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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转自《南方周末》

(2009-04-0419:

58:

18)

□本报特约撰稿翟明磊发自安徽南塘实习生吴达

   自小生长在城市的袁天鹏刚到南塘村就出了洋相,他喊村民“来罐可乐”,当然没有,这事被村民传为笑谈。

  袁天鹏留学美国时,曾任阿拉斯加大学学生议会议员。

回国后,针对中国人在开会上的无能,他成立公司专门推广源自英国议会规则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此次到安徽阜阳南塘村,是应南塘村兴农合作社的负责人杨云标邀请。

杨云标总结:

农村开会难,难在三大问题。

一是跑题,讨论常常言不及义;二是“一言堂”,话语权多被村领导和几个话多的人垄断;三是野蛮争论,抓住人家言语中的一个词不放,甚至打起来。

请来袁天鹏,就是为了让村民们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学会民主辩论与表决。

  这个时不时冒点英文出来的“海龟”,刚开口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时,就有大爷大娘一时脑子绕不过弯来,“啥规则?

罗伯,萝卜白菜?

  他的学员中百分之八十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一眼望去,会场里白头一片,几个年轻人多是协助开会的志愿者。

南塘村和安徽所有农村一样,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了,留下的是老弱病残。

学习班上连四五十岁的中年人都不多,而这些年龄段的人是农村里学习能力最低、思想最保守的一群。

  “南塘十三条”——乡村版议事规则

  582页的一本书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

再做“本土化”修改,例如,“……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学习会拉的横幅是“合作社能力建设培训”,没有任何“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字样,袁天鹏也绝口不提。

  为了让村民们能理解厚厚一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将一整本书压缩成五十多条。

但村民们仍然记不住。

跟合作社负责人杨云标讨价还价后,582页的一本书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

  学习会的开场节目是经志愿者们精心设计、排练的三个小品。

演的是村里合作社开理事会,讨论该上秸秆项目,还是奶牛项目。

分别展现了跑题、一言堂、野蛮争论三个场景,看得村民哈哈大笑。

  当村民笑成一片,完全放松时,袁天鹏才登场讲述他的南塘版十三条。

他首先用投影打出一幅画,告诉大家画上持火钳械斗的场景发生在早年的美国议会,野蛮争论并不是中国村里开会独有的。

  袁天鹏开始条分缕析地介绍,罗伯特规则有一整套避免野蛮讨论的方法:

它规定主持人中立,人人有机会发言,并且规定了每人的发言次数;它要求辩论双方发言前举手起立,向主持人陈述,而不得互相质疑。

规则还禁止延堂脱时、强行要求发言和在别人发言之时插嘴。

  为避免野蛮讨论,最重要的一条规则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

这背后有深刻的哲学理念,一来动机不可证实;二来会议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不是某个人,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是对议题的偏移;第三,利己是人类共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

  村民们默默地听着,会场气氛有些沉闷,志愿者们为了活跃气氛,频频提问。

没想到这样做大家反而更怯场了,一位大爷勉强发言后补充说,“我的观点不要记,不咋的。

  第一次上课后,教员们开了碰头会,讨论怎样改进讲课效果。

第二天,会场经过重新布置,座位摆成马蹄铁型。

志愿者悉数退到外围,并尽量少发问。

袁天鹏坐到村民中,摆出一副聊天的架势,将话筒朝周围一塞:

“大爷,你给说说。

”这些做法一下子拉近了他与村民的距离。

  这一天的主题是“顺大流”。

杨云标先上台说,在南塘村开会表决是个大难题,一种情况是一人提议,众人碍于面子,怕得罪人,不反对也不支持,所以弃权者众。

另一种是一人发言,底下两三个人支持,众人就爱顺大溜,会议表决一面倒,少有人能坚持己见。

俗话说的好,有群胆,无孤胆。

  一位老大爷用土话说:

“这不是抱粗腿嘛,尾巴摇得晃啷晃啷的。

”这一说,底下的村民笑倒一片。

  袁天鹏介绍了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为防“顺大流”的设计,比如九个人开会,一人提议(另一人附议),只有一人赞成,无人反对,则其他八人算作弃权。

那么该提案也能获得通过。

这样一来,与会者就明白沉默于己不利,因为弃权越多,自己不喜欢的提案被通过的可能性也越大,所以一定要表明赞同或反对的态度。

  杨云标嫌袁说得抽象,补充了一个例子,“我提议谁偷国家东西,合作社就奖谁50元,如果大家碍于我的面子没人反对,这样荒唐的规定就会通过。

  根据村民的接受程度,教员们对南塘十三条还做了“本土化”修改,例如,第十一条规则的最后,这样写道:

“……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洋规则VS土习惯

  最让村民们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主持人不总结?

