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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第8章 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8.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8.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8.1.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大类。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根据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数量、性质、体积、状态等条件,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

8.1.1.2 国际铁路组织

1.铁路合作组织(简称铁组)

铁路合作组织成立于1956年6月,目的是发展亚欧间的铁路联运。

其基本任务是掌管国际客、货联运协定及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细则的修改和补充,制定联运运价,编制合理的国际运行路径,商定运输计划,改善国境站的工作;研究在国际联运中如何经济地利用车辆,提高列车的运行速度,编制或改进列车时刻表;组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研究和商定有关统一界限、车辆、线路上部建筑、信号和运营规章等问题;研究和解决汽车运输发展和管理的有关问题;与其他从事铁路、公路运输的国际组织合作。

目前铁组的显著特点是:

作为一个国际铁路组织,既是铁组成员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又可以从企业的角度综合解决国际铁路运输问题。

2.国际铁路联盟(简称铁盟)

国际铁路联盟成立于1922年12月,总部在巴黎,目的是推动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促进国际合作,改进铁路技术装备和运营方法,开展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实现铁路建筑物、设备技术标准的统一。

铁盟下设机构有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问题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一定的问题组成工作小组或临时委员会,主要解决成员铁路向铁盟提出的问题。

此外还设有试验研究所、公共关系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中央清算局和统计局等专业机构和专题组。

8.1.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业务

8.1.2.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包括货协国铁路之间的货物联运、货协国同非货协国铁路间的货物联运、通过货协国港口的货物联运。

8.1.2.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到期限

1.运到期限的组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办理种别可以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托盘和货捆货物。

按运送速度又可以分为慢运和快运。

根据有关铁路间的商定,整车货物可随旅客列车挂运。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是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货物换装或车辆换转向架作业期间组成,计算公式为

表8-2 货物运到期限计算标准

2.实际运到期间的起止时间

实际运到期间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到铁路通知收货人货物到达并可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处理时止。

若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则应从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算。

货物在国境站换装,若部分货物用补充运行报单补送,则实际运到期间按随原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

3.运到期限的最终确定

1)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2)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3)因变更运输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4)因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且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5)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与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6)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7)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4.货物运到逾期罚款

表8-3 运到逾期罚款计算标准

8.1.2.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送费用

表8-4 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8.1.2.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进出口运输程序

1.在贸易合同中订立国际铁路联运交货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铁路联运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CA、CPT和CIP。

除了以上贸易术语应在合同中交货条款注明外,交货地点一定要具体明确,因为交货地点是划分运输费用的界限。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计划是对外贸易运输计划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具体任务,也是日常铁路货物联运工作的主要依据。

它的编制主要包括年度运量计划的编制和月度货运计划的编制。

3.出口货物托运与承运

货物的托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

车站在确认可以承运,应予以签证表示受理托运。

发货人根据车站的要求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车站方予以承认。

一般情况下,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托运所涉及到的单证主要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

4.运输合同的变更

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协定》第十九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权对运输合同要求变更,但此变更只能有一次,并且在变更运输合同的同时,不准将同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5.装车发运工作

按我国铁路规定,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的装卸工作,由铁路负责组织;其他场合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

但某些性质特殊的货物,即使在车站的货场内,也均由发、收货人组织装卸。

6.国际联运货物在国境站的出入境工作流程

联运货物装车发运后,经过发送路途中运输,到达出口国境站办理出境手续。

对进境货物而言,还需要在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手续。

7.进口货物的到达与交付

在货物到达后,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

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需将货物连同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交付给收货人。

8.1.3 特定运输条件的货物运输

8.1.3.1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运输

1.定义和种类

(1)超限货物。

(2)超长货物。

(3)超重货物。

2.运输条件

(1)不换装运送中,装在一辆车上时长度超过18m,而不超过25m的货物。

(2)长度不超过30m(对欧洲1435mm轨距的铁路为长度不超过36m)的铁路铁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

8.1.3.2 危险货物的运输

1.定义和分类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性质,在铁路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性质将危险货物分为10类:

