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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押监管业务基本操作规范

货押监管业务基本操作规范

(2010年版)

总则

为规范货押监管业务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行为,根据公司《有限公司货押监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货押监管业务定义

货押监管业务是指我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抵质押物或所有权下货物进行监管,确保委托期间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监管动产或货物不发生因我公司管理失责而短少、毁损、灭失的经营业务。

第二条货押监管项目的实施原则

公司开展货押监管业务的基本原则是控制风险,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第三条货押监管业务依据不同操作内容,分为项目考察、项目实施、项目评价三阶段。

第一章货押监管项目的考察

第四条项目考察是分公司或者市场人员通过和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委托人)、被监管企业的前期接触、洽谈,对被监管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特别是授信情况、拟押货物情况和监管场地的实际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就收费事项、担保、监管人员基本办公条件及食宿事项进行洽谈一致后,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货押监管项目做出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避险措施,判断该货押监管项目是否可以接受监管的内部行为。

第五条项目考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现场考察,真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

尽责采集,细致分析,把准风险点,提出避险措施。

第六条项目考察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分公司可以请求总公司市场部协助,总公司市场部认为必要的也可直接介入。

第七条项目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抵)押人考察

(一)基本情况考察

通过收集质(抵)押人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拟押货物存放场地的权属证明】等,了解质(抵)押人的注册资本、注册日期、股权结构、关联企业状况、是否租赁(承包)经营,为判断质(抵)押人是否合法存续、对行业的熟悉程度、质(抵)押人经营风险大小、风险承受实力强弱、股东担保价值等提供依据。

关于质(抵)押人主体资格核实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混淆、混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等关联企业的情况。

如不能准确判断押品权属,应提醒银行将相关企业列为共同质(抵)押人。

(二)经营情况考察

了解企业在行业中地位,调查企业产能、产销比以及存货周转情况,掌握企业主要原料的来源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

通过经营情况的考察,判断企业经营稳健性以及经营风险的大小。

(三)财务状况考察

收集企业近三年以及即期财务报表。

对于成立多年的企业,可通过三期年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总资产、净资产、全年销售、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数据的变化对比,分析质(抵)押人的成长性和经营的稳健性;企业正常库存指标可以反映企业可承受的货押极限等。

较真实的财务报表(尤其是经过审计且无保留意见)数据能够部分反映质(抵)押人的资产规模、偿债能力、资产周转效率、效益状况、监管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透支等情况等。

(四)授信情况考察

了解质(抵)押人现有各家合作银行授信余额、担保情况、在委托行信用等级、委托人货押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品种(贷款、银票、国内开证、国际信用证、保函等)、是否新增授信、授信的担保方式、货押额度占整个授信额度的比例等情况。

对质(抵)押人尽可能多的授信情况的了解,可以帮助判断质(抵)押人是否各家银行竞争或者基本客户,初步判断质(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我公司延伸拓展合作空间的可能。

二、存货情况考察

(一)细致了解质(抵)押人的库存品种、明细及数量、堆放、仓储流程、有无财产保险等情况,对于押品品种选择及其置换品种预先考虑,对于安全货押比例(货押库存比原则不超80%)的确定、掌握押品统计方法、估算所需盘点时间、属性、保管条件、置换规律、防范意外毁损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注意按照种类和型号逐项收集、复印、或者通过《押品权属确认表》摘抄押品的权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原始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对于防范无效质押、重复质押、掌握押品价格、品质以及处置变现渠道具有指导意义。

进入现场监管以后,由于押品处于变动过程中,因此现场监管人员也需要实时动态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

(三)一般情况下,填写质押物清单时尽可能将押品按大类填写,尽可能覆盖各种型号规格,价格差异不大的尽可能合并定价,忌分类过细,不利于保护银行债权和我公司的现场统计。

但特殊种类的押品必须符合公司规定条件,否则不得接受监管。

(四)在一次到货分次出货禁止置换的融货达静态监管的情况下,只需一次收集权属资料即可,无需动态收集权属资料,只需间隙性收集押品的销售发票以掌握当前的市场销售价格即可。

三、监管环境考察

通过现场查看拟押货物实际存放地点,初步了解质(抵)押人的仓库(场地)数量、面积、防水、火、盗等状况,为我公司选择便利的监管场所、确定适当的监管方式、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安排监管员工的食宿、制作监管区的平面示意图、确定适当的监管费率等提供决策依据(业务初谈时要明确监管费会随着监管地点的增加而增加,增加幅度一般为8000元/点/人/月)。