在农村的习惯中,领导主持会议,最后要做总结性的发言。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有“动议”一词,指的是提出的议题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方法、效果和资金来源等六要素,可村民们很难理解个中涵义,为此教员们想了许多办法。

  志愿者们先是表演了一个小品。

村委主任传达市里的会议精神,要大力发展精神文明,让大家议一议,结果是村民一致同意要把精神文明搞上去。

“这不是喊口号嘛!

”“挠不着痒痒!

”底下有村民起哄。

主持人杨云标说,“对!

这和我们开过的许多会一样,空洞热闹,啥也不解决。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用动议。

  接着,由袁天鹏趁热打铁讲述动议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议题必须具体明确,例如“如何完善个税制度”是不够格的,要讲明“应该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二是“建设性”,一个时间段内只许讨论一个议题,每个议题要有一个代表多数人意见的表决结果;三是“深入性”,通过修改机制,让大家真正深入和务实地讨论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最让村民们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主持人不总结?

在农村的习惯中,领导主持会议,最后要做总结性的发言。

“农民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一定要有人替他们发声,替他们总结,心里才踏实。

”杨云标总结。

  教员们向村民解释,罗伯特议事规则里的主持人是不发表个人意见的,如果不影响结果,甚至不用参加表决。

为了说明公共会议中主持人的真正作用,袁天鹏给村民们举了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的例子。

有记者问她“你高居议会之巅是什么感受?

”她回答:

“有口难言。

”记者又问她:

“你解决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她回答:

“议事规则。

凡是符合议会规则的,必须让他说下去。

凡违反议事规则的就要阻止,我的职责就是让会议顺利进行。

  短短几天后,村民们在讨论中已经完全适应了没有领导的公共会议。

“主持人不能最先把手举得高高的。

”“主持人先表决,(事情)就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来真格的了”

  主持人想用一句“同意的举手”混过表决程序,几乎所有农民理事都着急了,脸红脖子粗地坚持要遵守规则,按照会议程序走流程。

他们认真的劲头出乎教员们的意料。

“主持人”问题之后,“附议”成了一个新的难题,村民们不明白一人提出动议后为什么还要有另一人同意才能启动讨论。

  第四天的学习班上,首先由志愿者表演小品,展示附议的精妙之处。

第一段小品的剧情是讲一个自私的村民,提议用合作社的钱在自家门口盖一个公共厕所,并且要求公厕所有的粪肥归他所有。

结果无人附议,会议就不讨论这个话题。

  村民们看过后,懂得了附议的作用之一,可以不动声色地将公认为自私或无聊的话题压制下去,既得偿所愿,又不伤和气。

  后一个小品演的是,一位村民提议雇用北大学生管理南塘合作社的图书馆,月薪两千。

另一村民附议,但附议后立即表示反对,认为大材小用,合作社也没有这个闲钱。

最后大家一致否决了这个议题。

  这个小品让村民清楚了附议不等于同意,即便不同意一个议案,也可采取附议的方式让动议进入讨论,尽快用讨论来否决。

  为了让村民记住“附议”的作用,志愿者还编了一句口号:

“附议附议,同意讨论”。

  会议练习越来越热闹,这时袁天鹏要求大家讨论村里真实的议题。

平日里寡言少语的村民们纷纷各抒己见,试图通过辩论让自己的意见抢占上风。

“我提议”“我附议”“我反对”“我支持”“表决开始”……这些曾经生僻的词汇被村民大声说出,当谈到村里的养牛计划,因为事关各家收入,而且涉及到国家补贴和基金会支持,村民们分外认真。

