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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制史读书笔记

【篇一:

法制史读书笔记】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西周时期有的司寇;秦汉时期的廷尉;北齐的大理寺。

2、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西汉设立司隶校尉,刺史;晋御史台,治书侍御史。

二、诉讼制度

1、狱讼:

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称“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2、五听:

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同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已注意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3、三刺制度:

西周时期,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的国人商讨决定。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4、春秋决狱: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怀法领域里的反映。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曲《春秋》等菱中提倡的精神原判案

件,而不仅仅依汉律判案。

【篇二: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

(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

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

“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

“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

“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

“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

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

“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

“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

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

“七出”,“七出”的限制:

“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

“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

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

“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

《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2)《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的发现,《云楚秦简》的主要内容。

(3)法律形式:

律,令(制、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等。

(4)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③区分故意与过失;④并合论罪;⑤共犯加重;⑥自首减刑;⑦诬告反坐。

(5)刑罚和犯罪:

秦朝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秦朝的主要犯罪及其特点。

(6)所有权:

商靶变法始以爵秩等级来确定占有土地的多寡,以“封”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标界,“为田开阡陌封疆”,“使黔首自实田”。

(7)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皇帝制度:

中国皇帝制度的确立、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8)中枢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

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乡、里、亭),道。

(9)官吏管理制度:

任官标准与限朗,选任方式,秩禄制度,考课与奖惩制度。

(10)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构:

中央有廷尉与御史大夫;地方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分为郡县两级,乡、亭也有一定的调解、治安功能;②诉讼制度:

纠举与自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受理程序与“爱书”制度,审判程序,“读鞫”与“乞鞫”。

第五章西汉的法律制度

(1)汉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汉初以“黄老学派”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及特点,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历史背景,“德主刑辅”。

(2)两汉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官律》,《朝律》,《沈命法》,《通行饮食法》,《左官律》,《阿党附益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

(3)两汉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4)两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时效,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先请”制度。

(5)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汉初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6)两汉的主要犯罪:

妨碍加强中央集权的犯罪,妨碍加强君主专制的犯罪,妨碍维护皇帝尊严及保护皇帝安全的犯罪,妨碍镇压农民反抗的犯罪及其具体罪名。

(7)两汉的财产继承制度:

提倡“同居共财”,出现诸子均分的情况,遗嘱继承出现。

(8)两汉的行政管制度:

中央的三公九卿制,北方从郡国并立发展到郡县制。

(9)“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原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实践,“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①三国时期,“拔乱之政,以刑为先”;②两晋时期,纳礼入律;③南北朗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

(2)法律形式:

科、科条、律、令、格、式、故事等概念,首次区分律、令。

(3)法典编制体例:

从三国曹魏《新律》到《北齐律》,律典篇章编制体例的演变及其意义。

(4)纳礼入律: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

(5)“九品官人法”:

“九品官人法”的由来,“九品官人法”的内容及其历史作用。

(6)行政管理制度:

“三省制”的形成,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1)隋《开皇律》:

《开皇律》的制定与修订,《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

(2)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③执法要求审慎。

(3)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敕的概念及其特殊地位。

(4)主要立法活动:

约法十二条、新格五十条、《武施律》、《贞规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仪》、《开元律》和《大中刑律统类》的制定,《贞观律》的主要内容。

(5)《唐律仪》的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结构、篇目及其主要内容,《唐律疏议》的特点,《唐律疏议》对宋元明清和东亚诸国立法的影响。

(6)《唐六典》的主要内容:

《唐六典》的制定,《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7)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严惩“十恶”;贵族官员犯罪以“八议”、“请”、“减”、“赎”、“官当”减免刑罚;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划分公罪私罪;区分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为隐;自首减免刑罚;更犯累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疑罪各以所犯,以赎论;本条别有制,与(名)例不同者依本条;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关于类推。

(8)刑罚制度:

“五刑”二十等及其加减原则,律外酷刑。

(9)主要犯罪:

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恶性杀人及阴邪毒、害人罪,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罪,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坐赃”及“违令、式”、“不应得为”罪“(10)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关于家庭尊卑关系的规范,关于夫妻婚姻解除的规范,关于婚姻限制的规范,关于违律为婚的规范,关于家庭和继承的规范。

(11)唐朝中枢的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及其组织和职权。

(12)唐朝官吏的选任和科举制度:

隋朝科举制的确立,唐朝科举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唐朝官吏选拔与科举制的关系,唐朝官吏的任用。

【篇三:

