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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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3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P99-114)

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2年单选题)

【解释】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11年判断题)

【解释】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1】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多选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选项C: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例题2·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

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2年)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D

【解析】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2008年单选题)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相关链接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2009年单选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

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爱找谁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在债权范围内)。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

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9.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7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

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D: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选项B: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0.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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