  一位村民在模拟会场上谈了两句自己的看法,言语间有点偏颇,还不待他说完,观众席中颤颤巍巍地站起一个人,原来是老支书。

老人家满脸不忿,大喝一声,“你这个意见,我不同意”。

大伙顿时笑作一团,老人家当真了,入戏了。

  学习班结束后,合作社理事会要开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会议,杨云标提议,就用刚学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开一次真格的理事会,大家一致赞同,还公推了一位女志愿者主持会议。

  会议进行时,女主持人有点漫不经心,想用一句“同意的举手”混过表决程序。

有人提醒说,“建议主持人明确告知现在表决开始,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再宣布决议通过或没通过。

  女主持人认为没有必要如此较真,随便一开即可。

这时候,几乎所有农民理事都着急了,脸红脖子粗地挨个表态,坚持让她遵守规则,按照会议程序走流程。

他们认真的劲头出乎所有教员的意料。

  主持人表示服众,接下来的理事会进展顺利,大家讨论解决了下次研讨会场地的改进、展览的布置和参观地点的选址等诸多问题。

杨云标感叹,这会要搁在平时,再多开一小时都结束不了。

  “南塘十三条”

  第一条:

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

“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

”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

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

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

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

  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

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

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

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

平局等于没过。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导言

发表时间:

2007-7-49:

58:

00阅读次数:

3907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导言

孙涤袁天鹏译

全书即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贺卫方按:

承蒙两位译者同意,兹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导言刊载于此。

昨天与袁天鹏先生见面,一年多时间里,他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翻译之中,其精神令人感佩。

议事规则的建立和遵循,是一国民主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要件之一。

相信袁君与孙涤教授所作的努力会为中国的民主事业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发。

这本书是当今“一般议事规则”(generalparliamentarylaw或者commonparliamentarylaw)1的一套成文编撰2(不包括那些只在立法机构才使用的特殊规则)。

这本书也被设计成一本手册指南,为各种组织或者会议提供议事规则的规范和依据。

当组织或者会议将此书指定为其议事规则的“议事规范”(parliamentaryauthority)3时,此书中的规则,再加上该组织或者会议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rulesoforder),就共同构成了“该组织的议事规则”(thatbody’srulesoforder)。

“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law)这个词的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commonlaw),是通过先例和习惯,经过长时间的不断积累发展而成的。

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些规则和惯例被带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和发展的基础和实体。

“一般议事规则”(generalparliamentarylaw)就是从上述美国初期的立法程序出发,在非立法的领域并行发展而成,并已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非立法的组织或会议。

而当前的立法机构也会经常借助于“一般议事规则”来应对立法机构的规则或先例所未能涉及到的情况,当然这些议事规则必须仔细选择以适应立法机构的特别要求。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assembly)是指使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

这个词原本是由博克(EdmundBurke)于1774年在英国的布里斯托尔向选民发表演讲时用来特指英国议会的;此后该词被用来泛指一个由人组成的团体(在第1页详细列出的条件下)讨论和决定共同行动的会议。

任何以“一般议事规则”为基础而运作的协商会议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再制定“特别议事规则”,这些“特别议事规则”(如第11页所详细说明的那样)可以与“一般议事规则”一致或互补,甚至不妨有所背离,并且以“特别议事规则”为准。

在第一段中提到,“议事规则”(rulesoforder)这个术语,涵盖了该团体所有的书面规则,无论是本书或是其它成文编撰已经包含的,还是由该组织另外制定的。

还有一个术语,“议事规程”(parliamentaryprocedure),虽然常常与“一般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law)通用,在本书中则是指“一般议事规则”和所有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的集合。

托马斯·杰斐逊把“一般议事规则”称为“法律的议事学分支”。

从美国建立之始,美国文化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

“一般议事规则”一经确立,它就具备了法律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对所有的组织和会议都具有约束力,除非组织或会议另定“特别议事规则”。

但是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对“一般议事规则”的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组织或者会议还是要先选定某个标准的成文编撰作为自己的“议事规范”,以便在自己定立的规则不够全面时有所依据。

英国议会的早期起源

相信有一个传统比人类有记载的历史更为久远,那就是开会——长老们、武士们,或者同一部落的、社区的、城邦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开会,商定重要的事务。

普遍认为,美国议会规程的传承能一直追溯到盎格鲁萨克森部落在公元五世纪开始向不列颠岛迁移之前的生活传统。

对于这些当初的欧洲大陆人来说,部族是最大的稳定政治单元。

盎格鲁萨克森人仿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俗,他们当中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会定期聚集在一起开“村会议”(Village-moot),为村落制定规则,维持公正。

