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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

 

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一、总则3

二、合同主体10

三、合作关系14

四、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23

五、项目前期工作28

六、工程建设30

七、运营和服务36

八、项目移交55

九、收入和回报60

十、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61

十一、合同解除65

十二、违约处理69

十三、争议解决70

十四、其他约定70

 

一、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项目名称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

(1)本合同——指由甲、乙、丙三方签署的《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是根据采购文件、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拟定,该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均是该《PPP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项目——指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3)甲方——指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

(5)丙方——指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6)项目公司——指乙方和丙方为实施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期满移交等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7)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8)政府部门——指:

①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②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9)有关关联单位/机构——系指[

]灵山县人民政府、[

]灵山县财政局,或其中任何一家。

1.2项目技术经济特征

(1)特许经营权——指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灵山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与丙方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对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独占性建设及维护、运营管理等服务及享有经营收益及本合同约定补贴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2)服务范围——指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项目公司进行的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及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泵站的维护、运营管理等服务。

(3)技术标准——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标准。

1.3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

(1)开工日——指引入社会资本方后,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2)竣工日——指本项目竣工之日,以竣工验收证书中标明的日期为准。

(3)运营日——指项目投入运营之日。

(4)合作期——指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约30年期间(含建设期)。

(5)生效日——指本合同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7)终止日——指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8)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的其他日期。

1.4合同履行

(1)批准——指为了使乙方或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或项目公司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2)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防范,情况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重大流行病、疫情、战争、骚乱、社会性或地区性罢工等。

(3)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4)项目移交——指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移交给政府。

(5)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6)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7)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1.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8)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1.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9)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1.3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10)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69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11)解除合同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62.5

(2)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2)解除合同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62.5

(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3)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商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做法。

1.5其他

(1)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①本合同及附件;

②融资文件;

③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2)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实施本项目运营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绿化作物等;

②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③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5)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6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本合同中的“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0)本合同中的“政府”指“县政府”。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灵山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本项目,灵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及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并授权丙方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社会资本乙方,并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丙方后期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待乙方、丙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成立PPP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是乙方、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PPP项目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合同签署主体声明其是在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之前提下签署本合同,并承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2)合同签署主体声明其具有相应的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应的履约能力。

(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乙方、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4)合同签署主体承诺对其所作出的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68条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62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68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62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5)甲方负责完成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前期工作;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6)其他

①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灵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经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合同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其中本合同及附件;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中标社会资本方的响应文件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按合同约定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和结算书、其他费用结算书;

(4)采购文件及附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投资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5)中标社会资本方的响应文件等。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及批准后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履约过程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程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承诺书、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主体资格

政府主体为甲方,系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出资方代表为丙方,系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6.2权利界定

(1)甲方有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及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及丙方限期予以纠正。

(3)甲方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委托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及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及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委托审计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临时接管情况下行使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7)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等,向项目公司出资/参股,并行使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详见项目公司组建合作协议。

(8)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甲方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对乙方或指定机构进行临时接管。

6.3义务界定

(1)甲方通过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厂区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征地划拨及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委托第三方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县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初预算。

(4)甲方负责将运营补贴费用列入每年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并报人大审批通过,在运营期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效向项目公司支付当年运营补贴。

(5)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在项目公司积极配合下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如项目公司的配合工作影响到其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6)做好项目宣传工作,动员当地村民支持项目建设,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村民关系,为项目顺利建设实施、正常运营提供有利条件。

(7)甲方协助乙方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乙方良好的投资环境及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

(8)本项目运营电价争取按优惠电价标准收费,如遇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污水处理成本电费单价相应调整。

(9)其他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7.1主体资格

社会资本方主体为乙方。

7.2权利界定

(1)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2)在30年合作期内,土地使用权在政府名下,政府在合作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本项目所形成的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

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权。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运营、管理和维护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经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本项目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运营补贴。

(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应当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率。

(5)本项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与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一并送至甲方指定处置地点或采取其它环保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乙方有权开发以中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取得并支配合法收益。

无论采取何种污泥、中水处置措施,均不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7.3义务界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个月内与丙方成立项目公司。

如因乙方的原因逾期成立项目公司,甲方有权按1000元/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取得相应收益,并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灵山县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3)乙方及丙方、项目公司必须根据现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灵山县基本建设有关政策程序规定,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并对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确保本项目按时、按质完工并正常运营。

