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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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燃气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2月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业自律机构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的燃气行业协会。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产业政策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委令2012年第15号),明确“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的政策目标。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在天然气利用顺序中,除分户式采暖用户属于允许类用户外,其他城市燃气用户均属于优先类用户。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城市燃气工程”、“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3)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4)行业发展规划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
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依法合规加快油气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符合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加强管道运输成本和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
《意见》同时提出将建立天然气调峰政策和分级储备调峰机制。
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的储备调峰责任与义务,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鼓励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217号),提出了以下总体目标:
“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左右。
”在基本原则中指出:
发挥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领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和民用“煤改气”、天然气调峰发电、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车船作为重点。
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其中,针对目前天然气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提出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的目标:
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
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
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
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
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石油天然气管网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推动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简而言之,国家天然气政策总的趋向是成立国家管网公司,“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X+1+X”模式。
3、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链条:
(1)管道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
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决定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
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
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主要内容:
1、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
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2、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3、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决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2)城市燃气销售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销售定价方式上,居民用气基本为固定价格,主要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若需上调,目前尚需经过听证会程序;对工商业用户的销售价格中准价由当地政府确定,但燃气企业通常有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的权利,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意见提出,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该意见是我国天然气价格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该意见,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
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提出: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将成本监审作为制定调整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主要内容:
1、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
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2、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价格管理机制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提出: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未来我国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2019年12月9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管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油气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将推动油气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
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原则,预计未来中游管道实行政府管制定价,国家根据管网投资及运营成本,按照准许收益率核定天然气管输费,上游(开采)、下游(城市燃气)实行市场化定价。
2020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将“天然气”项目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明确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
我国天然气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气资源主要集中西部、西南区域;又因为地域和季节等的不同,导致经济实力和使用需求等也存在差异,从而造成了气价承受能力、保供压力差异大。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体现了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是一个由点到面、逐步突破的过程的特征。
(5)LNG价格机制
我国LNG业务采取市场化定价模式。
我国进口LNG定价机制主要包括“照付不议”的长期协议和竞价形式的短期现货合同两种。
长期协议采取与油价挂钩的机制,长协模式通常采用S曲线价格公式:
LNG贸易价格=原有相关系数×油价+常数+S。
(其中S是当油价过低或者过高时的一个曲线公式,当油价过低时,S为正值;当油价过高时,S为负值。
)因此,当国际油价上行的时候,国际LNG贸易价格通常上行。
而短期现货合同则通过国际LNG现货市场进行采购,主要是基于国际交易中心的价格。
影响我国LNG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源自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合力。
需求方面,我国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而作为进口天然气的主要气源、以及管道燃气供给不足时的补充气源,LNG始终保持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
供给方面,全球天然气总体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各主要天然气市场国(如美国、澳大利亚等)都加大了对中国的LNG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