爆炸品和装有爆炸品的物品,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或助燃的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同水接触时形成发火气体的物品,易发火的固体和液体物品,腐蚀性物品,毒品,有臭味的产品和能引起传染病的物品,放射性物品。

2.运输条件

(1)应遵守的原则规定。

1)按《危险货物运送规则》属危险货物而按国内铁路规定属非危险货物的,可按非危险货物运输,但货物包装和标志应符合国际联运的有关规定。

2)按国内铁路规定属危险货物而按国际联运规定属非危险货物的,应按危险货物组织运输。

(2)运送的特别要求和限制条件。

1)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只限于列载在《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相应品类表中的物品时,才准运送。

2)危险货物的包装、—件货物重量的限制、车种要求、混装限制、表示牌以及运单内的记载内容,均须遵守国际联运的规定条件时才准许运送。

3)危险货物装载必须稳固,加固材料必须由发货人负责。

4)危险货物零担运送应满足国际联运对其的有关特别要求。

5)运送危险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在每一件货物上和车辆上粘贴相应的表。

8.1.3.3 易腐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

1.定义和分类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性质,在铁路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性质将危险货物分为10类:

爆炸品和装有爆炸品的物品,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或助燃的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同水接触时形成发火气体的物品,易发火的固体和液体物品,腐蚀性物品,毒品,有臭味的产品和能引起传染病的物品,放射性物品。

2.运输条件

(1)运输易腐货物时,应遵守《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2)对易腐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还有运送的特别要求和限制。

8.1.3.4 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1.办理种类和货运程序

国际铁路集装箱的办理种类包括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集装箱、大吨位空集装箱运输。

国际铁路集装箱货运程序为空箱发放、集装箱货物的接收与承运、装车、卸车和集装箱货物的交付。

2.运输条件

(1)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集装箱,允许在发送路办理该集装箱承运的一切车站和《国际货协》有关附件上载列的车站间办理运送;如果《国际货协》及其附件《集装箱运送规则》未作另外规定,则集装箱的承运和装车按发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办理,而集装箱的交付按到达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办理;不符合集装箱办理类型要求的集装箱,只有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才准许运送。

(2)集装箱的运输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8.1.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主要内容

8.1.4.1适用范围

1)货物发站、到站在同一国内,而发送的铁路可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时。

2)两个国家车站之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车辆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时。

3)两国相邻车站间,全程运输使用同一方的铁路车辆,并根据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输时。

8.1.4.2 铁路的责任

(1)铁路的责任期间和范围。

铁路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时止,以及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至按另一种国际联运协定的运单办完货物运送手续为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对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为铁路的责任。

(2)铁路的连带责任。

按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运送全程的运输合同,至到站交付时止,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负责完成至按另一种国际联运协定的运单办完货物运送手续为止。

如果货物转发送至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至按货协运单办完运送手续后开始。

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3)免责事项。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或不能清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自然特性所致。

3)货物的灭失、损害系由于发货人、收货人过失所致。

4)货物的损害系由于发货人、收货人装卸过失所致。

5)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规章允许除外)。

6)包装不牢、标志不清。

7)发货人未按《国际货协》规定办理货物托运。

8)发货自然损耗。

9)发货人申报内容不准确、不完全、不确切所致。

8.1.4.3 发货人的责任

发货人对自己填的货协运单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应按规定缴纳运送费用;发运前取消运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货人提供的包装不良,且铁路部门无法从外部发现造成货损货差的,责任由发货人自负;如果给铁路或他人造成了损失,还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8.1.4.4 收货人的责任

收货人必须按规定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只有在货物由于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方可拒领。

如果收货人超过期限提取货物,应按规定向铁路部门支付保管费。

8.1.4.5 运单

适合铁路运输的单证叫做运单。

运单由运单正本、运单报单、运单副本、货物交付单及货物到达通知单组成。

按照《国际货协》第六、七条的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并在填写后向始发站提出,在始发站承运货物(连同运单)时起,即认为运输合同业已订立。

8.1.4.6 索赔及其处理

1.赔偿请求

(1)赔偿请求人。

(2)赔偿请求的形式。

(3)赔偿请求的时限。

2.诉讼

(1)诉讼提起人。

(2)提起诉讼的条件。

(3)司法管辖。

(4)诉讼时效。

8.1.4.7 运输合同的变更

(1)发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终点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2)收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

