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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委托管理实施方案

药房委托管理实施方案

(1)

为加快医院改革发展步伐,推进我院药品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公平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医院临床用药、保障药品质量,保障患者、医院、药品经营企业三方获利的前提下,在平等协商、共谋发展基础上,甲方将医院的药房托管给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管理。

现提出《南华县人民医院药房委托管理实施方案》。

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药房委托管理是在医疗机构性质、职能、隶属关系和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医疗机构对其药房的管理机制、经营机制、人事用工机制、分配机制和投入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的尝试,是医疗机构实施医药分营的前奏。

第二章实施托管的原则

第二条医院药房所有权、药剂人员身份、药剂科职能“三不变”原则。

药房仍然是医院的一个内部机构,其所有权、行使向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基本职能不变。

第三条药品质量保证原则。

除国家特殊管制的药品外,乙方要保证采购供应GMP达标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第四条效率原则。

乙方要保证满足医院临床用药的药品品种、数量需求和时限要求。

第五条效益原则。

乙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前提下,保障医院既得利益。

同时,保障患者、公司也能获利,实现医院、患者、企业三方“三赢”。

第六条价格原则。

实行药房托管后,医院所有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

第三章实施托管的方式

第七条乙方无息借款支持医院建设发展,资金总额万元(万元)人民币。

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支持医院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医院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在医院药房的产权及所有权不变、药剂科主要职能不变的前提下,将药房(包括西药房、中药房、药库)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所需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全部委托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第九条医院负责药剂科的宏观管理,乙方不得干预医院对药剂科的宏观管理;乙方负责药房经营管理,在乙方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医院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托管药房的药品收入,进销差价部分是医院的正常业务收入,归医院所有;药品收入减进销差价部分是药品成本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托管药房药品收入中归乙方所有药品成本部分(即药品招标价格金额),乙方再让利  %给医院(或按托管药房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管理费用实际发生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药剂科及托管办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绩效工资及管理费用等按照医院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医院代发代支,在双方结算货款时扣减。

第十三条为避免让利涉嫌“商业贿赂”导致医院既得利益受损,费用要配合医院对让利方式认真制定,合理归避。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托管双方共同设立托管办公室。

工作职责是:

代表托管双方负责托管药房经营管理活动。

处理药房托管中的日常事务;协调托管双方在托管期间的相关工作。

托管办设:

主任1人(由乙方委派)。

副主任2人(由医院委派财务科长和医院药剂科长兼任)。

核算员1人(由医院推荐药品会计兼任、乙方聘用)。

药品质量管理员1人(由医院推荐库管员、乙方聘用)。

第十五条乙方委派人员的办公用房(不含住宿),由医院提供。

医院办公使用的医院管理系统客户端,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十六条乙方接收医院药剂人员编制17人,托管办编制3人。

该编制在托管期内保持不变;药剂及托管办人员因退休、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所产生的编制缺额,由医院负责补充所缺编制数额。

第十七条乙方按照定岗定员接收医院药剂及托管办人员后,医院根据发展需要新增加人员,由医院自行承担新增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对与托管有关的药剂及托管办人员进行业务素质考核,实行定岗定员聘用制。

第十九条实行聘用制后,乙方保证每一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托管前,其工资、补贴、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政策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双方每年对药剂科主任进行一次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药剂科主任由医院推荐乙方聘用,由医院按管理程序办理。

其他工作人员由医院推荐,乙方按企业的管理办法聘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聘用的人员,其工资晋级、职称考试(执业药师考试)、论文答辩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业务考核及培训等事宜,由医院负责办理,乙方提供相应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及医院举办的与药剂人员相关的会议、业务培训等,所需时间由乙方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聘用的人员在托管期间退休,其一切事宜由医院负责办理。

其退休后的工资、补贴、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在列入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乙方聘用的人员,其绩效工资待遇,不低于医院同期人员的平均待遇;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由乙方制定,报医院备案,由医院代发放。

第二十五条乙方聘用的人员,其绩效工资待遇考核办法的制定,以医院上一年度的药品收入及绩效工资水平为依据,按照药品收入增加,职工劳动报酬增加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聘用的人员,不积极工作、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退还医院,由医院按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正式托管前,甲乙双方共同对药房、药库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建立药房、药库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储存环境及设施,由医院负责进行改造和添置;对属于固定资产类的办公设备设施,由医院负责进行添置,发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二十九条在托管期间,医院将药房、药库现有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移交给乙方无偿使用。