这些“村会议”再选择代表去参加“百人会议”(Hundred-moot)。

“百人会议”管辖更大的地区,处理申诉,仲裁村落之间的争议。

类似的结构再向上,就是“部族会议”(Folk-moot)。

“部族会议”也掌管着部落的军队。

有理由相信,同样的组织机构被盎格鲁萨克森人带到了英格兰,并且“部族会议”改称“郡会议”(Shire-moot)。

从五世纪早期盎格鲁萨克森人踏上英格兰开始的那两百年,英格兰岛的成文历史记载几近空白。

随后,当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占据的英格兰在历史中渐渐成形时,“郡会议”(Shire-moot,后来又改叫做ShireCourt)就已经成为国王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的政治工具,而国王的身边则有一个“王国会议”(叫做witan,或者witenagemot)。

起初,每一个独立的王国有自己的王国会议,而且凡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都是王国会议的成员。

英格兰统一并基督化以后,统一的王国会议通常由国王召集,其成员也开始限于大地主、郡长、大臣、主教、大教士等那些由国王挑选出来的人。

虽然实际上王国会议还不是一个民主制度,但是仍具备一些民主的征兆,例如国王的权威需要得到王国会议的认可。

王国会议还会在王位传袭等事务中施加影响。

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得英格兰屈从于说法语的诺曼底人严密的军事控制之下,但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政府组织结构却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由诺曼底人担任的国王召集大臣、贵族、主教等人来开会,出席的人数依事务的重要性而定。

但总的来说,该类会议就是众所周知的“大议事会”(GreatCouncil),本质上,它是王国会议(witenagemot)的延续。

在封建制度下,每一个贵族都有义务应国王的要求为其提供意见。

早期的“大议事会”就是国王召集的以听取意见为目的的封建议会。

从“大议事会”到我们今天所知的“议会”(Parliament)的转变发生在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初。

“Parliament”这个词在更早一些的时候泛指协商性质的重要会议。

在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时期,它被首次用来指一些特别的大议事会。

这些会议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贵族们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应国王之请来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单独发表意见,而是要彼此互相讨论,并且是就国家的总体事务——而不再仅仅是国王的事务——进行讨论。

首次具备如上特质的议会会议出现在1258年。

其后不久,英国国会出现了第二次重大变化:

平民可以进入议会成为议员,平民议员可以分为郡选议员(knights),镇选议员或者市选议员(burgess)。

有平民议员参加的首次国家议会是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召集的。

起初,请来平民代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帮助通过税收条款,所以只在有这种需要的时候,议会会议才会包含平民。

但在1311年以后,平民议员就成为议会的正式成员。

国家议会也因而开始逐步分化为由贵族参加的议会和由平民参加的议会,并于1340年之后不久,演变成了英国议会今天的上院(HouseofLords)和下院(HouseofCommons)。

英国议会规程的发展

又过了四百五十多年,托马斯·杰斐逊在自己的著作(即后面将要提到的杰斐逊的《手册》)中写到,“(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在起初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粗鲁、混乱、不体面的,但却一直朝着统一和严谨的方向不断演进。

”4

杰斐逊所说的这些演进基本发生在十六世纪后半叶并贯穿整个十七世纪。

这个漫长的时期充斥着议会特权和国王特权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些冲突激发了人们对于议事规则的兴趣,尤其是在下议院中。

在同一时期,下议院出现了正式的“议事录”(Journal),由1547年下议院的一位秘书自发地开始记录的。

后来人们开始以“记事录”为依据寻找先例来解决议事规则方面的问题。

根据历史记载,这最早发生在1580至1581年间。

记事录在1623年左右成为下议院的正式文件。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也出现了专门撰写下议院议事规则的机构。

第一版正式的英文下议院议事规则由SirThomasSmyth在1562至1566年间编写,然后在1583年,作者去世六年之后,作为另一部书的一部分而发表。

那部更大的著作叫做《论英国政府》。

其他一些作者也在这方面相继做出了努力。

1689年,乔治·皮特(GeorgePetyt)在他的小册子《议会》(LexParliamentaria)中罗列了当时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献共三十五部作为参考。

