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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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吉林修改稿)

二O一O年四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满足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需求,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现就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国大部分省建立了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部分省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服务体系组织架构;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多领域服务全面展开,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相继建立;加入服务体系的社会服务机构逐步增多,基本服务队伍初步形成。

但是,服务体系建设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各级政府思想认识不一致,主管部门推进力度不大;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政策引导和手段支持还不够;综合服务不强,服务枢纽作用有待提高;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增强;综合服务机构组织带动资源的运营机制有待完善,协同服务、资源共享的优势尚未充分显现,社会影响力和服务覆盖面有待提高。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缩小收入差距、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由低成本竞争向创新发展转变的新阶段,提高整体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政府扶持、全社会关注与支持。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提供强有力支撑,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推动服务体系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政府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以满足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目标,弥补市场不足、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为中小企业的战略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公共财政政策支持,面向产业、服务企业,优化资源、形成合力,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的原则,走出一条政府扶持综合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整合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服务的路子。

(三)总体目标。

按照服务主体综合服务机构与社会服务机构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原则和资源社会化、分布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90%以上的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服务技能强、工作作风好的中小企业服务队伍;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一批综合服务平台;培育300个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支撑力强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千家以上地方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形成综合服务与专业化服务相互促进、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协同发展,布局合理、资源优化、功能健全、运转高效、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服务需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四)服务体系是指政府主导,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主体,社会服务机构有序参与,以实施服务项目为纽带,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各层次与多领域协同服务,具有资源聚合、开放共享特征,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服务需求的有机整体。

(五)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服务体系的规划者和建设者。

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公共行政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运行协调机制;依法推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政府公共财政政策支持,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指导与监督,促进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六)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是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承担政策传导、公共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平台等综合服务职能,是中小企业反映诉求、寻求帮助的主渠道。

协助政府宣传、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承接地方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建立中小企业政策跟踪反馈机制,了解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为市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组织、协调、带动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促进服务供需对接;建立服务跟踪测评机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一般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七)社会服务机构是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是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

按照遵守规则、有序参与、适度优惠、有偿服务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服务体系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八)政策宣贯。

协助政府部门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的宣讲、解读和咨询,帮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运用政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测评,提出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受理企业诉求,反映企业呼声。

(九)融资担保。

畅通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促进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对接;开展融资咨询、融资策划、资金使用管理、投融资决策分析、信用等级评价、上市前辅导、招商引资等服务;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协助政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壮大担保实力,提升担保能力,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逐步形成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格局。

(十)人才培训。

协助政府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工程,采取讲座、短训、函授、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适用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教室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解决工学矛盾;培养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开展人才测评与推荐,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十一)技术支持。

协助政府建设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提供研发试制、产品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生产力促进等服务,支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技术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共性技术开发推广和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诊断和咨询指导,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和咨询,指导中小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加强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十二)信息网络。

建立健全国家和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完善服务功能,畅通开放、即时的信息发布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动态、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信息;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技术专利库、产权交易库等,促进中小企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十三)创业辅导。

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指导、创业培训、政务代理、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维权等辅导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四)市场开拓。

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推广、展览展销、产品交易、国内外市场开发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组织编印、制作中小企业产品目录、光盘、画册,扩大宣传渠道。

(十五)管理咨询。

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要组建专家服务团,针对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竞争对手分析、企业发展战略、战略实施与控制、相关职能战略设计等管理咨询、管理诊断、健康体检等服务,推动企业管理创新。

(十六)法律维权。

帮助中小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依法治企能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维权服务;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开展法律援助;指导中小企业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十七)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

县以上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非营利事业单位资源,通过力量调配、资源整合或组建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等多种方式,推动县以上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的服务体系骨干队伍,承担区域综合服务职能。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施行参照公务员管理。

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除承担区域综合服务职能外,具有协助政府部门推动市、县综合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服务资源的互补与配置,指导市、县综合服务机构业务建设,培训市、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促进国内外服务机构交流合作的任务。

(十八)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划转服务职能、委托工作任务、加强公共财政政策支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培育、提升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五公开”。

要增强综合协调能力、组织带动资源能力、服务产品研发设计能力、项目策划实施能力和服务模式创新能力。

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资源配送效率,建立服务运营档案库和服务跟踪测评系统,切实发挥服务枢纽作用。

(十九)大力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把引导、促进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法律、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鉴证、咨询、工业设计、广告及会展等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作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畅通服务渠道、建立服务资源库和服务导航系统等措施,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服务测评,促进非营利服务与营利性服务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相伴而生,协同发展。

(二十)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是服务体系的有形载体,是服务资源展示、交互的场所与环境,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特性。

依服务功能的不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分为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

要大力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承建运营,组织、带动各类社会服务资源,为区域中小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政策传导、管理咨询、服务导引的综合服务的场所和环境。

)要将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具有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网址、统一热线电话号码,方便中小企业寻求所需服务的一流“窗口”。

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服务平台“五个一”的基本服务功能,即:

一本服务导引手册、一册即时政策解读刊物、一条全天候咨询热线、一个信息服务网站、一个服务资源库。

切实将综合服务平台做强。

要积极推进专业服务平台建设。

(专业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由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相关服务资源协同配合,形成的特色服务场所和环境。

)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提升筹资融资、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专业服务平台的能力。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服务平台资源共享作用,为中小企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服务。

(二十一)建立协同高效的服务体系运营机制。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工作决策规划与综合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体化模式;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要逐步实现与专业服务机构分领域协议联合、专业化协同服务的联合运营模式;省级综合服务机构统筹资源优化配置,以购买公共服务为手段,以项目实施为载体的协同服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各地组建以省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龙头、以市、县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加强协作交流,形成区域内上下贯通、左右互补、优势整合、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中小企业服务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抓实。

要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各部门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二十三)加强政策引导。

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发展及运营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全面加强综合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作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机构开展的重点服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设立本地区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或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重点用于服务体系建设。

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用于政策宣传、服务导航、数据库建设和日常办公经费应足额纳入年度事业单位的预算安排。

(二十四)培育示范服务机构,打造服务品牌。

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富有特色的服务品牌,逐步实现服务产品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形成较强的服务优势和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将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和相应的支持。

各地可根据情况,认定或定期表彰省级示范服务机构。

通过培育、做强一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二十五)建立服务测评机制。

各地要把建立服务测评机制作为保障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要积极探索建立被服务中小企业满意度测评系统,逐步实现依据测评结果增减服务机构信用记录,促进中小企业寻求诚信服务机构,促进服务品牌建设,形成服务体系的优胜劣汰机制。

对企业认同度高、社会评价好的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扶持。

同时,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诚信度、满意度低的服务机构,不再纳入服务体系。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利用网络、媒体等,加大对优秀服务机构的宣传,扩大服务机构的知名度。

(二十六)建立年报制度。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跟踪调度,定期了解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本年度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建议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抄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地区加快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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