有损毁的,乙方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

具体经营场所为中、西药库;门诊部中、西药房及办公用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双方合作终止时,甲乙双方共同对药房、药库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乙方将药房、药库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移交给医院,有损毁的,乙方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托管前,医院在满足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药品,须将库存维持在总年用量的一个月水平,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库存药品。

第三十二条在正式托管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认库存药品数量及进价金额,作价一次性移交给乙方,货款由乙方在三个月内从应收药款中扣减支付医院(或乙方一次性支付给医院)。

第三十三条在清仓盘点中,对库存的失效药品由医院处理,三个月内将失效的药品由乙方代接收,不计算在移交的库存药品中,由医院配合乙方在销售过程尽量消化,以减少损失。

到药品失效期时,乙方已销售的药品医院收回药款,销售不完的剩余部分退回医院处理。

第三十四条医院移交给乙方的三个月以上效期库存药品,三个月无法在销售完的部分,由医院退回原药品进货单位以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医院移交给乙方的库存药品,过期失效、破损报废损失由医院承担。

第三十六条双方合作终止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认库存药品数量及进价金额,作价一次性移交给医院,总价值不超过乙方接收时的库存总金额。

第三十七条乙方移交给医院的库存药品,过期失效、破损报废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药品供应管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所采购供应的药品,严格按《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均为GMP达标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手续齐全。

第三十条九乙方按照医院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负责供应药品,在收到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将医院所需药品送到药库。

急救药品24小时送到科室。

第四十条乙方采购供应送到医院药库的药品,过期失效、破损报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乙方按照医院临床用药需要负责供应药品,保证供货率达98%以上。

若乙方供货率达不到98%视为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乙方所供药品严格执行招标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剧毒、麻醉、精神、放射性药品根据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按医院实际需要,由医院自行从相应供货单位采购。

第四十四条除剧毒、麻醉、精神、放射性药品,医院不得向其他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若医院向其他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视为违约。

第四十五条乙方不能供应的药品,甲乙双方协商后,医院可向其他药品供应商采购。

医院与乙方双方未协商后,医院就向其他药品供应商采购视为违约。

第四十六条乙方在保证医院临床用要的基础上,每年向医院提供不少于20-30个新特药,配合医院提高医院用药水平,使医院用药水平与地州级医院保持一致。

第七章 财务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托管期间,药品收支核算仍然由医院负责,按照国家“药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乙方设立的药品会计,负责库房进出药品金额的核算管理。

按医院现行会计结帐期,按月核算药房收发药品帐务,按月在次月5日前向医院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医院与乙方财务按照国家现行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制度,按月以药房发出药品零售价金额进行财务结算。

第五十条医院与乙方财务结算时间在医院现行会计结帐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每月日完成。

第五十二一条医院必须在结算完成3日内拨付给乙方药款。

若医院在结算完成3日内不拨付药款视为违约,由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并承担应拨付药款金额的每日1‰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医院与乙方财务按药品收入扣减药品差价及托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管理费用进行财结算乙方药款。

第五十三条乙方承担的工资福利费用项目和管理费用项目医院与乙方另行定立。

第五十四条乙方在收到医院拨付的药款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金额为药品成本价,(即不扣减托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管理费用的金额),送到医院财务科。

第五十五条自托管之日起,药房收支独立核算。

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医院不得将其它费用分摊给托管后的药房承担。

第五十六条托管合同生效前属于医院药房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与乙方无关,不带入托管后的药房。

托管后的药房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 库房药品管理

第五十七条托管期间,库房管理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要求、等级药房标准的要求及质量管理年考核标准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乙方送到库房的药品,由药品质量管理员(库管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验收,审核药品价格后填报验收单据入库,按照分类要求、储存要求、质量维护要求进行保管。

由药品会计根据验收单据复核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金额、质量后据实记录入帐。

第五十九条药品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药品质量管理员(库管员)与乙方采供部电话联系处理解决。

第六十条药品质量管理员(库管员)按照“先进先出、兼故效期”的原则,根据药房申领要求配发到药房。

按月填报药品进出,药品效期报表。

第六十一条药房工作人按照“先进先出、兼故效期”的原则,根据临床科室的医嘱和处方要求配发到科室或配发给患者。

药房负责人按月填报药品进出,药品效期报表。

第六十二条乙方保证库房、药房实行一品两规,高、中、低档次的药品摆放,供医生和患者选用,确保医院临床用药和合理用药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乙方对库房、药房每半年进行一次清仓盘点。

第九章 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乙方在托管期间,全面管理药房的业务工作,接受医院行政和药事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药监部门抽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十五条乙方在托管期间,保证药剂科的职能不变,在医院的行政领导下组织实施管理。