同时必须查验监管仓库的房地产相关权证,准确知晓仓库所有权人,按公司要求签订租赁协议或多方协议,避免出现因租赁主体不适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况。

四、监管收费情况考察

经过前期的情况收集了解,根据公司收费标准结合质(抵)押人信用等级、监管方式、监管地点、人员配备、授信金额、免费食宿的提供等具体因素,与质(抵)押人就本监管项目的监管费率、收费期次、最低收费等进行洽谈。

项目收费洽谈直接涉及具体项目经营收益并可能影响公司整体定价策略,应与总公司业务部提前确定洽谈预案后进行,并随时与业务部沟通。

收费洽谈的原则:

一是以基本标准为依据,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严格执行单户最低收费标准,三是原则上一次性收费。

具体个性化情况,由分公司和总公司业务部密切沟通确定。

五、其他情况考察

(一)股东调查。

为防范出质人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要求出质人全部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股东夫妇、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高管等)向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和《抵质押人承诺书》,确保出质人全面适当履行监管协议,不发生押品的短少灭失等。

(二)财产保险。

押品移交前必须落实收集押品的财产险,并收集到保单复印件和保费发票。

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授信期限,并且保险标的必须覆盖全部拟押货物(包括金额和存放地址的覆盖),同时包含指定财产、第一受益人、盗抢、露天存放等附加条款(条款说明见附件1)。

如银行允诺出质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应视质(抵)押物性质、属性分析保险对维护银行债权的关联度。

如关联度很高,则首先应善意提醒银行督促企业办妥保险。

如银行执意不办,应提请银行在三方监管协议中表明相应内容。

(三)落实监管人员的办公和食宿条件。

尽可能创造条件以适合监管员日常工作需要。

第八条项目入库

一、考察人员将质(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一致后,提请出质人(抵押人、应付人)在其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同时业务考察人员也在此材料复印件上进行签字,以示核对无误。

二、考察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将项目内容及时录入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项目储备库。

项目审批过程中,考察人员根据总公司在项目储备库里的相关要求继续进行材料补充。

项目实施后,分公司应进行持续性跟踪,适时调整项目信息和进度状态。

第九条项目报批是考察人员通过对采集的信息、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与出质人初步商定(主要是费率、收费期次、担保、保险、食宿安排等)后,结合公司相关规定,认为该项目可以接受委托时,在各种协议签订前,通过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向总公司发起项目审批流程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信息录入

项目所在分公司在发起业务审批流程前,按照系统提示要素准确录入全部业务信息,并在业务系统中表达评审意见。

录入完毕后再通过系统将项目审批报告提交给公司进行审批【项目报批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上报时间

较充分掌握项目信息后,各分公司原则上应在各种协议签订7天前,通过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向总公司发起审批流程。

原则上,一次签订监管协议需要进行一次业务申报。

如果签订一份最高额质押合同和一份监管协议,但实际贷款是分次发放的,只需进行一次整体业务报审,根据贷款逐步发放,逐次申请更改该项目前提条件中的最低控制额和贷款余额即可;如果是签订一份单笔质押合同和一份监管协议,后续银行和企业又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且银行认为无需再签监管协议,只需要在原监管协议项下重新签发移交清单回执,这种情况可不再发起业务报批流程,但须就前提条件或约束条件变化专项请示,且需要押品移交的必要手续,系统数据录入同前。

第十条项目评审

一、评审要点

总公司主要围绕监管区调查设置、押品如何识别、统计、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权属控制、价格控制、透支控制、保险审查、质量控制等)、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落实、企业经营情况的简单分析等)、监管员道德风险的控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押品难以统计,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条款;收费是否合规;该笔业务主要风险点以及实施建议。

对于实施方案存在关键要素陈述不清,影响客观审批的情况,可以要求分公司针对性补充调查或者修正,必要时可以直接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审批流程

为提高审查审批效率,避免因人员缺位影响业务办理,总公司每一个审查角色均实行AB岗。

总公司审批流程设定为三级审批,即初审→复审→终审,对于授权审批的可以为二级审批;审批角色在履行完审查(批)职能后及时通知下一审批人。

一般情况下,项目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关于授权审批的规定另文下发。

三、审批回复

按审批结果,都以审批回复方式规范表达。

审批回复是项目申报的总结,更是项目叙做的依据。

项目得到批复后,分公司方可进行签约工作。

1、否决的项目,审批回复应逐项表述否决理由,以供上报部门总结,以利后续业务拓展。

2、批准叙做的项目,审批回复应列明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约束性条件和管理要求。

