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705000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5.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x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

电子商务订舱协议

甲方:

乙方:

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乙方办理集装箱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乙方受承运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甲方使用锦江航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进行订舱并适用本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别约定如下:

一、电子商务双方权利义务

1.总则

1.1双方同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代替传统书面订舱委托单据申请订舱,如电子订舱不能完全满足乙方的订舱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以其他形式提供订舱所需的材料。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商平台,表明甲方明知并完全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电子订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订舱、AFR确认、VGM确认、提单确认、电放指令、提单更改、打印提单、增值服务,接受电子化操作的法律约束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

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平台的网址是:

1.2甲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同意以甲方在乙方电商平台注册的用户账号ID作为其身份认证,甲方以此用户账号ID登陆乙方电商平台后所有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有义务自行妥善保管用户账号ID和登陆密码。

由于用户账号ID和登陆密码遗失或被盗用导致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和承担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

甲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其用户账号ID、账户密码以及电商平台电子数据的安全性无异议,信任电商平台的中立性和该数据电文的不可修改性,愿意在任何时候接受其作为书面证据,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一切风险。

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可完全信赖经上述方式收到的数据电文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数据电文传输的,以乙方电商平台系统显示的甲方将数据电文成功发送至乙方的电商平台系统并被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数据电文发送时间。

采用在线输入方式,以乙方电商平台显示的数据成功输入乙方电商平台的时间为发送时间。

数据及文字等内容以乙方的电商平台显示的内容为准。

1.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留存为进行电子商务订舱活动而发送的数据电文、网站输入的数据信息、传输记录、接收回执以及系统日志等相关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至少两年。

若甲方未保存上述电子文件,则以乙方保存的数据为准。

1.5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损毁,如果由于非法侵入、篡改造成乙方及承运人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并导致货物合同履行的迟延或履行不能的,乙方及承运人免于承担甲方或其他货物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或责任。

1.6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保证所有的数据电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

任何一方若发现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给对方及其他有关各方。

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时停止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为保证业务运转,双方协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订舱。

1.7甲方不得向乙方发送与电子订舱无关的数据电文,如非法文件、木马程序、病毒程序等,否则甲方将承担乙方因电商平台系统故障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排除故障的费用、其他使用电商平台的客户因无法使用而向乙方提起的索赔、乙方因此错失的商业机会等损失。

1.8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应在其电商平台上进行显示。

甲方应时刻关注自己的数据电文的状态,如未能在乙方的电商平台上查询出自己的订舱数据,甲方有义务与乙方联系并查找原因,甲方发送订舱信息后未及时跟进而导致未能订舱成功,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9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运作状态,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如遇故障,双方可用书面订舱方式开展订舱业务、进行信息传递,并遵循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1.10使用数据电文传输或在乙方电商平台在线订舱的,进入指定接受人系统的时间为接受时间,发送人和接受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数据电文的地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委托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甲方电子订舱的报文内容进行修改、提取或泄漏。

2.2乙方在确认电子订舱报文后及时做好订舱,并根据甲方电子订舱报文安排相关运输业务事宜。

在承运人舱位已满或甲方订舱信息不符合承运人要求时,乙方可拒绝甲方订舱。

2.3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应及时通知甲方。

在此期间,数据电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乙方对以上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

3.甲方的权利义务

3.1对于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源,甲方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未经乙方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和数据,否则由此产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2甲方采用在乙方电商平台上直接输入订舱信息,甲方应保证输入的内容符合订舱标准,内容正确无误。

如甲方直接输入的内容有误,由甲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3.3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数据电文或在乙方电商平台中在线输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准确的预配装船日期(船名航次),承运人名称,订舱编号,提单号,装货港,目的港,卸货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货物的属性描述等),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依据双方约定的电子数据形式发送。

3.4甲方的数据电文或通过乙方电商平台在线输入的数据应至少在船舶计划开航前两个工作日发送给乙方,具体以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3.5甲方对乙方所回复接受订舱确认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装船日期,装船日期(船名航次),承运人名称,订舱编号,提单号,装货港,目的港,卸货港,中转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货物的属性描述等),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和其他内容有核对责任,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供的操作安排。

3.6甲方应对自己的账号密码妥善保管。

甲方知悉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经失密或可能已失密时,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

因无法归咎于乙方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的泄露,或者在用户名和密码已失密或可能已失密的状态下未及时妥善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7甲方如需退关,应及时通过数据电文通知乙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与费用。

3.8甲方对所托运货物的真实信息应在电商平台中如实申报,如因甲方虚假申报损害了乙方或第三人的利益,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4.订舱委托单据的确认

4.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需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乙方的电商平台系统反馈给甲方。

乙方将订舱结果反馈给甲方后,如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取消、变更原反馈的订舱信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乙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取消、变更。

