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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建设项目一般具有特征: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2)具有一定条件限制;3)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性;4)影响的长期性;5)投资的风险性;6)管理的复杂性。

2.项目建设前期阶段:

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3)审批立项。

3.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建设项目的建议文件,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对建设项目的轮廓设想,以便决策者分析、决策。

4.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5.项目后评价:

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

6.施工项目管理:

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7.施工项目管理概念:

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管理。

特点:

1)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2)对象是施工项目;3)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的有序过程中,按阶段变化的;4)要求是强化组织协调工作;5)见P8页施工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

8.进度控制:

确认的进度计划基础上实施工程各项具体工作,在一定控制期内检查实际进度完成情况,并将其与进度计划相比较,找出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制定调整措施,修订原计划,保证施工项目按原计划竣工验收。

施工项目的进度控制方法主要是:

规划、控制和协调。

施工控制的主要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

9.建筑市场的概念:

进行建筑商品及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建筑市场特点:

1)建筑市场范围广,变化大;2)建筑市场交换关系复杂;3)建筑产品订货交易的直接性;4)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和阶段性;5)建筑市场定价方式的独特性;6)建筑市场的风险性。

11.建筑市场构成:

1)建筑产品的主题;2)建筑产品生产者;3)建筑中介组织

12.建筑市场的客体是指交换而生产的建筑产品。

13.建设法规:

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14.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

1.招投标的概念:

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

出邀请函等形式,着急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根据事前规定的评选办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

2.投标: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方法、措施和报价,竞争取得业务承包权的活动。

3.招投标意义:

1)平等性;2)竞争性;3)开放性

4.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的基本法律规定:

1.招标的范围,2建设项目招标的条件

6.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目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50万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

7.建设项目招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8.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由建设单位接收招标活动的法律效果的一种制度。

9.招标代理的资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1)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情况;2)技术、经济专业人数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3)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10.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

1)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2)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人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3)接收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书,对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采用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查认定。

4)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人要求变更后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5)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

6)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现场监督。

7)核发或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8)查出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违法工程,依法受委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1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仪标4)两阶段招标

12.公开招标:

又称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网络信息、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收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13.邀请招标:

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4.公开招标顺序: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审查招标人资质3)招标申请4)招标文件编制与报审5)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公告6)资格预审7)工程标底的编制与报审8)发售招标文件9)现场踏勘10)投标预备会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交12)开标13)评标14)定标15)中标通知16)合同签订

15.项目报建:

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登记手续。

16.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为了防止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义或未经充分、慎重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况的发生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目的是,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这也是国际惯用的一种习惯做法。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就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17.招标人确定后不与投标人定立合同的,则要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而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不能免除招标人因此而应承担的赔偿和其他责任,投标人有权就此向招标人索赔或要求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为3-6个月,一般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18.开标会会议议程:

1)参加开标会的人员签到

2)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宣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宣布唱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

3)由招标人代表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4)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投标机构的人员和公证员核查投标人提交的与标书评分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确认后加以记录。

若需进行资格后审的还需提交与资格后审有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后审不合格的。

其标书作为废标,请其代表退场。

5)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投标机构的人员和公证员核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检视其密封、标志、签署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宣布核查检视结果,并当众启封投标文件。

凡未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密封、标志、签署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6)由唱标人员进行唱标。

7)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当众宣布审定后的标底。

8)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开标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9.废标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的,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2)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2个或多个报价,却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5)逾期送达的

6)招标文件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21.评标专家应该具有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的

22.不得担任评标委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动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3.投标偏差:

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24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由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的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5.标底:

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的价格。

26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

1)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人的质量和进度目标、技术标以及资信情况等进行评审以后,然后对其中评审合格者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将报价最低者确定为中标者的评标办法。

2)推荐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7.中标人投标符合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8.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招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该向招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1.投标的概念:

也叫报价,即承包方作为卖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方法、措施和报价,争取得到项目承包权的活动。