法制史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办理预告登记后,进行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合同依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之前房屋买受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就排除了房屋所有人的任意处分权,房屋所有人不能为处分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所有,如果此时债务人与房屋的所有人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有效,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之前进行的预告登记行为并不影响之后的抵押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后,并不发生物权完全变动的效力,出卖人与买受人并未完全履行完毕买卖关系所要求的权利义务,而是因为房屋的价值较高,买受人需要支付较高的价款,为了对其进行保护及对出卖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故规定了预告登记,同时,因为物权并未转移,故仍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是。

即使进行了登记。

之前预告登记制度已经起到限制物权再变动的效力,如果后来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同时抵押权也为成立的,那么规定预告登记就毫无必要。

反推也可以得到证明

对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设施进行临摹、绘画及拍照纪念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其作为物其他人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参观者仅拍照或临摹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无利用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盈利活动的主观动机,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其无形的价值谋取利益的动机,则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利用已设计好的雄狮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因为其是利用雄狮的外观设计的独特性而为的行为,而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特征的,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故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权利的规定,是针对普通人

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文学作品,还包括艺术作品,如果作品具有独特性、新颖性,那么其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以特定人物的经历为题材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归该特定的人物所有而非执笔人所有,因为作品中所描述的内容涉及特定人物的亲身经历,中间的情节等均为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执笔人仅是对其进行文字记录,是劳务性的工作,并非思维的结果,故著作权归特定的人物所有

重新申请商标注册于商标变更申请的提出之间的差别为,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是对商标本身所蕴含的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申请的提出所涉及的为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的变更,而与商标权的具体内容不相关,但是与商标专用权人的具体信息有关,故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

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

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试卷三第22题)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申请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法律规定此程序是因为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他人已经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再予以核准注册的,会出现一个智力成果上有两个权利人的情况,故不能均予以保护,规定了可以申请撤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程序,撤消后,之前的权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多是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而非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对专利权的侵犯,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原则体现了损失填补原则,使权利回复到受到侵害以前的形态。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按照侵权人实际受益的数额来计算,有顺序的规定,因为侵权行为仅仅为法律上的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平衡,对隐形的损失往往无法进行赔偿,侵权人实际受益数额视为其得到的权利,与受害人所失去的权利数量大体相当。

但是其毕竟是经过侵权行为人自身的努力后得到的利益。

故其与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的量会有差别。

侵犯专利权的案件由被告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无法计算的,按侵害人的受益数额计算,如仍无法计算的,给予一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无新颖性及独创性,故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原告败诉,不能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法院的判决已经以公权力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权衡,如果再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属于一事两次干预,不仅对公权力的浪费,同时也使被告需要接受两次干涉,对其权利无法予以保护

优先权的规定为:

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就相同的产品提出过专利申请,对于发明或使用新型为一年,对于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其可以要求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权利即可以受到保护,这样可以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

需要的条件为两个国家需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签订的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要求有外交关系,遵守国际法中的互利互惠的原则,而国家间的关系的友好程度又可以反映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上

法律对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要件规定了必要覆盖原则,只有作为侵权手段的技术特征能够全部覆盖既有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前提下,才可以构成专利权侵权行为。

因为智力成果具有无形的特征,故部分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类似是完全有可

能的。

故规定全面覆盖原则,对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护

对于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合理使用是允许的,而对于专利产品,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的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对专利产品,其权利完全归专利权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进行使用,会侵害其权利的完整性。

而对于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人进行合理使用多为不知情,其并无侵权的主观动机,而侵权行为人是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人

如果被告人可以证明产品的来源渠道的,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说明其主观上缺乏侵害他人的专利权的动机

对于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一方未经许可将合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为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专利侵权行为,如果其明知是专利技术仍出售给他人,其生产的产品也将侵害到权利人的专利权,且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因先进的技术可以节省原料,提高使用效益,故双方多有共同故意

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婚姻双方需未患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故患有此种疾病的情况下仍结婚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于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婚姻,多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也会危害婚姻另一方的身心健康,故为一审终审,且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决婚姻无效。

但是对于因胁迫缔结的婚姻,被胁迫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在有些情况下,虽之前有胁迫行为,但是后来双方又回达成结婚的合意,故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撤销婚姻。

防止导致司法判决的不稳定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诉求另一方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诉求另一方承担。

因为债的相对性,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其自身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被告证明财产被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为权力义务的相对性原理,故债务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考虑的因素是是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状况,如果为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已经很明确属于夫妻其中一人的享有的,就为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归属状况并不确定,而是在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确定的,即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缔结以前发表作品,那么一方必然会得到相应的报酬,但是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虽然婚前取得报酬已经具有确定性,但是法律将此种情况规定为共同财产的原因是,权利人实际取得报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事实上此时的报酬的所有权依然是归属为一方所有的,但是法律将其规定为双方共同享有是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为共有,只要建立了家庭关系后,因为此种具有人身关系的事实状态的存续,使得在此事实状态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家庭共有财产,但是虽然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取得财产,但是所有权真正确定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以后,此时的财产属性为一方所有而非家庭共有。