4.2甲方如在乙方未确认订舱委托单据前,进行了一系列只有在乙方接受甲方的订舱后才能进行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3甲方在乙方确认订舱后,可以在电商平台中修改订舱内容,也可以通过发送数据电文或者通过更改单来修改订舱内容,甲方需承担由此更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所作的修改只有经乙方确认并反馈给甲方后才生效。

4.4甲方若需对乙方已处理的电子商务订舱委托单据进行更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符合乙方制定公布的有关订舱规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视为无效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5甲方对订舱委托单据的修改工作应最迟在船舶离港前以及乙方完成对该订舱委托单据的提单确认工作之前完成。

如更改时间已经截止,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的开航后更改流程,出具书面资料申请更改,并承担船舶开航后更改或已无法更改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同时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受的保函,如甲方并非提单相对方,则还应提供提单托运人保函。

5.关于电子传输的费用约定

5.1甲乙双方为满足数据电文传输而产生的通讯费及所需的设备,由双方各自承担。

5.2甲乙双方为满足另一方的需求而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软件系统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电子商务订舱条款

1.甲方必须保证实际出运货物与订舱委托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甲方对于可能给乙方或承运人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第三方索赔承担赔偿责任。

因订舱委托所列内容缺失、错误、与实际不符等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定期以网上发布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供承运人船期表,以利于甲方进行合理选择。

如有变更,以承运人通知为准。

甲方应在船期预报的截止接单日前完成网上电子订舱提单确认,并在规定的VGM数据截止日前向乙方提供VGM申报数据。

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不承诺配载上船,如加载有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作为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将按照甲方电子订舱的内容及要求,代表承运人接受甲方的订舱配载委托并办理相关出口业务。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订舱后落配或未出运,或由于乙方系统遭受攻击未能接受甲方订舱或接受甲方订舱后无法完成后续操作,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向乙方订舱成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应承担因委托订舱提箱(不论实际提箱方是否为甲方)造成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若出现集装箱被滞留在任何地方超期未返还的事项,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网站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用箱费。

甲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其在订立合同之时已明确知晓并同意出现集装箱被滞留等导致集装箱超期未返还的事项属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其违约行为将会给乙方造成不低于上述超期用箱费金额的损失,故甲方不会提出减少超期用箱费金额的请求。

5.因订舱更改引起的相关费用增加,均由甲方承担。

6.对于甲方托运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冷藏货、超尺寸货物或需要特殊箱才能承载的货物等,须在提供承运人接受订舱的书面确认后,乙方才能接受订舱。

对危险品货物还需提供纸面和电子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及其他承运人要求的单证等。

甲方承担因瞒报、错报、漏报危险品给乙方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乙方向第三方的支付赔偿责任。

7.外包装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所需的标识。

甲方保证出运货物及其包装、装箱必须适合全程运输和仓储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甲方保证出运货物及其包装、装箱不含污染成分,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保证货物包装、装箱及交付环节符合国家反恐要求。

甲方对货物储存、防护或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时备注标明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接受上述特殊要求的确认。

8.对船公司规定需要先付费再订舱的货物,应及时到乙方处付费,在费用结清后,乙方方能接受订舱。

三、电子商务物流增值服务条款

1.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经妥善包装并且坚固适载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海洋运输,甲方委托的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包装、加固、绑扎不当给乙方或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包装上面必须有持久清晰的唛头、重量、体积及重心、警示等标志。

2.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甲方要根据所托运的货物性质及贸易性质,提供必需的所有报关文件,并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保证单单一致、单货相符。

乙方应及时代甲方向海关及商检部门申报进出口报关、商检文件。

海关或商检部门延迟放行,或者是在海关查验或商检等部门检验时发生货损货差,乙方可从维护甲方利益的角度积极协助甲方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但乙方不对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行为后果负责。

3.甲方有义务确保目的地收货人及时收货,若货到目的地无人提货或延迟提货或其他原因长期滞留目的地,或者因货物原因对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索赔,甲方承担对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4.乙方凭甲方在电商平台的运输申请委托接受甲方订舱。

乙方按照中国法及本协议的规定对服务质量负责。

5.乙方仅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接受甲方订舱,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

四、提单

1.甲方指定专人来乙方领取正本提单,如不能指定专人,须出具加盖甲方印章并载明委托事项的工作联系单来乙方领取正本提单,或根据乙方要求,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正本取单保函来领取正本提单。

甲方在领取提单时必须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否则如有不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提单背面条款已在电商平台中帮助中心栏目公示,甲方确认在订舱前及订舱时已知悉并同意提单背面条款。

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的业务中(以发送订舱委托书的时间为准),甲方一旦在电商平台上申请电放(即勾选电放选项),即表明甲方指示电放或甲方已经取得委托人和托运人(包括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下同)的授权指示电放,乙方或其代理人无需凭正本提单即可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及其委托人和托运人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因电放引起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愿意赔偿乙方或其代理人因遵照甲方及其委托人和托运人的电放指示放货而导致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失及费用。