药房业务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要求、等级药房标准的要求及质量管理年考核标准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六十六条乙方在托管期间,为临床科室和患者用药提供服务。

内容包括:

1、库房、药房摆放高、中、低档次的药品供医生和患者选用。

2、处方分析及规范。

3、合理用药咨询及监督。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5、药品使用比例控制、并提供有关内容的数据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各临床科室所用的急救药品应由科室护士长签字后向药房领取,并存入科室小药柜,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药剂人员配合各临床科室人员检查一次,以防过期失效。

第六十八条乙方根据医院临床用药实际使用情况,负责向医院提供药品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乙方在托管期间,进入医院临床实验使用的药品纳入托管药房管理,报医院相关部门备案。

乙方负责收集该类药品的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及批文等资料提供给临床科室及药事会。

第七十条乙方在托管期间,负责全程跟踪药品质量,配合医院合理用药、提高用药质量和水平。

第七十一条乙方在托管期间,严格执行《医师法》有关药品使用的规定。

配合医院实行廉洁行医、禁止任何形式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促销活动。

一旦发现有促销活动,视为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及廉政纪律相关处罚。

第十章 药品质量管理与保证

第七十二条乙方保证采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手续齐全,是GMP达标药品生产企业产品。

第七十三条乙方负责全程跟踪药品质量,保证医院临床用药安全,杜绝药品质量导致的医患纠纷。

第七十四条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医患纠纷赔款,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乙方找药品生产厂家解决,医院协助处理。

第七十五条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药监部门没收罚款,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由乙方找生产厂家解决,医院协助处理。

第七十六条药监部门按规定要求医院送检和到医院抽检药品,检验的药品由乙方承担,检验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七十七条医院自行送药监部门检验药品,若药品无质量问题,由医院承担送检药品及检验费用;若药品有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送检药品及检验费用。

第十一章 药品价格管理与执行

第七十八条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的管理规定执行,医院对乙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药品价格执行依据以不得高于医院现行药品零售价格为准。

具体如下:

1、属于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以不得高于省集中招标公布的中标价格为依据执行。

2、属于楚雄州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以不得高于楚雄州集中招标公布的中标价格为依据执行。

3、不属于省集中招标采购和楚雄州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以省发改委公布的限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为依据执行。

4、不属于省集中招标采购和临沧地区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及全省公布的限价内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限价为依据执行。

5、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收到国家物价部门的通知,按国家物价部门通知的依据执行。

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对库存药品调价,调价的损益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章 双方利益的调整

第七十九条遇国家政策性药品降价,视药品降价幅度,若药品降价幅度过大,已导致乙方经营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违背药房托管效益原则,乙方可提请医院重新修订调整医院提留药品收入的比例。

第八十条遇国家政策性取消药品招标价格按顺加率加价为医疗机构零售价的规定,实行零差价销售时,医院需重新修订调整提留药品收入的比例。

第十三章 合作期限

第八十一条乙方与医院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到期。

第八十二条合作期满,双方可以协商延续合作实施药房托管。

医院若需继续合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第十四章 支持医院发展的借款拨给

第八十三条医院与乙方签定的《药房委托管理合同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或分次)拨付医院万元(万元)借款,支持医院建设发展。

乙方所拨资金通过银行电汇医院指定帐户。

第八十四条乙方若不按期拨付医院所需资金,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当期应拨资金额的每日1‰违约金。

第十五章 医院归还借款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医院与乙方进行合作第2年起,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医院归还乙方万元(万元)。

于年月日医院与乙方合作期满时归还完毕。

医院所归还资金均通过银行电汇我公司指定帐户。

第八十六条医院若不按期归还乙方资金,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当期应归还资金额的每日1‰违约金。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八十七条乙方承诺保护医院的各种知识产权(包括协定处方、制剂工艺等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医院与乙方签定《药房委托管理合同书》之前,医院保证把库存药品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第八十九条医院与乙方签定《药房委托管理合同书》之前,医院与其他商(厂)家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由医院推荐给乙方续约,是否续约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十条合作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终止合作。

若某方单方导致合作不能进行,导致合作不能进行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一条合作有效期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导致合作不能进行时。

医院与乙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方法;清算双方往来业务及资金,其中一方不愿协商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二条合作期满,若医院不能按合作约定结清归还乙方全部资金及药款,视为合作延期,医院与乙方继续履行合作义务。

第九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保证促使合作顺利进行。

如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违约,使合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守约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四条合作的违约金按标的金额万元的每日1‰计算。

计算方法为:

标的金额×违约日数×1‰=违约金。

第九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如有违约行为,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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