(4)乙方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5)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确保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保证本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营效益。

(6)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承担除甲方和丙方出资以外的属于本项目总投资范围内的所有费用,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合作期限内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并有义务配合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7)当本项目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对项目资产和设备进行大修,确保移交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机制、流程和资产范围,将所有相关的资产和设备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但因移交资产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政府承担。

(8)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9)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该部分资金归政府方所有并使用于本项目。

运营期若有中央、自治区或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属政府方资金,用来抵扣政府支付的乙方的运营补贴费用。

(10)乙方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妨碍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本项目的实施。

(11)为本项目之目的,乙方、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各自签署的融资文件、施工协议、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协议、承包协议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与本合同的约定相互协调,不得妨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和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将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的行为作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12)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7.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7.4.1项目公司成立

项目公司在灵山县注册,采取认缴制,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出资1350万元持股比例为90%。

政府出资方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根据双方占股比例各自筹集剩余项目资本金。

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包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出资556万元,中标社会资本方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出资5004万元。

注资方式采用现金注入到项目公司。

除资本金、本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外的剩余项目建设总投资差额则由项目公司融资,融资方式采用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方式。

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转款凭证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材料(但不包括项目公司向乙方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7.4.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应保证其经营活动、运营范围和项目资产使用仅限于为了实施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之目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和政府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4.3股权锁定期

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第一年为股权锁定期,在股权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或质押等处分。

三、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8.1项目范围

(1)项目概况

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提供的公共产品为文利镇、旧州镇、平山镇、沙坪镇、丰塘镇、那隆镇、伯劳镇、平南镇、三隆镇、烟墩镇、太平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收集管网。

项目建成后可收集文利镇、旧州镇、平山镇、沙坪镇、丰塘镇、那隆镇、伯劳镇、平南镇、三隆镇、烟墩镇、太平镇镇区生活污水,完善镇区基础设施,保护水环境质量,保障镇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项目所在乡镇乃至灵山县的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内容及规模具体以政府相关文件及本项目经评审的图纸设计文件为准,污水处理规模分近期和远期建设,视镇区发展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建设二期污水管网、远期工程。

1-1项目建设规模表

序号

项目建设地点

污水处理规模(m3/d)

污水处理规模(m3/d)

近期(2020年)

远期

1

伯劳镇

1500

3000

2

丰塘镇

1500

3500

3

旧州镇

1000

3000

4

那隆镇

1500

4000

5

平南镇

1500

2500

6

平山镇

2000

4000

7

三隆镇

1500

3000

8

沙坪镇

1500

4500

9

太平镇

2000

6000

10

文利镇

1000

1500

11

烟墩镇

2000

5000

合计

16000

40000

(2)项目运营目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对全区各设区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4个设区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因此,本工程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A标准控制出水水质。

根据本工程进出水水质的特征,设计污水处理程度见表:

指标

BOD5

CODcr

SS

TN

NH3-N

TP

进水(mg/L)

150

250

120

35

30

3

出水(mg/L)

10

50

10

15

5(8)

0.5

处理效率

93.3%

80%

91.6%

57.1%

83.3%

83.3%

(3)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污水处理厂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运行及维护;

②污泥及淤泥的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③配套泵站的运行及维护。

(4)合作范围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运作,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灵山县11个镇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提供项目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等建设及污水厂配套泵站的维护、运营等服务。

8.2甲方提供的条件

甲方通过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征地、拆迁及办理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文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截止项目公司成立日期,灵山县政府已垫付的项目前期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属于项目公司投资责任。

8.3乙方承担的任务

乙方及丙方在合作期约30年内,拥有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权利,合作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从项目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参与成立的项目公司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8.4回报方式

本项目的投资回报采用政府付费的付费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运营补贴。

在项目运营期内,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进行可用性和运营绩效考评,由灵山县财政局将审核的运营补贴费用拨付至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支付项目公司运营补贴费用。

运营补贴包括可用性绩效服务费(含所有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和运营绩效服务费,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29年内每季度按效支付。

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运营期第1年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为绩效考核月,由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根据设定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分别对项目公司的季度运营可用性绩效和运维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本季度的运营补贴根据考评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如果由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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