甲方同时必须签署附件《提单电放总担保函》。

3.甲方如要求对部分提单和目的地舱单内容进行合并或分单,应在船舶开航前在电商平台向乙方提交电子申请,逾期乙方有权不予接受。

4.甲方承诺:

如果提单确认件上记载的货物件数、毛重、体积等信息与理货、电子装箱单中的记载不一致,在甲方出具书面更改之前,乙方可以以理货、电子装箱单上的任一记载为准作为舱单数据,由此在任何港口引起的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付款买单方式进行费用支付,乙方根据实际结算费用开具相关发票。

六、费用计收

1.结算价格:

除本条规定的费用外,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因其实际业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具体费用计收(在涉及到的费用前的□中打勾)

(1)港建港杂费(即出口集装箱订舱费,已含集装箱保安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费用如遇国家有关部门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码头经营者调整种类和费率的,双方同意作相应调整。

RMB230.00/20’普货RMB340.00/40’普货

RMB305.00/20’冷藏、危险货、超重或超尺寸货

RMB490.00/40’冷藏、危险货、超重或超尺寸货

(2)其他操作费用的费率如下:

1)更改费(船开后)RMB50.00/票

2)电放费:

RMB50.00/票

3)合并提单费用:

合并后每份RMB50.00(原10票提单以下含10票)

合并后每份RMB100.00(原10票提单以上)

4)出口舱单海关更改费:

RMB300.00/票

5)EIR缮制费:

RMB20.00/份

6)漏装操作费及码头移箱费(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漏装操作费按每航次须做漏装的实际报关提单号计,每票费用为RMB100.00;码头移箱费RMB400.00/20’GP,RMB600.00/40’GP;理货出证费RMB100.00/次。

7)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服务费RMB20.00/票(以实际出运的报关票数为准)。

七、违约责任

1.乙方签放提单给甲方,但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支付之各项费用时,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暂停或终止一切本协议下的业务操作,直至费用全部付清;

(2)暂扣甲方委托的货物(包括目的港运抵的货物和起运港尚未出运的货物,不论是否未所涉提单下的货物)或暂不交付包括甲方委托过来的任何一票货物下的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据或报关、报检文件,直至甲方结清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

扣货、扣单据期间,所造成的所有风险、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3)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延迟支付各项费用的,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天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3.在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订舱,无论甲方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第三方的名义委托,若货物到目的港无人提取,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安排处理货物,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费、滞箱费、货物处理费、罚金等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甲方承担。

若出现本合同中规定的集装箱被滞留的事项,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网站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用箱费。

甲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其明确知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集装箱被滞留事项属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其违约行为将会给乙方造成不低于上述超期用箱费金额的损失,故甲方不会向法院提出减少超期用箱费金额的请求。

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费用、损失和责任。

5.由于订舱货物给乙方或其委托方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罚款、罚金,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承运人对其在中国《海商法》下拥有的任何权利及抗辩的放弃,也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对其在中国《海商法》下规定的任何义务的增加。

八、保密条款

1.根据本合同,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2.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九、其它

1.本协议之外的备忘录、附件、签约客户信息表等与本协议之约定如有不符,以本协议为准。

2.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下的任一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无关的个人或组织。

3.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订舱代理协议自行终止。

4.甲方原交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记载的执照有效期到期后或者甲方在有效期内更换了新的营业执照,甲方应及时将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乙方重新备案。

5.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政府、港口及行业政策变动等协议方以外因素导致本协议第二条中各项人民币费率、条款变动,双方应作相应调整,并以公布的书面通知为准。

6.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7.双方承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

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就本合同约定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

违反本条款约定,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8.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果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连续2个月未与乙方发生实际订舱业务,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附件一: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批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无船承运人(NVOCC)资质备案网站截图或货运代理资质证书

附件二:

提单电放总担保函

附件三:

印章、签名

订舱章式样: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提单电放总担保函

致: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及代理

 

我司作为货物托运人(包括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其代理在此向贵司保证。

在电子商务订舱协议有效期内,凡我司向贵公司或贵公司代理申请电放的,保证呈交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确认知悉并接受提单背面条款,确认知悉并接受电子商务订舱协议的条款,确认并特此授权贵司对上述已提交申请的集装箱/货物做电放,请贵司直接放货给收货人。

我司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并同意以下担保。

担保事项:

(1)担保人保证贵公司及贵司代理不因题述事由而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题述事由而使贵公司及贵司代理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时,担保人保证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财产因题述事由遭至扣押、滞留,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时,担保人保证为贵公司及时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担保人都将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担保人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结清所有费用。

(5)本担保函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本担保函项下的纠纷提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担保人:

(盖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广告传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