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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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企业(单位)

隶属企业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开业)

负责人姓名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资金数额

(仅限营业单位填写)

万元

从业人数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填写)

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所属企业法人歇业。

□隶属单位(企业)决定撤销。

□被依法责令关闭。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其它原因: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债权债务清理

(仅限营业单位填写)

□债务清理完结□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营业单位填写)

□未刻章□已缴回公安机关□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前职业状况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填写)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

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营业单位还需填写“债权债务清理”栏和“缴回公章情况”栏。

“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设立(开业)”栏的“资金数额”栏,仅限于营业单位填写。

2、“设立(开业)”栏的“从业人数”栏,应填写分支机构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填写。

3、“设立(开业)”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注销”栏的“注销原因”栏中的“所属企业法人歇业”仅限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时选择勾选。

5、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说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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