前提条件指项目实施前必需落实的关键事项,约束性条件指项目实施中必须一直执行或关注的关键事项,如现场巡检范围、次数,针对性的风险点管理等;管理要求是指项目过程中如关于监管物种类、对应授信额度、监管环境、监管模式等应执行的工作要点。

四、条件变更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对批复条件的变更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涉及原项目批复中前提条件和约束性条件变化的,必须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请示并依据相应批复执行。

2、涉及管理要求调整,由分公司具体掌握执行并及时与总公司风险控制部沟通。

第二章货押监管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货押监管项目实施包括合同签订、监管区布置、实施监管、信息录入、档案移交等五个步骤。

业务操作必须依据项目批复,逐条落实项目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

一、协议文本的确定

公司制定的或公司认可的银行格式文本以及批复下发的协议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再上报公司审批。

若上述协议文本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进行修改,都必须上报公司进行评审,未经审批同意的协议文本不得使用。

考虑到不同项目具有各自个性化特点,分公司之间不得相互传递借用个性化协议文本。

对特定项目的专制文本一律由总公司风险控制部审定提供。

二、合同签订

需要双方或者三方签章的合同都必须得到总公司书面批复同意后,直接在总公司或总公司派专人前往,进行合同的签订用印。

其中《质押物移交清单确认回执》的签发,必须建立在银行有权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及监管人员已经进场实施清点统计并日常监管的基础上。

但出质人单方面向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可以提前操作。

合同签订尽可能不留空白或以斜线划去。

1、现货质(抵)押业务协议(也包括中行的四方监管协议)

(1)银行与企业【如果是多个出质人的,需要多个出质人均在质押合同中签章,监管协议亦然,】之间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该协议我公司需要收集,目的是了解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额度和期限,掌握我公司承担风险的金额和时间界限,同时也是我公司洽谈收费的依据;

(2)依据《动产质押合同》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银行、我公司以及出质人签订《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其附件【不含质押物移交清单回执】;

(3)与

(2)同步的还有《仓库租赁协议》、监管区平面示意图、《监管费支付协议》、《不可撤销承诺书》【并收集承诺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出质(抵押)人承诺书》、收集押品的财产保险单和保费发票等。

这些手续最迟不能迟于押品移交清单回执出具之时。

移交清单回执一般是在放款之前1-2日;

(4)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主合同,准备放款前,我公司如果办理完毕第(3)项,才可以向银行出具《押品移交清单回执》。

2、未来货质押业务协议

所谓未来货抵质押一般是指中行融货达业务或他行类似业务。

(1)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主合同以及专用《动产质押合同》,该协议我公司需要收集,目的是了解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额度和期限,掌握我公司承担风险的金额和时间界限;

(2)依据《动产质押合同》,银行、我公司以及出质人签订《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其附件随着业务的进度逐步出具;我公司、出质人以及货代公司签订《委托报关三方协议》等;

(3)与

(2)同步的还有《仓库租赁协议》、监管区平面示意图、《监管费支付协议》、《不可撤销承诺书》【并收集承诺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出质(抵押)人承诺书》等。

这些手续最迟不能迟于押品移交清单回执出具之时;

(4)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购销合同》和主合同(诸如开证协议)等为企业办理信用证;

(5)到单后,银行填写《质押合同》附件1的权利质押清单;我公司根据收到银行寄交单据出具《单证收取确认书》,我公司把单据交货代公司时同样要求该公司向我公司出具《单证收取确认书》;

(6)报关结束货物入库后,根据监管人员现场核实清点后填写《收到质物入库记录单》【详见附件3】,总公司对数据再次核实手稿数与提单数是否一致后向银行出具《收到质物通知书》【保险必须到位,否则不得出具本通知书】。

(7)对质押监管货物的任何处置行为(包括置换)必须有总公司书面指令始得操作。

第十三条监管区布置

一、物品配置

分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贷款发放或者押品移交前3-5日内安排监管人员(配备日常工作所需物品、自备生活用品)进场并落实好食宿、办公问题,根据押品监管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报告申请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如监管牌(带)、红外监控传感设备、锁具、测量工具、试水膏等。