这本手册是为议员们准备的,方便携带以供随时查阅。

书中涵盖了下议院议事录中有关议事规则的记录,那些记录很好地展现了议事规则演变的过程,并已呈现了我们今日使用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雏形。

下面就是一些例子: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

1581年。

当一个提议被提出后,这个提议所包含的事务成为当前唯一有效的议题,必须在它得到解决、或者经一致同意被搁置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议题。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

1592年。

如果有多人同时要求发言,那么主席应该询问他们支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持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观点的人有发言优先权。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

1604年。

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

禁止人身攻击:

1604。

议长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

1610年。

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然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则发言人的发言应予制止。

拆分议题:

1640年。

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的小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

例如1640年12月2日的一次会议中曾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议会规程来到美洲

当英格兰岛上下议院的议事规则不断发展成熟的时候,西半球美洲大陆上英属殖民地也开始纷纷建立,其中的第一个就是1607年的弗吉尼亚。

弗吉尼亚很快建立了美洲的第一个代表大会制度,并由代表伦敦公司的总督在1619年签署生效。

这个机构也分上下两院,下院由选举产生的市民代表组成,上院则是由总督指定的。

其它殖民地相继建立后,也都成立了类似的会议。

随着一代代英国移民的到来,英国的议会规则也就被带到了美洲。

在每一个郡、镇、甚至教区,殖民者将英国议会的规则和惯例移植过来,只要这些规则或惯例与本殖民地的宪章、私有权利或其他契约不相抵触。

这种一般议事规则和各殖民地特殊情况相结合,并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的新自治模式,代表了美洲独有的一段议事规则的发展历程,因为当时英格兰还没有宪法。

这样,每个殖民地就都拥有了自己的立法机构,其从无到有的发展积累起来的经验帮助他们建立了后来各州自己的宪法。

正是由于各殖民地这种将一般议事规则和各自特殊情况相结合的模式,致使在合众国建立后很久,美国各地的人们所遵循的议事规则仍然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这种长期存在的差异,成为《罗伯特议事规则》得以脱颖而出的诱因之一。

当英国的政策在十八世纪随着英帝国的发展而变化,并最终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时候,美洲各殖民地的代表们聚在一起共商对抗英国议会的大计。

正是那些他们从英国议会那里学来的议事规则,才最终帮助他们在分歧重重的不利情况下,形成了强有力的联合抵抗。

第一次大陆会议于1774年9月5日在费城召开,各殖民地的代表们彼此都很陌生,预先的安排也都是通过书信。

所以,大会的前两天就能取得如此成就,除了充分准备,我们不得不赞叹代表们在议事规则方面的历练。

大会到9月7日就已经:

(1)核查了每位代表的身份和资格;

(2)通过了四条“辩论与表决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得会议更加完备自洽;(3)通过决议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讨论殖民地的权利,并分析了影响彼此间贸易和生产力的因素,向会议的目标迈进。

基于既有的规则和惯例,第二次大陆会议在战争的条件下如期召开,并通过了《独立宣言》。

各州的代表会议,基于各自略有区别的议事程序,修改了各自的殖民地宪章以宣告独立,或者放弃殖民地宪章来起草全新的州宪法。

各州宪法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都渐趋成熟。

由于都是来源于英国法律,又都是把英国法律发展演变以适应新的情况,这些州宪法就很自然地为合众国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1787年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部美国宪法,尽管这部宪法还有诸多令人失望的严重分歧,但这确实是一部伟大的宪法。

截止到十八世纪结束的时候,英国议事规则传入美洲的过程可以总结为如下三个阶段:

在不抵触各殖民地宪章或其它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把英国议事规则应用到各殖民地的内部;

当各殖民地的代表聚在一起为他们的共同利益磋商时,这些英国议事规则为他们的沟通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议事规则的保障下建立了一部成文宪法。

杰斐逊的《手册》

美国的国会体制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仍然年轻。

作为参议院(美国国会上院)主席兼美国副总统(1797-1801在任)的托马斯·杰斐逊看到了问题。

他曾对当时参议院的情况做过这样的描述:

“美国的宪法允许国会(Congress)的众参两院分别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参议院(Senate)有参议院的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又很少派上用场,当出现议事秩序方面的问题时,无论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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