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因为遗嘱仅仅涉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而不涉及对他人的义务的履行,而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此时涉及相关法理,如果义务的履行与自己权利的处分相抵触的,应当先履行义务,因为只有履行了义务以后,自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回复至平衡状态,但是如果未履行义务即将自己的财产为处分行为的,会侵害他人的权利,固应当先履行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与对财产的处分权利均存续的阶段,且如果允许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又会危及义务的履行的,应当析出与义务等量的权利,用这部分权利来使得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得到衡平,然后再处分剩余的财产权利

有权行使作品的发表权的人为作者本人及继承人,而非受遗赠人,因为著作权中不仅涉及财产权而且涉及人身权,人身权不可转让,对于作品的发表,法律作了顺位的规定,如果作者身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可以由其继承人行使发表权,如果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因为在作者身前,其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在其死亡以后,其不仅仅拥有遗产,还有需要履行的义务,而继承人往往在继承的范围内需要履行债务,故除了对作者身前已经明确财产的所有权状态的财产之外,作者的继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形式属于有公权力介入的形式,如果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否则,会影响公权力的权威性,危及秩序的稳定性

对于保管合同,多为无偿的,如果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因保管不善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单方负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故其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也不承担义务,但是在其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相当于其明知其行为的后果会使保管物受损仍然放任之,因为其占有标的物的事实状态,如果不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会放任他人的侵权行为,因为其自愿承担义务,故其也应当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在对自己承诺违反的同时也使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故在重大过失的

情况下,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不适用盗窃所得的财产及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财产系盗窃所得,即使其通过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出购得财产,仍热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盗窃物不能善意取得的原因并非取得人为恶意,盗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对盗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会使物权所有人的利益得到损害,同时有鼓励侵权的作用,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或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其不仅未尽此义务反而将拾得物出售的,同时法律还将这种行为规定入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那么,关于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应为的规定就无意义,故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通常的善意取得,虽然处分人系无权处分,但是其与权利人之间还是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如借用人,受托人,此时虽然法律也规定的借用人及受托人的义务,但是与盗窃行为及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相比较,原权利人的债权仍然有明确的相对人,其权利状态可以回复,而遗失物的所有人,被盗窃的财物所有人则因为其追及物权时没有明确的相对人,故对其不能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共有人想有共同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其行使正当的权利时,基于共有的特征,如果仅仅是拥有所有权而不能进行正当使用的,其权利就仅仅为名义上的,物的价值无法得以体现。

故其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了单独所有、共同所有外,还包括成员权,成员权属于区分所有人之间在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共有权以外的共有人的权利,不及于全体区分所有人,但是却及于有共有关系的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其很特殊,是介于单独享有与共同所有之间的概念。

对于成员权,仅仅在有共有关系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产生,这中间有一个大圆,有若干个小圆,同时这些小圆之间有交叉关系,成员权可以看为是这些交叉的小圆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因为其属于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的处分,故登记非生效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使用承包地的权利,其转让时需要进行登记,如果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多次收益,而另外一方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护,故登记为对抗要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仅规定自合同订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成立的,那么承包方可以将其作为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的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借口

地役权是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需役地权利人需要相关土地的使用权,供役地人提供其土地以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要求,如果双方关于某事项已达成合意,则即使供役地人转让供役地,其先前承受的义务对受让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因为,需役地人多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义务履行完毕,故对受让人仍然有效。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u7年试卷三第57题)

出质人仅仅是以特定的质物作为债的担保,仅转移占有而非所有权转移,故对于第三人实施的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起诉。

质权人享有占有的权利,如果其将质物借给他人使用的,其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其自始至终不享有所有权,如果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的,其可以提起侵害占有之诉。

对于留置权,除了企业之间的留置以外,需要被留置的标的物与留置的原因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如果留置权为不合法的,则物的所有权人及占有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劳务派遣关系中。

被派遣的人员致人损害的,由于此时用工单位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被派遣的人员仅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故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被派遣的人员与派遣单位之间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故如果派遣单位应当尽相应的义务,如选任时的注意义务,如其未尽相应的义务的,会侵害用工单位的权利,故其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因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一般的侵权行为是由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是特殊的侵权行为中,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为其对被监护人有保护教育的抚养的义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及管理人的责任。

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及采取了防范措施,其应当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排放污水致人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可以免责任,均为对主观过错的规定。

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受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即为受害人的故意即不可抗力。

均为主观过错方面的规定,而因果关系的规定为客观结

果方面的规定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由第三人提供特定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并办理登记。

同时可以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而保证又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必须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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