二、人员配置

原则上,每个驻员监管项目配备不少于1名监管员驻厂。

但2个监管项目距离较近且1个项目为全封闭的,且2个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都正常的,可以实行1人监管2个项目或最多监管不超过3个项目。

每个巡检监管项目,分公司在业务报批时提出巡检频度初步意见,总公司审批核定巡检频率并提出相关要求,分公司组织执行。

三、查勘布置现场

监管员进入现场后,必须尽快熟悉现场状况,监管仓库的具体位置,布置现场监管设施等。

如为封闭仓库(包括硬隔断封闭的)的,要立即协调更换门锁,钥匙监管员自留一套【不得交给企业人员保管】,其余交分公司保管,同时检查该仓库在封闭的门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未封闭的通道、是否具有其他安全隐患。

发现安全隐患的,需要在首期旬报或者专题汇报中向委托人汇报。

四、押品统计移交

1、凡是公司新增客户,分公司负责人【无负责人的由市场部相关人员参加,下同】必须亲自参加质押物移交并在盘点工作手稿签字确认;

2、对于续贷项目,可由业务主管负责(无业务主管的仍由分公司经理负责)移交并在盘点工作手稿签字确认;

3、如是第三方存放,原则要求能够独立存放、直接控制,否则必须经过总公司特别批准;

4、未掌握总公司批准的统计方法、未对质押物准确清点、统计到位,或不能满足总公司审批意见中的前提条件的,现场监管员不得接受移交,不得出具移交清单或者具有押品移交法律效果的文件;

5、移交清单出具后监管员必须进行连续监管。

第十四条实施监管

一、建账制图

监管员自押品移交之日起立即建立各种手工台账,履行正常的监管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制作厂区俯视平面图,以阴影标明监管仓库并加注标准用语由企业签章确认;监管仓库(区域)一旦增加(变化),应及时制作与更新该图;对于审批要求内容逐项落实【现场监管操作具体要求详见分公司配置的《**货押项目监管业务操作手册》,该手册在业务移交后5日内传递至监管员,具体格式见附件4】。

二、数据报送

自押品正式移交之日(一般指放款之日)起每天在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按照押品清单分类标准录入押品的进出数据以及库存,包括文字部分的监管信息(由分公司每天审核确认上报)。

三、日常巡检

1、按《**货押项目监管业务操作手册》规定的巡检频率、统计方法、《质押物存放区域平面图》分区(片)认真、准确地进行巡检和质押物库存统计,同时注意品质的变化。

2、应观察监管区锁具、门窗、墙体、监管标签(牌、志)、监控设备、防火、防盗等情况有无异常、污损等。

实事求是登记《押品监管现场每日作业流水记录单》,记录每次到达现场时登记起始时间和内容。

四、日常交流

日常建立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财务、仓管人员交流制度,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注意服务态度,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五、资料收集

1、定期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同时注意价格的变化并及时在库存信息和旬报中汇报;按旬制作监管工作旬报报送银行并取指定联系人的签收回执。

2、监管期间,收集委托人签发的有关监管业务各类文件的原件,及时传真总公司。

3、贷款到期,收集企业还贷凭证或还款证明,收集银行签字并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同时务必与协议预留的样本核对一致。

六、其他

1、按公司要求传递监管费发票并催收监管费。

2、对总、分公司、监管组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遵照执行。

3、工作调动或休假等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完工作交接、做好交接记录。

4、业务档案按月上交分公司。

第十五条系统信息的录入

一、押品移交并放款信息的录入

1、任何一笔业务在银行放款当日分公司要将放款信息包括其他信息录入到系统“协议文本信息”模块并开始上报每日库存信息。

2、一般情况下,协议签订后,银行应在放款前肯定会向我公司要求押品移交清单回执。

在总公司向银行签发此回执后,我公司的监管责任开始履行。

现场监管员接到总公司的回单签发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掌握银行放款信息并将放款以及押品信息录入到业务管理系统中的“协议文本信息”模块【录入说明及要求见附件5】。

3、关于“保险信息”录入详见附件6;“收费情况”的录入步骤见附件7。

二、系统每日库存信息的录入及审核

1、每日库存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是总公司后台风险控制及时了解现场监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与委托人信息互通的主要渠道。

