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对民事审判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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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论文摘要: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高低对民事审判有很大的影响。

法官过多的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不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随意改变已送达判决都会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

  论文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民事审判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豍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虽然不能像诉讼法的规定那样明确,对法官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么容易判断,但是对法官的形象,对案件判决是否公平的评价及对司法权威、国家法制尊严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我经常听到当事人来咨询时问我:

“对方是不是托关系了,是不是给法官送礼了”。

我反问他:

“你怎么知道法官法官收礼了或有人托关系,有证据吗?

”回答是:

“我没有具体的证据,但是我跟法官接触中,觉得法官对我的态度特别恶劣,极其不耐烦,在庭审中不让我发言,老打断我的话,但对对方态度就很好”。

可见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

所以法官应该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只停留在把案件审理完毕了事的层次上。

我国目前规范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该法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五个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全面要求。

但实际上许多法官的行为并不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本文就常见的法官违反《基本准则》的行为做以下分析:

  一、法官过多参与当事人的辩论

  《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

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

在庭审中法官不能过多的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资金及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避免当事人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院的职责是以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社会各种争端和纠纷,要使每个当事人都能获得预期的公平正义,法官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严守中立,不直接介入双方的争议。

法官只有保持这种中立的地位,才能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有些法官对自己在审判中的地位认识不清,忘记了自己的中立者身份,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去了。

程序公正不能只局限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按部就班的去进行,而且还体现在法官在整个庭审程序中是否保持中立地位,如果法官的态度有明显的偏向性就会让当事人产生审判不公的感觉,认为法官受贿了,对方托关系了,法官偏向对方,也许最后的判决客观上是公正的,但是在当事人的心里,会认为法官不公。

这就是客观公正和主观公正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中,应增加当事人和律师的参与度,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律师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充分运用律师和当事人的力量,把证据的收集和庭审的准备交给当事人和律师,把法庭中质证交给当事人及他们的代理人,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上,让法官回归本来的地位,居中主持庭审,公正作出裁判。

如果说,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所提出的证据和叙述的事实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当然可以进一步提问,以最终弄清事实和证据,但是法官在弄清事实和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语、表情或行为,明白自己的行为时为了弄清事实和证据,如果像现实中有的法官那样,直接代替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甚至争的面红耳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了。

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失去了他在审判中的公正和中立地位,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满,认为法官有倾向性,认为法官偏向对方当事人,连带着对判决也会不满。

  二、法官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基本准则》第32条第1款规定:

法官应当认真、耐心的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我国法院法官一般在庭审之前就接触到了案件,并且对案件有了一定了解,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看法,所以有的法官认为你们说不说我都已经知道,所以在庭审时有的法官就装装样子,简单听一听;有的法官则不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和陈述的机会;有的法官在庭审中盲目自傲,一味的认为当事人什么都不懂,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这些情况中,法官本身并没有想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官做出的判决可能是公正的,但是其表现会给当事人一种不公平的感觉,这反映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处理案件轻率。

甚至有的法官偏向性一点也不隐藏,直接而露骨的表现出来,只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表达意见,不让另一方当事人发言,只要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呵斥“你别说话”,整个庭审中就只有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两人在演“双簧戏”,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听得份,也不让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法官就直接做出了决定的。

像这种情况当事人肯定会对判决不服,对法官也会产生强烈的不满。

“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判,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

”竖如果不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就算最后做出判决,也只是解决了形式问题,在当事人的心理意义上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也就是“口服心不服”。

这样一来,原来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继而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最终会对国家的司法审判权产生怀疑和不满,表面上看,法官已经解决了一个案件,但积累下来更深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如果让当事人充分的发表意见,参与庭审活动,最后做出的判决就算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的心理上也会接受。

  另一方面,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防止法官做出误判也是很有帮助的。

  

  三、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表现庭审的程序上,最后的判决的公正上,还体现在法官的行为和语言上。

《基本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

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有的法官认为自己是法官,非常了不起,把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当做自己骄傲的权杖,觉得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服服帖帖,战战兢兢,在庭审中乱用训诫权,随意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蔑视和呵斥,还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格的嘲讽和贬低,“你懂不懂法律吗?

