港附加费;

Ⅷ、货币附加费。

班轮运费计算1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

由青岛装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1.查阅货物分级表:

DieselEngine:

10级W/M;

2.查阅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

10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费率为22美元,中转费13美元;

3.查阅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

10级货从香港到苏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

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计算10.676×(22+13+95+95×10%)=10.676×139.5=1489.302美元

班轮运费计算2

出口到澳大利亚悉尼港某商品100箱,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0.035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查10级货直运悉尼港基本运费为200元人民币,加货币附加费35.8%,再加燃油附加费28%,港口拥挤费25%.求运费。

解:

M>W,按M计算基本运费:

RMB200

基本运费的币值附加费:

2005×35.8%=RMB71.6

燃油附加费:

(200+71.6)×28%=RMB76

港口拥挤费:

(200+71.6)×25%=RMB67.9

运费合计:

(200+71.6+76+67.9)×0.035×100=1,454.25元人民币。

错误理解运费吨案例

某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对外报价FOB新港,每公吨500港元。

外商要求改报CIF香港价。

业务人员在查阅运价表时见该商品每运费吨为50港元,并匡算保险费为6港元,便以CIF每公吨556港元对外报价,结果成交150公吨。

到装运时发现运价表上运费吨50港元是指尺码吨,不是重量吨,因商品积载系数为2.5/1(立方米/公吨),给国家造成损失11400港元。

租船(charter)运输

租船运输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租船方式主要有:

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与班轮运输相比,租船运输有以下特点:

1.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行驶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固定;

2.航线、货种、船期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须在合同中加以约束;

3.租船合同只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而提单可以作为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

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船舶按航程租赁,和出租人的事先约定的条件,船舶按时到装运港装货后,再驶抵卸货港卸货,以完成整个航程运输任务。

它又分为:

单航次租船(singletripcharter)

来回程航次租船(returntripcharter)

连续航次程租(consecutivevoyages)

定期租船

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

同约定,将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

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船方式,它与程租

船的区别为:

(1)租赁形式不同

(2)计费标准不同

(3)使用的权限不同

(4)负担和责任不同

光船租船

又称“净船期租船”,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光船租船实际上属于财产租赁,不同于与一般的期租船。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主要有: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

海上货运单(seawaybill;oceanwaybill)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其性质为:

1、货物收据(receiptforthegoods);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oftitle);

3、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

提单的内容

•班轮提单:

除提单正面列有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填写的有关货物与运费等记载事项外,背面还有印就的涉及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的条款;

•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仅在提单正面列有简单的记载事项,并表明“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例外事项按某年某月某日租船合同办理”,而提单背面则无印就的条款。

提单分类1

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