为此,公司要求各监管点当天的监管信息录入及审核时间原则要求当天晚上必须完成,最迟不得迟于次日上午10时前。

2、分公司管理人员要养成每晚审核的习惯,发现录入不及时的当天即应责令改正,总公司风险控制部每天上午10点前都会完成审核各监管点上报监管信息的工作。

3、业务管理系统是我公司和委托人汇报、沟通日常监管信息的重要渠道。

因此,我公司将给每一个委托人配发一个系统登录操作码和密码,但必须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格式见附件8。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移交及管理

业务档案根据形成时间可以分为业务移交前档案和业务移交后档案。

一、业务移交前档案必须在业务移交后10日内寄交总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非现场检查并进行系统信息核对。

延期上交或者缺失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考核扣分处罚。

业务移交前档案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客户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经过最新年检的借款人和出质人)、验资报告、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报及即期财务报表等的复印件【提供人需盖章确认】。

2、必要协议文本

三方或者四方监管协议原件及其附件、租赁协议原件【后附1元钱收据、标准格式的监管区平面示意图及租赁仓库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的复印件;如为出质人转租取得,需要提供转租协议;如有限制转租条款,需要取得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如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且第三方进行日常管理的,要求出具格式化的第三方仓储承诺书】、监管费支付协议原件、质押合同或者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复印件。

3、风险控制资料

《不可撤销担保承诺书》【后附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质(抵押)人承诺书》原件,押品财产保险单和保费发票的复印件,权属、品质证明材料,押品移交时的清点统计记录扫描件或传真件【注:

新增客户或者押品品种的首次移交需要分公司负责人亲自参与;存量续贷业务分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者分公司经理指定人员参与即可。

凡参与移交人员均需要在移交统计手稿上签名确认统计结果】。

4、其他辅助资料

货押融资凭证,如借款借据、银票、信用证、保函的复印件等。

二、业务移交后档案

业务移交后档案主要是指在监管过程中单方面或与银行双方往来或向企业收集形成的监管资料。

该类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移交清单回执【因分次移交而分次出具】、单价(种类)调整通知书、最低限额调整通知书、(部分)解除监管通知书、指定人变更通知书、监管台账、期间收集的权属资料、银行签收的监管旬报、操作码回执、还贷凭证复印件、人员交接登记表等等。

其中为银行签发的资料应即日传真并在5日内将原件寄交总公司,其余资料可在监管业务结束后7日内整理交总公司风险部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三章货押监管项目的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评价主要是指项目实施现场监管以后,总分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和相关规定对一个监管项目(以一份监管协议为一个项目)从开始实施直至项目解除监管这一过程执行情况的复核和检查。

具体可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情形。

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贯穿具体监管项目的始末,是公司各级机构进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十八条被评价对象包括分公司、监管组以及监管员,评价结果将与其绩效考核奖直接挂钩。

其中分公司的现场、非现场检查考核表见附件9。

第十九条非现场检查

一、非现场检查是指总公司、分公司相关岗位人员按照项目批复意见和监管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监管项目的协议资料审查、管理以及对自押品移交监管至解除监管期间的现场监管工作、信息报送情况的汇总、分析等日常后台非现场检查行为。

二、非现场检查主体是总公司后台风险稽核考评团队,分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只是在材料上报前履行尽职审查的职能。

三、非现场检查是总公司风险管理部日常性工作,按月对当月非现场检查工作形成检查分析报告。

四、非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用印前,认真审核文本是否与公司核准使用的文本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如果要对移交清单回执签章的,分公司应同时上报移交当日的由参与移交清点人员签字的盘点手稿、押品的财产保险手续以及担保相关资料;总公司风险部要对保险、担保及盘点记录的合规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

对于监管过程中银行签发的各类调整通知书【包括种类、价格、最低限额调整通知书等】的签字以及用章要与预留印鉴和签字进行核对一致无误方可按通知书调整并签发回执。

(二)对照业务审批意见和公司关于业务档案收集要求认真细致审查分公司交寄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并即刻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扣罚。

1、客户基础资料的审查;

2、协议文本资料的审查;

3、风险控制资料的审查;

4、监管过程资料的审查;

5、其他辅助资料的审查。

(三)资料在审查过程中要密切结合系统中业务申报审批意见以及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书面资料和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四)对初次移交资料审查完毕后按顺序整理好交公司行政助理保管,并办妥交接手续;行政助理岗应建立完善严密的调档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每日审核系统数据信息报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公司要求跟踪落实整改到位;定期将问题汇总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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