”,“就你这样,还能当律师啊”,大有不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踩在脚下就不舒服的感觉。

在法庭上是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理解和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算法官不愿意给予解释,也不应该讽刺当事人,这种做法虽然并不当然影响最后判决,但是影响法官的形象,连带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影响。

公众会说:

“法官素质这么差,法律还能好哪去?

”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要想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自己的形象诠释着法律的形象。

  之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所以对法官要注意个人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注意专业素养的培养。

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法官的选任上要注意。

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选任一般都是从业绩好的律师中选任,他们一般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法律能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的人。

我国的法官大部分都是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直接进入法院工作,没有很多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法官缺乏责任心和荣誉感,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意识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己的尊严。

  二是注重法官庭审礼仪的培训和学习。

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会有多次的职业培训,希望不只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法官在庭审中的礼仪也应进行培训,包括语言表达,说话方式,说话内容,语言的逻辑。

让法官在庭审中注意自己的形象,注意说话用正规语言,法言法语,说话不要太随意,说话方式要得体。

  四、法官随意改变已送达判决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定。

法官经过庭审,根据法庭辨明的事实和质证过的证据,慎重的做出判决,这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步骤。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的权威,判决书一旦送达给当事人,就具有了判决的“自缚性”,豏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包括对法官也有约束力,一旦做出判决后不能轻易,除非经过合法的途径,法官不能随意的撤销判决,自己否定自己是最不让人信服的。

笔者就遇到过法官做处判决后,证据没变,事实没变的情况下,在第二被告也没到庭,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强行收回第一被告的已合法签收的判决,将判决结果做了改变,让第一被告给原告再支付6800元。

6800元并不是很大的数,但是给被告带来的影响确实很大的,当事人非常不理解,发出这样的疑问:

法院的判决也能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想怎么该就怎么改吗?

这样也太轻率了吧。

这不是把当事人当猴耍吗?

法律这样严肃的事情也能被法官玩弄于股掌之上吗?

可想而知,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的的看法有多么不信任,有多么失望,这给法律的尊严,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影响有多大。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很严肃的,很权威的,不是一纸文书那么简单,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不应该随意更改,法官都能随意改变判决,那我们还能信任法官?

信任法律?

还能心平气和的对待判决,所以法官应该一言九鼎,慎重的做出判决,作出后不轻易改变,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如果法官出尔反尔,以后谁还会到法院来打官司?

谁还会尊重法官?

谁还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有人说,“人一天有三昏”,法官也是人,也有失误的时候,如果发现错误了能不改正吗?

没错,有错就应改。

但是对法院的判决来说,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具有了约束力,法官即使发现了错误,确实需要更正也应该采用法定的特定形式,而不能直接要求当事人交回原判决书,重新做一个判决书,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现已送达的判决书上却有问题,可以对判决进行更改或补正,但是应该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将补正、更改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一起再送达当事人,而不是直接改动判决书。

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有问题,应该采用上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找法官来改判决,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就应该自觉的维持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审判的尊严,不能依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意改动判决,这样的改动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和不公平。

当事人将法官看成是主持正义和公平的使者,法官不能坚持自己的判断,当事人说判决错了,法官就给改,法官的作用在哪体现了?

还要法律干嘛?

还要法官干嘛?

  《礼记》中云:

“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这句话用在法官身上非常恰当。

作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就应该慎重考虑,明辨是非,忠实自己的判决。

只要这样,才能很好的树立法官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所以说,法官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把案件的处理当成是一种艺术创作,而不是单纯的把案件处理完毕了事,应该考虑案件处理的质量和社会效应。

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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