2)变更收货人。

(3)下列情况下,铁路不受理变更:

1)应执行变更合同的车站,在接到申请书或由发站或到站发来的电报通知后已无法执行。

2)此种变更违反铁路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3)此种变更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

4)在变更到站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时。

8.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8.2.1概述

8.2.1.1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1)运送速度快、运输路程短。

2)安全准确,有利于稳定和开拓市场。

3)可简化包装、节省费用。

4)载运量小、运输费用高。

5)适用于鲜活、易腐和季节性要求高的货物运送。

8.2.1.2 航空运输市场的分类

航空运输市场按运载对象可以分为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市场和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包括航空邮件运输)。

航空运输市场按地理范围可以分为航空国内运输市场、航空国际运输市场和航空地区运输市场。

航空运输市场按运输时限可以分为航空定期运输市场、航空不定期运输市场和航空快捷运输市场。

8.2.1.3 航空集装运输

1)减少货物装卸时间,提高作业效率。

2)减少货运事故,提高运输质量。

3)有利于组织联合运输和“门到门”服务。

4)航空集装箱缺乏标准化和互换性。

5)航空集装箱的造价较高,空箱回送浪费运力。

8.2.1.4 民用运输机场

1.民用运输机场的组成

(1)飞行区。

(2)客货运输服务区。

(3)机务维修区。

(4)输油系统。

(5)消防和急救设备。

(6)流动便利设备。

2.中国民航运输机场的分类

我国民航运输机场按是否对外开放,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国际机场是指经政府批准对外开放,供国际航线的航空器起降营运,并设有海关、检验检疫及边防检查站等机构的口岸;国内机场供国内航线的航空器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提供给外国航空器使用。

3.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

表8-5 民用国际机场飞行区等级划分要素表

8.2.2 航空运输的基础知识

8.2.2.1航线和航班

1.航线

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这种路线就叫航空交通线,简称航线。

航线分为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和地区航线。

2.航班、班次

(1)航班。

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做运输生产飞行,称为航班。

航班分为去程航班和回程航班。

(2)班次。

班次是指在单位时间,通常以1星期计算飞行的班数(包括去程和回程)。

班次根据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确定。

8.2.2.2 国际民航组织

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有关的组织,主要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8.2.2.3 航空运输的飞行方式和运输种类

1.飞行方式

(1)班期飞行。

(2)加班飞行。

(3)包机飞行

2.运输种类

(1)国内航空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

8.2.2.4 航空区域

(1)ARETC1区。

ARETC1区东邻ARETC2区、西接ARETC3区,北起格陵兰岛、南至南极洲,主要包括北美洲、南美洲及附近岛屿、格陵兰群岛、西印度群岛和加勒比岛屿以及夏威夷群岛(含中途岛和巴尔迈拉岛)。

(2)ARETC2区。

ARETC2区东邻ARETC3区、西接ARETC1区,北起北冰洋诸岛、南至南极洲,包括欧洲、非洲、中东及附近岛屿。

(3)ARETC3区。

ARETC3区东邻ARETC1区、西接ARETC2区,北起北冰洋、南至南极洲,包括亚洲(除中东所包括的亚洲部分国家),所有的东印度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毗邻的岛屿、太平洋岛屿(包括在ARETC1区的太平洋岛屿除外)。

8.2.2.5 国际航空货运手册

国际航空货运手册包括航空货运指南和航空货物运价及规则手册(TACT)。

航空货物运价及规则手册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组织出版,包括3部分:

