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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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教学大纲

《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教学大纲

一、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

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

课程编号

B

英文名称

CommercialLawandBusinessManagement

课程类型

通识教育选修课

总学时

32

授课学时

32

实验学时

0

实践学时

0

学分

2

预修课程

法学通论

适用对象

全校各专业本科生

课程负责人

樊启荣

课程简介

商法囊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金融法等多个实用性非常强的部门法,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商法也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能彰显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的“融通性”特色的法律学科。

长期以来,商法教学团队一直在探索和谋划如何将商法教学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提供符合实践工作需要的、融通型的高素质人才。

本课程在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突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与提高。

通过精心的课程设计和认真负责的教学工作,本课程能够为全校各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学习商法核心原理、基本规则与实务经验的平台,帮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从容地应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种种挑战。

二、教学目标与任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向不同专业的学生介绍大学本科教育所不可或缺的知识领域中获得知识的主要方法,让学生剖析不同学术领域和文化的研究层面、研究方法和思想体系,从而为资质、能力和经验各异的大学生提供日后长远学习所必须的方法和眼界。

我们将依据既定的教学目标,以实践性、应用性为基本准则来科学地设计各个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的重点是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掌握方法,而非简单地灌输知识的细节;教学过程中注重课堂互动,尊重、信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知识的细节则尽量让学生通过自主的学习去掌握。

我们将力争使这一课程对学生而言,不仅是一个学习专业知识和实用信息的有趣历程,更是一个了解社会实践和提高综合能力的“准实战训练”。

课程拟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公司法,主要介绍公司基本制度、公司的分类、公司的设立、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与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的设计、公司改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公司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规则、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二部分为证券法,主要介绍证券的概念与种类、证券发行规则、公司上市的筹划、证券交易规则、各类新型证券交易(融资和融券、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股权激励与职工持股制度、证券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三部分为票据法,着重介绍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制作与使用、票据流通中的规则、票据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部分为保险法,着重介绍保险法基本原理、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障的基本规则、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五部分为破产法,主要介绍破产法基本原理、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的基本规则、破产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与解决。

第六部分为金融法,主要讲授存款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信托法律制度、金融租赁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法律规则、金融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通识课程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合性优。

课程整合了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金融法等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同时,课程内容也较好地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普适性强。

教学内容的安排综合考虑了不同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对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这两方面知识的需求,课程难度适合全校各专业学生学习。

第三,实用性好。

课程设计会紧密结合目前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热点、难点,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时代感强。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日新月异、种类繁杂,我们将全力保证本课程能够与时俱进,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时代需求。

本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以基本性、整合性为首要宗旨,将企业经营管理中所最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进行商法理论与实务教学,为学生提供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基本知识和多种视角,启发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和实践;本课程的内容安排以时代性、普适性为基本原则,尽全力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最新实践动态和最丰富的信息资讯,内容适合全校各专业学生学习,努力培养他们运用商法知识去分析、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种种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强调深刻性和实用性,课程既要帮助学生了解掌握广泛的商法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理性,让他们在校园里就初步掌握未来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实务操作能力。

本课程包含32个课时,其中课堂教学部安排26个课时,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安排6个课时。

教学环节拟包括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堂讨论、实践部门工作人员经验介绍与答疑、模拟法庭等多个环节。

课程最终成绩将以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综合测定。

三、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表

章次

教学内容

教学时间

备注

讲授时数

作业时数

1

第一章《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概述

第一节什么是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体系与特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实践运用

2

1

第二节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

一、商法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企业经营管理对商法发展的挑战与促进

2

2

第二章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立法原则

二、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则

三、典型案例分析

2

2

2

第二节公司设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二、股东瑕疵出资与典型案例分析

4

2

3

第三章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二、各国公司治理的显著特征与启示

2

3

第二节公司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一、股东会的职权

二、董事会的职权

三、监事会的职权

2

3

第四章公司并购与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并购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种类与意义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则与典型案例分析

4

3

第二节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的概念、种类与意义

二、企业改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2

3

教学实验ST华源公司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2

4

第五章公司解散与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事由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2

4

第二节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

二、公司清算的法律后果

2

4

第三节公司破产法律问题

一、公司破产的启动

二、公司破产的和解与重整程序

三、公司破产的清算程序

2

合计

26

6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

本章是《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课程的导言,通过本章的教学,帮助学生对本学科的概貌有所了解,熟悉本课程中最为核心的基础概念,掌握商法的精神与实质,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结实的基础。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将系统介绍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包括:

商法的概念、商法的体系、商法的基本原则、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对商法的挑战以及商法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等。

本章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包括商法的概念、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体系、商法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本章的难点包括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实践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对商法的挑战。

本章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2.赵旭东:

《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3.汤欣:

《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苗壮:

《美国公司法:

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何美欢: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7.MatthewC.Stephenson,LegislatiiveAllocationofDelegatedPower:

Uncertainty,Risk,andtheChoiceBetweenAgenciesandCourts,HarvardLawReview,February,2006.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商法?

如何理解商法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2.商法包括哪些重要的基本原则?

3.如何理解商法的盈利性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

4.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给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哪些教训和启示?

