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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广州产权交易所

租赁合同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经营场地事宜,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双方

第一条本租赁合同合作双方为:

出租方:

广州市越秀公园(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王昱;

注册地址:

广州市解放北路988号;

接收快递、文件地址:

广州市解放北路988号广州市越秀公园管理处;

邮政编码:

510030。

承租方:

(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接收快递、文件地址:

邮政编码:

510000。

双方约定接收快递及文件的邮寄地址,按照该地址邮寄文件、信函之日起2日后,视为该文件、信函已送达。

上述信息地址如有变动,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三章租赁场地

第二条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公园北门侧环市中路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353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44平方米,露天面积约259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甲方提供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第四章经营项目

第三条乙方承租后经营范围西式简餐。

乙方须自行办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经营范围、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乙方如果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及/或经营项目及/或超出经营面积经营,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场地的经营权、立即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场地,且不需向乙方赔偿任何费用,经营权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收回经营权通知之日收回、本合同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解除、租赁场地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收回租赁场地通知之日收回。

第五章租赁期限和场地交付与接收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免租建设期为90日。

租赁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第五条场地交付与接收:

甲方于租赁场地的租期起算日前(含起算日)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月租金和全部履约保证金的,租赁场地的交付使用时间为租赁场地的租期起算日。

第六条租赁期满,如租赁场地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但乙方需满足公开挂牌的所有要求),但前提是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续约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如甲方需将租赁场地继续出租的,甲方应当优先向乙方告知关于继续出租的相关情况(包括租金、租赁期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及通知乙方参加租赁场地公开挂牌的交易活动。

第六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约定,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期内各年度租金标准如下:

第1-2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第3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3%,即:

第3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第4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第5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月;

第八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出租标的租金按月结算,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甲方账户资料如下:

开户行:

中国银行广州小北路支行;

户名:

广州市越秀公园;

账号:

710757739011。

上述账号信息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自下一付款期起向变更后的账号支付应付款项。

第七章水电费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租赁场地正式移交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水电费保证金后应提供合法的收据。

水电费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结清水电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水电费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拖欠水电费,甲方有权自行在水电费保证金中扣取,而不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投入装修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等于首年度月租金标准叁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应提供合法的收据。

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无任何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税款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负担。

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行承担租赁场地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费(餐厨垃圾)、电话费、网络费。

乙方每月所用的水费、电费按水表、电表的分表量度和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另外附加收水电设备更新维护保养费(下称水电维护费)为水、电实际用量费用的10%;上述费用乙方须于次月5号前向甲方交缴。

如拖欠水电费,则视为违约,并每天加罚拖欠款1%的滞纳金,若乙方拖欠水电费及/或水电维护费达二个月,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并单方面终止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地,履约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向乙方追回拖欠水电费及/或水电维护费和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每年向所属辖区或街道支付垃圾回收费及除四害等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本租赁合同有关规定交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如乙方逾期交纳,应向甲方交纳拖欠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并视拖欠情节的严重性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如乙方逾期40天不向甲方交款完毕,本租赁合同则自行终止,甲方可立即收回租赁场地自行处理,租赁场地内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补偿。

乙方所欠款项,甲方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讨;如有剩余部分,甲方无须退还。

第九章税务债务、责任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在租赁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负责租赁期间员工的工资、保险以及各项福利待遇。

租赁期间,乙方须依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员工购买社保、公积金及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经营纠纷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赔偿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租赁期间凡属本租赁场地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收、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第十章租赁双方的变更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租赁场地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出资。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租赁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退场,甲方不赔偿任何费用、甲方还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章甲方权责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以及广州市人大制定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制定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广州市越秀公园制定的《公园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督促乙方做好有关越秀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经营服务、消防安全、商品质量或食品卫生、计划生育、经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和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提供现有的用电电源供乙方在营运期间使用,乙方自费引线装配,如遇线路故障所引起的停电、停水,甲方不负责任。

如乙方另需增设管线或供电增容,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申请,且所需费用和所产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源和水源不足的,甲方应当在正常期限内进行维护,否则视为违约;甲方依据本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停电、停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停电、停水,意外事故导致停电、停水的除外。

甲方为乙方改造装修提供条件与方便,并有责任告知乙方进场装修的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本租赁合同期满前10天,甲方有权组织对租赁场地内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二章乙方权责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甲方上级主管(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定及越秀公园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尤其是《越秀公园违规经营处罚标准》和《越秀公园经营点的管理要求》(另附),做到文明守法经营,并按越秀公园服务规范要求,在甲方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做好日常服务经营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维护越秀公园的声誉和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乙方需为其所有游乐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乙方须在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自行办妥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环境保护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甲方协助提供。

乙方须于相关证照办妥之日起30天内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查,逾期未能办妥有关经营证照致无法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地,本合同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书面解除之日即解除,且乙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

租赁期内经营执照应按时年检或验照,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应按《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要求办理续办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地,本合同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书面解除之日即解除,且乙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按照租赁场地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租赁场地的装修、装饰、租赁场地结构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包括原承租方投入建设的设施、设备(详见原承租方投入建设的设施、设备清单目录)和可移动物品(详见可移动物品清单目录),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全部或部分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出资,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地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如有前述情形,合同至乙方收到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书面解除之日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超面积和超范围、超项目经营,摆设整齐美观,上岗人员穿着统一工衣,自觉配合甲方管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越秀公园的经营服务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穿着工衣、佩戴工号牌、规范物价牌及经营项目等),并须确保租赁场地的正常开业和准点营业(租赁场地的准点营业时间为每周一-每周日,每天-)。

乙方不得无故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停止营业,若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营业,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地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要求乙方提前开门或延迟关门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配合且不得向甲方和上级主管部门主张任何补偿/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签字之日起60日内,由甲方协助并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和租赁场地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该等备案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必须自行续办《临时经营场地所使用证明》,并于该证明办妥后方可开业经营。

如因未能续办《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上述续办,甲方必须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间水源电源的设施维护费用、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排污费、税费、其他不可预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合同期内,乙方须承担每年向所属辖区或街道支付垃圾回收费及除四害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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