2.投标的顺序:

1)成立投标组织2)投标初步决策3)参加资格预审,并购买标书4)参加现场踏勘和招标预备会5)进行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调查6)编辑施工组织设计7)编制并审核施工图预算8)投标最终决策9)标书成稿10)标书装订和封包11)递交标书参加开标会议12)接到中标通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3.投标文件的组成:

是建设投标人单方面阐述自己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旨在向招标人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投标人确定和解释有关投标事项的各种书面表达形式的统称。

4.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书2)投标书附录3)投标保证金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7)辅助资料表8)资格审查表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当招标人按招标

文件中投标须知规定,延长递交投递文件的截止日期时,投标人仔细记住新的截止时间,避免因标书的逾期送达而导致废标。

6.投标报价的顺序:

1)研究招标文件2)现场调查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4)计算或复合工程量5)确定工、料、机单价6)计算工程直接费7)计算间接费8)估计上级企业管理费、预计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用9)计算工程总估价10)审核工程估价11)确定报价策略和投标技巧12)最终确定投标报价。

7投标报价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2)综合单价法。

8.投标报价组成:

1)直接费2)间接费3)税金)4)利润

9投标决策原则:

1)目标性2)系统化3)信息化4)预见性5)针对性

10.投标决策的影响因素:

内部因素:

1)技术实力2)经济实力3)管理实力4)信誉实力。

外部因素:

1)招标人情况2)竞争对手情况3)监理工程师情况4)法制环境情况5)地理环境情况6)市场环境情况7)项目自身情况。

11.投标决策内容:

1)投标项目选择决策2)造价估算的决策3)投标报价的决策

第四章

1.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条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表现如: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式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2)组织经济3)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6)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7)公民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7.经济权利: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法律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行为使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8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关系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经济义务是相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经济权利的实现。

9经济义务包括:

1)义务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行为,以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中另一方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或不影响对方的权利的实现。

2).义务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是无限度的。

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3)履行义务是国家强制力下的一种约束,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或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的所在,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1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3)财

12.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和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

13.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4:

经济制裁方法:

1)赔偿损失2)支付违约金3)罚款4)强制收购5)没收财产

15.代理概念:

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代替他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成为第三人。

16.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行为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进行活动4)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8.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19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生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

被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产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21.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行为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2.无权代理处理方式:

1)由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这时被代理人即要承担经济民事责任;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属于无效代理,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经济责任。

23.时效:

时间上的效力。

他是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24.诉讼时效:

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以保护其权利的间效力。

分类:

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25.特殊诉讼时效指对特殊民事关系适用的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后果。

26.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首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即丧失了胜诉权,此时的债为“自然债务”。

其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随丧失了胜诉权,但他享有的民事权利本身并未丧失,原来的债依然存在,只是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因此,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权利人返还履行的财务。

27.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发生依据:

1)合同,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音管理,未收人之托,也不负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行为。

28.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

29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30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资质。

2)合同标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32.建设合同的种类:

1)从承发包的工程范围进行划分2)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

3)从付款方式进行划分。

建设合同按付款方式分为: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32.要约:

P117-118承诺P118-119重点

33.合同的法律效力:

P121-122

34.合同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5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6.质押: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7.质押合同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8.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39.定金:

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40.合同的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41.合同终止后,虽然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了,但合同责任并不一定消灭,因此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仍然有效。

4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4)采取补救措施5)违约责任的免除

43.合同争议: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44.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45.仲裁: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型和独立性。

46.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2)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47.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分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48.仲裁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即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将裁决书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49.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总和。

50.与仲裁不同点:

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制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于合同争议往往具有法律性质,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尤其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缺少或打不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诉讼也就成了必不可少的补救手段了。

51.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2)管辖3)诉讼程序

第五章

1.合同文本结构: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业条款及三个附件组成,三个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2.发包人任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物流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承包人义务:

P143

4.承包人任务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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