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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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脱贫增收奔小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管理。

第三条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

(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

企业用工需求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含中长期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形式

第四条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

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面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

由移民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农业部门认定的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质的有关机构,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设置培训课程,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系统知识学习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培训手段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实施培训。

(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1.短期就业技能培训。

面向有就业或创业意向的移民,由移民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使其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并考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创业或转移上岗就业。

2.自主培训。

面向有提升技能需求的移民,采取“持证给予适当补助”的形式,鼓励其自主选择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培训专业,自主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为实现上岗就业或再就业增强竞争能力。

(三)中长期职业教育

面向移民初、高中毕业生,由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就读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接受中长期职业教育,成为专业技能型人才。

三、任务下达、资金安排及项目确定

第五条年度培训任务制定与下达。

年度移民培训任务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申报;省移民局综合考虑各地移民人数、移民后扶规划、年度移民后扶项目资金额度、上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下达年度移民培训任务。

第六条年度培训资金安排。

市州本级及所辖区(含长沙县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含洪江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培训资金与培训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按不低于年度后扶项目资金总额的5%安排培训资金。

第七条年度培训项目的确定。

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及培训资金额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项目(不得安排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

纳入年度移民后扶项目计划的培训项目,须为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移民后扶滚动项目库项目。

第八条各地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应与移民后扶规划培训总人数及资金总额度相衔接,当年度培训项目计划超出后扶规划剩余培训人数或资金额度时,应按有关规定先行调整后扶规划。

四、培训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定点委托培训。

短期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一律实行定点委托培训,由移民管理机构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协议)。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培训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受托方(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一十条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

(一)市州本级及所辖区(含长沙县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公开认定和监督管理;省财政直管县(含洪江区)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公开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有满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师资、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专业设置紧跟市场需求;有稳定就业的推荐渠道;熟悉就业培训特点,具有两年以上较好的就业培训业绩。

(三)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不受数量、类型及行政地域的限制,以满足高质量短期就业技能培训需要为标准。

(四)认定结果(含核增核减)必须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对定点培训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对存在安全管理不善、培训弄虚作假、培训效果不佳、就业推荐不力、连续两年未承办移民培训项目等情形的培训机构,取消其移民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委托培训项目过程监管,建立学员意见反馈机制,完善学员就业跟踪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培训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以单个培训项目为单位,按移民培训项目台帐建设标准进行整理,实行一项一档。

五、培训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一)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

(二)培训宣传费(不超过年度培训资金总额的2%);

(三)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四)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五)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第十四条培训补助发放规定

(一)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移民学员凭职业(技术)院校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当年入学缴费凭证及当年在读证明(学校盖章),向当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二)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移民凭当年获取的有效证书、上岗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向当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三年内仅限一次)。

(三)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补助纳入项目培训费预算,由负责承办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移民学员培训考勤足额发放。

(四)发放建档立卡贫困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或自主培训获证补助时,补助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享受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或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移民学员,在校(培训)期间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享受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五)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培训补助,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类培训补助。

对违规发放培训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查处并责令追回。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报账必备票证

(一)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报账必备票证:

正规票据、经费预决算、委托合同、培训通知、学员名册等原件。

(二)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发放必备证件:

当年的入学缴费凭证和在读证明(学校盖章)等原件;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等复印件。

(三)自主培训获证补助发放必备证件:

当年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等复印件。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采取内部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纪检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培训工作及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督检查与培训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移民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培训资金现象。

对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培训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宣传和推广使用移民培训信息平台,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公开内容。

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培训通知、学员名单、项目实施情况、自主培训和中长期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发放情况等。

(二)公示平台。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门户网站、湖南水库移民培训微信公众号。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21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湘移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移民局备案。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参训年龄、

培训时间及费用标准

序号

培训种类

年龄范围(周岁)

培训时间

费用标准

1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18-65

1-2天

培训费不高于

每人每天200元

2

新型

职业农民培训

生产经营型

18-60

累计不低于15天

培训费不高于

每人每天3000元

专业技能型

18-60

累计不低于7天

培训费不高于

每人每期1500元

社会服务型

18-60

累计不低于7天

培训费不高于

每人每期1500元

3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18-50

不超过

6个月

培训费按市场价格执行,不含生活补助

每人每天20元

4

中长期职业教育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在读

移民学员

2-4年

助学补助为

每人每年4000元

5

移民自主培训

18-55

 

详见《湖南省大中型

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

补助标准》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

获证补助标准

序号

类型

补助标准(元)

1

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5级)

3000

2

中级(4级)

3500

3

高级(3级)

4000

4

技师(2级)

5000

5

高级技师(1级)

6500

6

特种作业操作证

2000

7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

3000

8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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