TACTRules、TACTRates-NorthAmerica和TACTWorldwide。

8.2.3 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业务

8.2.3.1货物托运和收运

1.货物托运

(1)委托航空货运代理托运货物。

(2)预定航班舱位。

(3)货物包装。

(4)填制航空货运单。

2.收运

(1)一般条件。

(2)安全检查。

(3)价值限制。

(4)付款要求。

8.2.3.2货物运输

(1)运送的时间。

(2)运输路线。

(3)舱单。

(4)货物装卸。

(5)仓库保管。

8.2.3.3 货物到达和交付

(1)到货通知。

(2)货物的交付。

8.2.3.4 变更运输

1.自愿变更运输

(1)自愿变更运输的范围。

(2)自愿变更运输的条件。

(3)自愿变更运输的处理。

2.非自愿变更运输

1)在出发地点退运货物,承运人应将全部运费退还托运人。

2)在经停地点变更目的地,托运人交付的费用多退少补。

3)在经停地点将货物运回原出发地,承运人应将全部运费退还托运人。

4)在经停地点改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8.2.3.5 索赔与理赔

1.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

1)承运人应对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承担责任。

2)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迟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赔偿和诉讼

1)在货物运输中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期限规定如下:

货物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货物发生延误的,最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货物毁灭或遗失的,应自填该航空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责任限额为17计算单位(SDR)/kg;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责任限额为货物声明价值;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交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物的重量的规定。

3)诉讼:

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8.2.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法

8.2.4.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包舱、包集装箱(板、棚)运输。

8.2.4.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到同一方向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填写一份总运单发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目的站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个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对每一托运人另发一份代理公司签发的分运单,以便托运人转给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或收取货物价款。

航空公司采用按重量递减的定价原则,制定并公布按不同重量的收费运价,从而赚取运价的差额。

集中托运业务在国际航空运输界开展得比较普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

2.航空快件运输

航空快件运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航空运输及自身或代理的网络,在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以最快速度传递文件和物品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组织方法。

因主要运送国际往来的文件和物品,亦称国际快件运输。

国际快件主要包括:

商务文件、资料、投标书、合同书、检验检疫证明书、银行票据、照片、机票以及商业性小包裹,如礼品、小型样品、需要返修的零配件、时令性水产品等。

航空快件运输已成为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业务之一,主要由专门的快件公司从事。

3.联合运输

(1)陆空联运。

(2)陆空陆联运。

(3)海空联运。

8.2.5 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费用

(1)特种货物运价。

(2)货物等级运价。

(3)一般货物运价。

8.2.6 航空货运单

8.2.6.1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1)承运合同。

(2)货物收据。

(3)运费账单。

(4)报关单据。

(5)保险证书。

(6)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表8-6 航空货运单各联分发对象

8.2.6.2 航空货运单的分类

(1)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

 

8.2.7 国际航空运输法规

8.2.7.1 《芝加哥公约》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其领空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2)规定了国内载运权。

3)根据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实践,对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4)对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的国籍和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5)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通过颁发特别规定或其他方法,以方便和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

6)关于国际航空运输递交统计资料和联营问题的规定。

7)关于组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定。

8)制定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

8.2.7.2 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是以下8个文件的总称:

①《华沙公约》;②《海牙议定书》;③《瓜达拉哈拉公约》;④《危地马拉城议定书》;⑤《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⑥《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⑦《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⑧《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8.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民用航空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8.3 国际公路运输

8.3.1公路运输概述

8.3.1.1公路运输的特点

1)拥有很强的配送能力,提供“门到门”服务,无需中间环节。

2)在运输中提供货运服务的转运国无需增加关税检查。

3)如果因为路面施工、堵塞或运输服务受到破坏而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公路运输可以作出灵活的改变。

4)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与航空运输相比,国际公路运输在运输时间和运费方面很有竞争力。

5)办理凭证简单。

6)服务趋于高可靠性和标准化。

7)(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协定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毛重量为42t的12.2m的拖车或15.5m的拖挂车。

8)对于数量不大的杂货和选择性散货的运输来说,公路专运车是一种理想的运输方式。

9)与通常的海上运输(散货)服务相比,包装成本更低。

10)在整个的公路运输期间,司机与运输工具同行,因此可以通过人力的监控减少损坏和泄漏的风险。

11)拖车服务非常灵活,有助于商业发展。

8.3.1.2 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

1.公共运输业

(1)定期定线。

(2)定线不定期。

(3)定区不定期。

2.契约运输业

按照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的运输契约运送货物,与其签订契约的一般都是常年运量大并且稳定性强的工矿企业。

契约的期限一般较长,按契约规定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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