第一节什么是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体系与特性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

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商法的特性包括:

1.兼容性。

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前者强调意思自治;后者强调国家强制。

前者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后者多为强制性或限制性规范。

前者强调维护个人利益,后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技术性。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主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商法内容中包含的大量技术性规范处处体现着现代科学管理的理性精神。

商法规范中不仅有定性的规定,还有大量定量的规定。

3.营利性。

所谓营利,是指谋取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

商法追求的目标并不在于保证每一个商主体都获利,而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性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

4、国际性。

12世纪在英国国王与科隆城之间达成一项条约,保证科隆公民有不低于英格兰商人的优惠待遇———这也许是有关“国民待遇”条款的最早例子。

1473年,英格兰大法官宣布,向他寻求救济的外国商人的案件将“在大法官法庭中由自然法来决定,这里的自然法即一些人所称的商法,它是世界通用的法律。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实践运用

(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1.商事行为的简便性原则。

相当一部分商事法律行为采取文义行为方式和要式行为方式,使得此类法律行为中的大部分内容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预先加以确定,将少部分特殊内容留待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此形成法律文件的标准化和证券化。

2.短期时效主义。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它旨在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

3.商事交易定型化原则。

它包括交易形态与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内容。

前者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交易方式定型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交易均可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后者是指,交易对象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财产或权利时,商法通过权利证券化简化了权利的转让程序。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

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使商事交易形式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交易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改变。

2.外观主义。

即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尤其在票据法中,票据的文义是其外观主义的最高表现形式。

3.严格责任。

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如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相互承担的对其他股东出资真实的连带责任。

4.无因性原则。

(三)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对商事组织设立的国家管理与尊重意思自治的权衡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平等原则。

象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他人的权利。

这不仅是一条来源于基督教的神圣的规约,也是民主的实质。

2.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商法与企业经营管理

一、商法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商法囊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金融法等多个实用性非常强的部门法,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商法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公司法,主要介绍公司基本制度、公司的分类、公司的设立、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与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的设计、公司改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公司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规则、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二部分为证券法,主要介绍证券的概念与种类、证券发行规则、公司上市的筹划、证券交易规则、各类新型证券交易(融资和融券、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股权激励与职工持股制度、证券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三部分为票据法,着重介绍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制作与使用、票据流通中的规则、票据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部分为保险法,着重介绍保险法基本原理、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障的基本规则、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五部分为破产法,主要介绍破产法基本原理、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的基本规则、破产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与解决。

第六部分为金融法,主要讲授存款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信托法律制度、金融租赁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法律规则、金融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二、企业经营管理对商法发展的挑战与促进

从2007年开始,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让原本快速发展的世界经济被迫放慢脚步,市场进入了艰难的修复阶段。

在危机发生之初,这场危机只表现为特定国家(美国)的少数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特定金融市场(次级按揭贷款及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危机。

因此,当时人们将这一事件称为“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危机”或简称为“次贷危机”。

但是,让绝大多数人都始料未及的是,在进入到2008年后,世界经济不但没有任何好转,而且各种突发事件还接踵而至,其破坏力远远超过之前的任何预计。

在危机的直接冲击下,曾经被认为是美国乃至全世界最好、最强大的各类公司纷纷承认已经无法继续独立生存下去,他们不得不向政府求助以度过难关。

这个长长的名单包括:

雷曼兄弟公司、贝尔斯登公司、美林证券、房利美、房地美、花旗银行、瑞银集团、英国的北岩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美国国际集团、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公司等等。

世界经济之所以在二十一世纪初遭遇这次惨重的失败,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依旧无法有效地解决从自由市场经济产生之初就一直存在的重大疑问——公司治理问题。

这场危机却以一种残酷的方式提醒我们,一方面,公司治理(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依然存在着一些固有的本质缺陷还未克服,而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创新,企业发展中出现了很多新制度、新问题和新挑战,而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又使现阶段的公司企业立法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

第二章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这一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公司设立的概念与基本流程、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内容包括: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设立与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公司设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包括:

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股东瑕疵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等内容。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股东瑕疵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等内容。

本章的难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公司设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设立与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互动关系、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股东瑕疵出资的判定与法律后果等内容。

本章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2.赵旭东:

《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3.隋平:

《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赵旭东:

《新公司法条文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5.何美欢: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王林清: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的设立?

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2.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3.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4.我国公司法与商业实践中对出资形式有哪些方面的立法与最新实践?

第二章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立法原则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创办者为取得合法的公司运营资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

2005年我国公司法从方便社会投资,方便公司设立的角度出发,放松了原有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严格管制。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中普遍采用准则主义。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则——2013年公司法修订综述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实行由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四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所在地)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五是从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

三、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节公司设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一)公司设立后,股东向公司借款签定借款合同,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答复》。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法律后果

二、股东瑕疵出资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扩张解释: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发起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公司承担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发起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本真实性的“勤勉义务”

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以上机构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行为的效力并非当然无效。

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公司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出资的所有权,而物之原所有人将失去所有权。

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七)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三章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法这一章的内容,帮助学生掌握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现代公司中的基本治理结构、公司中“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权责配置等基本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致力于介绍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治理的概念与战略意义、现代公司中的基本治理结构、公司中“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权责配置、公司中三会的运作流程等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包括: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现代公司中的基本治理结构、公司中“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权责配置等基本内容。

本章难点在于:

公司治理的概念与战略意义、现代公司中的基本治理结构、公司中“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权责配置、公司中三会的运作流程等基本内容。

本章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2.赵旭东:

《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3.隋平:

《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赵旭东:

《新公司法条文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5.何美欢: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治理?

它具有哪些方面的重要意义?

请结合21世纪全球经济危机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2.现代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具有哪些方面的职权?

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3、2016年以来,宝能收购万科成为资本市场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整个事件的发展进程充分揭示了以万科公司为代表的中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请从公司治理及公司立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中的相关争议进行整理与评述。

第一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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